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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自然垄断定价难题□
现代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基本上是建立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基础之上。丹尼尔·史普博在其名著《管制与市场》中给自然垄断下的定义是:“自然垄断通常是指这样一种技术经济特征:面对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与两家或更多的企业相比,某单个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供应市场。自然垄断起因于规模经济或多样产品生产经济。”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自然垄断行业,其生产函数往往表现出成本劣加性特征。因而存在定价难题。□ 按照一般产品定价原则,一方面,为了维持企业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可持续经营,产品定价不能低于平均成本;另一方面,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只有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社会福利才会最大。对于一般企业来说,边际成本通常高于其平均成本,上述两条定价原则可以同时满足。然而,典型自然垄断行业(也有人称为强自然垄断)的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边际成本持续地、长期低于平均成本,表现出规模经济。依据边际成本定价必然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这就出现了自然垄断的定价难题,即社会福利与企业利益的两难选择。□
弱自然垄断行业虽然不存在企业利益与社会福利相悖的定价矛盾,但是其垄断地位可能会受到潜在进入企业的挑战,能否长期维持垄断地位是个问题,这就引出了自然垄断行业的“可维持力”问题。可维持力指自然垄断行业如何防止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分享利润,如何保持自身垄断地位的问题。如果存在一组价格,使新进入者利润为负,而垄断行业利润为非负,这组价格可称为有承受力的价格,这样的垄断企业具有可维持力。通常情况下,市场需求曲线与平均成本曲线相交于平均成本曲线上升的过程中,此时边际成本大于平均成本,单个企业提供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市场需求的全部产量,可以获得盈利,难免会有新厂商进入,危及既存企业的垄断地位。因此,从如何制定具有“可维持力”的价格角度,弱自然垄断行业也存在定价难题。□
二、定价难题真的存在吗□
自然垄断定价难题曾让许多西方经济学家大伤脑筋,动用了各种数学工具企图解决这个问题,但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内,却无论如何也解决不了。□
笔者以为,还是应该跳出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框架,回到现实,回到实证,才能有新发现。一旦我们回到真实世界看问题,我们惊讶地发现,所谓的定价难题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早在1939年,经济学家霍尔和希琪对38家英国厂商进行调查时就发现,这些厂商并不使用边际原理定价,而是使用平均成本。□
另有很多实证资料也支持这个结论。边际成本的计算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随着产量的变动,边际成本会有不同的取值,如果价格也随着变来变去,企业恐怕就没有信誉可言。□
通过对各种企业定价模型的研究,笔者发现,无论是掠夺性定价、限制性定价还是价格歧视模型,均没有涉及边际成本。价格的制定,很大程度上是企业参与市场博弈的一种策略手段,是企业在市场需求、竞争状况与本企业成本函数等因素综合作用下所追求的一种均衡。在不同的定价策略下,企业可能获得正常利润,也可能获得垄断利润,甚至可能承担短期亏损,即使不把价格作为竞争策略使用,企业定价也不过是在成本之上加一个目标利润,而极少考虑什么边际成本。□
边际成本定价理论,尽管其数学推理很精妙,用于经济学理论分析很方便,看起来很科学,但却是一个脱离实际的理论范畴。霍奇逊说得好:“任何建立在脱离历史和未被证实的普遍性抽象基础上的分析,其一个主要的缺陷就是本身无法解释这样一些范畴的社会基础的渊源。这样的经济学,不是根植于现实世界的土壤中,而是依附在无法证实的虚幻的抽象上面。这些东西反过来又成为某种理论的组成部分,并且竟然还依靠它对现实世界做出重大判断,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这种理论完全没有现实意义:它只不过是根据思想中的基础假设所做出的逻辑推理罢了。”霍奇逊的批评是一针见血的,他尖锐地指出了边际分析的致命弱点——缺乏真实世界的现实基础。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再美妙也只是虚幻的,这样的理论是不能用来指导实践的。边际成本定价只不过是一些经济学家的一厢情愿,从来就没有真正实现过。自然垄断行业更是如此,定价难题成了唐吉诃德的风车。由于自然垄断行业普遍存在的是独家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竞争价格难以形成,所以很多国家的政府都对这些行业的定价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常见的是价格规制。□
三、价格规制模式选择□
价格规制的核心是协调社会福利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矛盾,既让被规制企业努力工作,提高效率,又最大可能地增加社会福利,同时又不至于让被规制企业过多吞噬消费者福利。科学的价格规制方式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矛盾,而不合理的规制方式则可能成为维护行政垄断、牟取暴利的合法工具。我国现行的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由政府机构直接制定或批准,这种规制方式缺乏规范性,主要表现为对价格的审定基本是以企业上报的成本及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调价方案为依据,缺乏科学成本预测及复核方法,无明确的、量化的效率提高标准可循,更无合理的产业利润率标准或投资报酬率标准。而且价格管理部门无法控制与价格变动相关的因素,也不参与市场准入、需求管理及运行成本的监控,存在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使价格管理部门与企业在价格博奕中处于被动地位,加之缺乏一个对价格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体系,无法约束其滥用权力的行为,导致自然垄断行业定价存在随意性大的问题。□
目前价格规制中有两大模式最有影响——美国的投资回报率模式和英国的最高限价模式。我们先来看美国的模式。如果假定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或服务,则投资回报率规制模型表示为:□
R(P×Q)=C+S(RB)□
上式中,R为企业收入函数,它决定于产品价格(p)和数量(Q);C为成本费用;S为政府规定的投资回报率;RB为投资回报率基数,即企业的资本投资总额。□
由于企业的成本费用可以从财务数据中取得,所以规制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S和RB。通常情况下,S是在规制双方“讨价还价”中确定的。被规制企业往往向规制当局提供详细的财务资科,以证明现行S值定得太低;规制者则认为企业所要求的S值太高。经过反复“论证”所确定的值实际上是双方博弈的结果。至于RB的确定,有人主张用“原始资本成本法”来计量投资回报率基数,这种方法简单易行,缺点是不能排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干扰;有人主张用重置成本法,但又忽视了固定资产的精神磨损(无形损耗);有人主张以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所需要的投资额来计量RB,但又缺乏可操作性;也有人提出其他方法。□
英国的最高限价规制采取的是RPI-X模型,RPI表示零售价格指数(Retail Price lndex),即通货膨胀率;X由规制机构确定,指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的百分比。如果某年通货膨胀率为6%(RPI=6%),X固定为3%(X=3%),则企业提价的最高限度是3%(6%-3%)。这个价格规制模型比较简便,它不需要详细评估企业的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技术革新、销售额变化等情况;也不需要直接控制企业的利润,能起到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功能。□
较之美国的价格规制模式,英国的RPI-X模型更具优越性,在某些方面值得中国借鉴。但由于个别地方人为调整生产效率增长数值的问题突出,我们也不能完全照搬这个模型,应根据各自然垄断行业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程度对模型加以修订,使之符合中国国情,达到既促进企业效率又增加社会效益的目标。同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定价,由少数人的个体决策向集体审议决策转变。凡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均需按规定举行公开价格听证会;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强化对定价合理性的审核。此外,还应建立高效的价格监督机制,积极推行并完善价格政策公示制度
,转变“重政府检查,轻社会监督”的观念,对于经营者滥用垄断权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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