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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税改革澄清五大疑问核心提示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作了修改,并将于9月下旬举行专题立法听证会。为什么把费用扣除标准确定在1500元?为什么要全国统一标准?为什么低收入者也应纳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是否缴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针对个税改革的种种疑问,记者近日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
问题一为什么要进行费用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而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首先必须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个人取得的工薪收入进行费用扣除后征税是各国的通常做法。
但“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费用扣除额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问题二1500元的依据是什么
答:在研究确定这一费用扣除标准时,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以全国平均的居民收支水平为基础,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生活费用水平较高的现实情况。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对国民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不是专门对高收入者征收的,在基本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上应当一致。
二是政策落脚点应当主要放在城镇人口。因为目前实际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决定了占我国人口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村居民基本达不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所以,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需要以城镇居民收支水平作为测算基础。
三是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应当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结合考虑。
问题三为什么要统一标准
答:首先,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出发,扣除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如果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对贫富地区的逆向税收调节。
其次,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最后,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一个国家的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问题四低收入者为什么要纳税
答:此次将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后,使现阶段绝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缴税或少缴税,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照顾。但是,对中低收入者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收入部分,同样应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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