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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导期货投资者理性参与股指期货事关重大
做过股票或商品期货的人都知道股票或商品期货具有投资风险,然而,与股票或商品期货相比,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更大。
我国商品期货市场虽然历经十几年的历史,但由于种种原因,市场规模较小,投资者也较少。股票市场却已经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股票市值达6万多亿,开户投资者7000多万,对经济、社会和民生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股指期货上市后,这些股票投资者就是股指期货的潜在客户群,如何让这些股票投资者理性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这是直接关系到股指期货能否健康发展的大事,其重要性也远远突破金融领域的范围。
二、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应针对中小投资者
从投资主体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者有机构投资者(包括各类基金、券商、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等)和个体投资者。前者熟悉政策和交易规则,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具有风险管理经验和研究决策能力,投资行为一般较为理性。个体投资者从资金规模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资金规模达50万以上的大户,他们可以得到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良好服务和资讯支持,信息灵通,经验丰富,但这部分人所占比例很低,约2.8%,他们参与股指期货既可以避险套利,也可以投机;二是资金量在50万以下的广大中小户投资者,他们人数众多,分布广泛,占整个市场开户人数的97%以上,他们在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不论在投资的技术和能力,还是获取和处理信息的条件,以及获得的咨询服务上,都处于相对弱势,由于受资金规模、交易成本和技术限制,他们参与股指期货只能以投机为主。因此,从市场的参与主体看,教育投资者理性参与股指期货应针对资金量在50万以下的广大中小投资者。
三、关于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股指期货的建议
1.针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是基础。
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股指期货的收益或风险都是巨大的。实证研究表明,股指期货的波动性远大于商品期货,也大于股指现货的波动性。对风险的承担能力决定了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参与能力,而对股指期货的了解以及对市场信息的把握及敏感度决定了投资者的风险管理能力。如果对股指期货知识缺乏应有的了解,盲目地被股指期货的巨大利益所吸引,听从所谓“涨跌都能赚钱”的误导,一旦投入其中,在市场剧烈波动的情况下,其有限的资金实力很难阻挡巨大的风险损失。总之,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有着本质的区别,与商品期货也有很大的不同,无论是现有商品期货投资者还是股票市场投资者,作为股指期货的潜在投资群体,必须大力开展投资者教育,特别是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和风险教育,帮助他们尽早熟悉市场,培养风险意识,在看到巨额利润的同时,不要忘记背后存在的巨大风险,树立科学的投资观念,理性地参与市场。可以说,针对中小投资者的宣传教育是直接关系到股指期货及后续其他金融衍生品能否顺利推出、健康发展的基础。这不仅是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事,也是媒体和期货证券经营机构的事。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前及推出后的一个较长时期内,有关各方都应该广泛而深入地将这一工作进行下去。
2.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资金的本质具有逐利性。对于市场参与者,必须在法规的层面,清晰地界定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划分各方参与者的法律边界,构建完善的法律环境,这是让投资者理性地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前提条件之一。“327”国债期货事件之所以会发生,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当时还没有作好相应的制度准备,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如今,虽然积累了不少市场经验,中金所公布了比较完善的股指期货合约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但是这些还不够,必须尽快出台适应股指期货的《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法》。另一方面,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手段,使市场上的异常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阻止,坚决打击。惩恶才能扬善,法制建设和加强监管本身也是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的基本措施。
3.政府相关部门要提高政策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的水平,避免“政策市”,减少市场的政策性风险。
“政策市”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特点,以至于证券投资决策必须研究、推测政府的政策动向和有关监管部门调控干预市场的意图。在对政策动向的分析把握方面,中小投资者处于绝对的弱势,以至“小道消息”、“内幕消息”流行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怎么能让投资者理性参与市场呢?因此,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不要含含糊糊,更不能朝令夕改。政府监管部门应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减少对市场的调控,更不要分层次、选择性传达所谓政府意图或指导意见。
4.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建立期货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引进期货行业的QFII,将盲目投资转化为理性投资。
国外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是机构投资者。我国证券市场通过几年的努力,已经成功实现投资主体由中小散户向机构投资者的转变,证券投资基金、QFII、券商等成为市场的主体。从股指期货的实际看,应该借鉴国内外机构投资队伍建设的经验,尽早研究、尽早建立、加快推进股指期货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建设,让机构投资者成为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具体说来,一是发展股指期货投资基金,将小规模、分散的投资者的资金聚集起来,将分散的个体投资行为转化为机构投资行为,将盲目投资转化为理性投资。二是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同时发展对冲基金。三是在股指期货市场引进QFII。需要强调的是,我国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比例,现有商品期货也是中小投资者的市场,通过基金的方式,让中小投资者的非理性、盲目投资转化为基金的理性投资,是让广大中小投资者理性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有关方面应尽快研究,尽早出台相应的措施。
5.规范发展,严格监督股指期货投资咨询行业。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种种不规范运作、违法违规案例对行业及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众所周知的。少数人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手段,诱骗投资者上当,产生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股指期货上市后,在利益的驱动下,类似现象会不会重新上演。对此,监管部门应提前定好规矩,及时引导,否则,其负面影响将远胜于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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