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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威尔士州 (NEW SOUTH WALES) 悉尼水务法案1994(SYDNEY WATER ACT 1994) 依悉尼水务法案1994之17节(SECTION 17)延长特许期及依16节(SECTION 16)修改特许经营证(OPERATING LICENSE) 我,戈登•塞缪尔斯,新南威尔士州州长,依照执委会(Executive Council)的建议,在此,依据悉尼水务法案之17节决定延长悉尼水务(Sydney Water Corporation)所持特许经营证的许可期,并依据悉尼水务法案1994之16节及特许经营证之10.1条(clause 10.1)修改特许经营证内容,具体如下。 新南威尔士州州长 (签署)于悉尼 1999年10月19日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2 解释 第二章 关于本特许经营证 2.1 目的 2.2 特许期 2.3 特许证期中评估 2.4 特许证期末评估 2.5 内容修改 2.6 违约 2.7 撤销 第三章 悉尼水务的责任 3.1 依据本特许经营证及其他相关法律悉尼水务应承担的责任 3.2 依据悉尼水务法案悉尼水务应承担的责任 3.3 谅解备忘录 第四章 授权及经营区域 4.1 授权及监管内容 4.2 权力无限原则 4.3 经营区域 4.4 服务接入 4.5 非排他原则 第五章 用户与消费者权利 5.1 用户合同 5.2 消费者 5.3 处理欠费与停止提供服务的规则与程序 5.4 用户委员会 第六章 水质 6.1 解释 6.2 饮用水质——标准 6.3 饮用水质——监测 6.4 饮用水质——报告 6.5 饮用水——规划 6.6 环境水质 6.7 其他等级水 第七章 系统运营 7.1 运营标准 7.2 供水压力不足的标准 7.3 运营标准评估 7.4 服务中断、压力不足及污水溢出等事故记录的保存 7.5 运营标准执行情况年报 第八章 节水与水需求管理 8.1 节水目标 8.2 水需求管理战略 8.3 减量排放 8.4 节水评级与标识 第九章 环境——指标与规划 9.1 环境指标 9.2 生态可持续发展指标 9.3 环境规划 9.4 能源管理 9.5 博塔尼(Botany)湿地 9.6 污染降低目标 9.7 工商业废水 第十章 本特许经营证履行状况审核 10.1 审核委员会 10.2 审核报告内容 10.3 审核报告 10.4 追加审核 10.5 信息提供 第十一章 价格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办法 12.1 内部争议解决程序 12.2 外部争议解决机制 12.3 向其他机构的申诉 第十三章 责任和义务 13.1 合同外包 13.2 损害与补偿 13.3 竞争中立 第十四章 通知事项 附件1:用户合同 附件2:经营区域 附件3:通知发送地址 附件4:系统运营标准 悉尼水务特许经营证依悉尼水务法案1994 A. 新南威尔士州州长已依据悉尼水务法案第17节将悉尼水务持有的特许经营证的许可期作了延长。 B. 本特许经营证的许可期自2000年1月1日起延长5年。 C. 本特许经营证受法案约束。 D. 本特许经营证(条款)自2000年4月12日起生效。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在本特许经营证中法案(Act)指悉尼水务法案1994及据此而订立的任何相关规章。 年度审核(Annual Audit)按特许证10.1.1款的定义指对于悉尼水务年度经营状况的审核。 经营区域(Area of Operations)指法案10(1)条所规定的经营区域,具体描述可见附件2。 [注:悉尼水务与国有化之前的悉尼水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区域相同。依据法案10(1)条的规定,特许经营证应当以附件形式列明特许的经营区域。] ARMCANZ指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农业与资源管理委员会。 水域管理局(Catchment Authority)指依悉尼水域管理法案1998 (Sydney Water Catchment Management Act 1998)成立的悉尼水域管理局。 生效起始日期(Commencement Date)指特许经营证条款开始生效的日期。 竞争规则协议(Competition Principles Agreement)指由联邦、各州及各行政区于1995年4月11日签署的在有效期内的竞争规则协议。 消费者(Consumer)指任何消费或使用悉尼水务所提供的服务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常住居民(如如房屋承租人)或非常住居民。 