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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办券商:
为了确保代办股份转让的稳定发展,现就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监管和风险揭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自律管理,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有关信息的内容,不得利用股份转让公司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同时,各代办券商有义务按照我会的要求,对指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协助调查,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予以暂停。 二、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的实时监控。协会正在委托交易所研究代办股份转让实时监控和异常交易举手的制度。各主办券商应积极配合,建立相应的异常交易行为调查和协助调查的机制。 三、要严格按照《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及《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股份转让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实施暂停转让。 四、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内,要求投资者承诺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不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行为,违反者承担相应责任;对投资者在股份转让时出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据委托协议,及时提出警示,并按双方的约定,采取必要措施;利用各种形式持续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对市场风险予以特别关注。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ОО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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