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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等六金是一种准税收 今天我们税负几何
- 来源: 作者: 07-06-21 14:21:38 浏览量:
- 摘要:养老保险等六金是一种准税收 今天我们税负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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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个人实际收入和名义收入时,我们可以假设个人的税前收入为A,那么他的实际收入可以根据收入所适合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确定,而他的名义收入则可以根据这个公式来确定: 个人名义收入=税前收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A+[A/(1-18%)]×18% 其中A/(1-18%)指的就是个人的四金缴纳基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2005年四金缴纳基数的最低额为1220元,最高额为6099元。也就是说A/(1-18%)低于1220元,要按照1220元来计算,高于6099元,则要根据6099元来计算。 个人全部应得收入=个人的名义收入+单位代缴的六项社会保险费用=A+[A/(1-18%)]×(18%+44%)。 表二 不同收入阶层缴纳的个税和“准税收” 单位:元
注:个人的全部“税收”=个人全部应得收入-税后的实际收入 从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税后实际收入为3000元的人,一共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和“准税收”项目,高达2610元,占他的全部应得收入的46.5%;而税后实际收入为15000元的人,共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和“准税收”为6813元,在他全部应得收入的比例为31.2%。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之高可见一斑。而收入越高,缴纳的税收比例反而越低,也得到了着实的体现。 提高免征额可以少缴多少税 不少人在对免征额的提高上寄予了厚望,因为免征额提高了,就意味着个人的赋税空间得到了缩减,缴税额也相应减少了。如果通过了1500元的个税免征额,对一个月收入3000元的人来说,将少缴税50元,月收入1500元以下的中低工薪阶层就不用再缴个人所得税了。对于众多老百姓来说,这当然是件好事。然而在关注自身的税收负担能够得到多大幅度减轻的同时,我们不妨通过计算纵向地进行一下比较,谁才是免征额提高的最大获益者? 由于在个人所得税修正草案中,并没有涉及到税率的调整,因此我们在涉及所得税的计算时,主要选择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收入额进行比较,并且考虑到上海市目前的实际免征额为1000元的情况,从而得出在修改前后,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究竟可以少缴多少税? 表三:免征额提高后个人缴税额的变化 (单位:元)
从上面的计算中,我们不难看到,由于免征额的提高,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其所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减少。然而,对于一个月收入为4000~6000元的纳税人来说(这可以看为上海市的中等收入水平),通过提高免征额,他每月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了75元。而对于月收入在101500元以上的纳税人(他们足以归入到高收入的行列),他们少缴纳的所得税却达到了225元,是中等收入水平纳税人的3倍。收入越高,通过免征额的提高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反而越多。税收的基本作用是国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尽管税收并不能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但是它作为一种有效的调控手段,虽不能让穷人变富,但可以让富人少富。遗憾的是,简单地统一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使收入高的纳税人获得的实际减免反而高于中低收入的纳税人。 因此,纷纷扬扬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并不是一个起征额的改变就可以了事的。要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要真正做到量能纳税,关键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税收体系和税收制度。体现人们在收入初次分配中的贫富状况,从纵向和横向上分配税收负担,有效地发挥税收作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