用户(Customer)指任何依法案55节纳入用户合同,或依法案64节或65节纳入含有费用征收条款的合同的人。按这一定义,用户是下列土地所有者: (a) 连接到悉尼水务所拥有的供水、污水和再生用水干网的;或(b) 尚未接入但依法案有权接入悉尼水务所拥有的供水、污水和再生用水干网且须承担向悉尼水务付费义务的;或(c) 位于悉尼水务经营区域之内、由悉尼水务提供雨水排放服务的地区。 用户合同(Customer Contract)指附件1的合同,依法案59节可能作出修改。 争议解决机构(Dispute Resolution Body)指有声望、在解决争议方面合资格、有经验、通过调解、仲裁等方法解决争议的人,包括执行调查任务的人。 饮用水(Drinking water)指主要用于人饮用的水,但不排除用于其他个人、家居等用途(如洗澡等)。 生态可持续发展(Ecologicall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或ESD)与环境保护管理法案1991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on Act 1991)中ESD所指含义相同。 ESD指标(Indicators)指与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实践相关的指标。 期末评估(End of term review)指依本特许经营证2.4.1款所进行的特许证期末评估。 [注:期末评估将于2004年1月1日或左右开始。] 环境规划(Environment Plan)指与环境相关的规划,至少包括9.3条所设定的内容。 EPA指依环境保护管理法案1991所成立的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 Protection Authority)。 IPART指依价格与监管独立仲裁庭法案1992(Independent Pricing and Regulatory Tribunal Act 1992)设立的新南威尔士州价格与监管独立仲裁庭(Independent Pricing and Regulatory Tribunal of NSW)。 特许证(License)指依法案12节授予悉尼水务、及批准延长期限的、当前有效的特许经营证。 特许证评估机构(License Review Body)指IPART或主管部长指定的合资格、有经验的其他人(如IPART因工作量过大等原因提出无法完成预订的期中或期末评估工作,并得到负责执行价格与监管独立仲裁庭法案1992的主管部门部长的同意,部长即可指定除特许经营监管机构、悉尼水务及其下属机构以外的人或机构负责期中或期末评估)。 特许经营监管机构(License Regulator)指依法案30节所成立的机构。 [注:特许经营监管机构是代表女王陛下的法人机构。] 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指本特许经营证3.3.1款所适用的谅解备忘录。 期中评估(Mid-term review)指依本特许经营证2.3.1款所进行的特许证期中评估。 [注:期中评估日期为2002年1月1日或左右。] 部长(Minister)指负责执行与本特许经营证有关的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的部长。 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局(National Parks and Wildlife)指依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法案1974(National Parks and Wildlife Act 1974)所建立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局。 新南威尔士州渔业局(NSW Fisheries)指新南威尔士州渔业管理部门。 新南威尔士州健康局(NSW Health)指新南威尔士州健康管理部门。 NHMRC指国家健康与医药研究会(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 其他等级水(Other Grades of water)包括再生利用的水但不包括饮用水。 房地产物业(Property)指任何接入或将要接入悉尼水务的供水或污水管网系统的不动产,并且由悉尼水务提供以收费为目的的服务。 “Properties” 的意义相同。 租房者联合会(Rental Bond Board)指依房主与租户(租房者联盟)法案1977(Landlord and Tenant (Rental Bonds) Act 1977)而成立的租房者联合会。 再生利用水(Re-use water)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或从排水系统抽取的未经处理的水通过进一步处理后符适合用于某些特定用途的水。 服务(Services)指本特许经营证及其他相关法律准予悉尼水务提供的下列服务: (a) 储存及供应水; (b) 提供污水收集与处理服务; (c) 提供雨水排放服务;及(d) 废水处理。 污水溢出(Sewage overflow)指排放未经处理或只经过部分处理的污水,在潮湿或干旱气候条件下均可能发生。 污水系统(Sewage system)指悉尼水务用于提供污水排放与处理的系统。 SOC法案(SOC Act)指国有企业法案1989(State Owned Corporations Act 1989)。 雨水系统(Stormwater drainage system)指由悉尼水务负责提供、运营、管理和维护的雨水系统,该系统依法案第3章由水理事会移交给悉尼水务,并且如部长作出决定将由其他机构提供这种服务且有关安排符合法案14节规定的要求,则该系统应根据部长的决定部分或整体地移交给新的机构。 下属机构(Subsidiary)与SOC法案所指相同。“Subsidiaries” 含义相同。 [注:SOC法案 3(1)条将下属机构定义为“依(新南威尔士州)公司法规及其他适用法律确认的国有企业的下属法人机构,包括公司制国有企业下属机构。] 郊区(Suburb)指依地名法案1966(Geographical Names Act 1966)命名的郊区。 悉尼水务(Sydney Water)指依法案组建的具法人资格的悉尼水务机构。 系统(Systems)指悉尼水务为提供服务所必须的下列系统: (a) 供水系统; (b) 污水收集与处理系统; (c) 雨水系统;及(d) 废水处理系统。 工商业废水(Trade Waste water)指由工业或商业运营而产生(区别于家居生活)的废水。 无计量水损失(Unaccounted water losses)指进入悉尼水务供水系统的总水量与所有用户用水量之和(包括有计量的用水和合法的无计量用水)两者间的差。无计量水损失包括水损耗(如蒸发)、管网漏失及非法用水。 废水(Waste water)指所有被排入污水或雨水管网的原水、净水和污水。 废水系统(Waste water system)指悉尼水务用于提供废水收集与处理服务的系统。 水理事会(Water Board)指依水理事会法案1987(Water Board Act 1987)成立的机构。 供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指由悉尼水务负责或以悉尼水务名义维护、运营,旨在利用各类水源(包括水库水、地下水)向用户供水的系统,并可能经过化学、过滤等加工处理程序。 1.2 解释 1.2.1 在本特许经营证内,除特别注明其他含义外: (a) 所称“人”包括自然人(individual)、法人(body corporate)、非法人机构(unincorporated body)或其他实体(other entity),可指单个也可指多个; (b) 所涉“法律(包括法案)[law (including the Act)]”既指该法律(法案)本身,也指依据该法律(法案)所制定的其他规章(regulations); (c) 所涉“规章(regulations)”包括法令(ordinance)、规范(codes)、特许证(licenses)、命令(orders)、准许(permits)和指示(directions); (d) 所涉“法律、规定(regulations)、导则、谅解备忘录、规划以及战略、标准或指标表”均包括其增加(consolidations)、修改(amendments)、变更(variations)、重新颁布(re-enactments)的以及现行替代其效力(replacements)的版本; (e) 所涉“人”包括该人的遗嘱执行人(executors)、管理人(administrators)、继承人(successors)、代理人(substitutes)及其受托人(assigns); (f) 所称“年”指截止于12月31日的公历年,“Yearly”含义相同; (g) 所称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指截止于6月30日的12个月的时间段; (h) 所称“条款(clause)”或“附件(Schedule)”指本特许经营证的条款和附件。 1.2.2 如果本特许证要求进行公众咨询,则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 通知咨询事项,说明咨询的性质及时间: (ⅰ) 在当地(经营区域)主要日报刊登广告; (ⅱ) 与最可能关注该事项的人取得沟通; (ⅲ) 通报特许经营监管机构。 (b) 从公众中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评估人或机构加以考虑。 1.2.3 如本特许经营证的任何部分依法被禁止、失效、必须撤销、不再合法或无法执行,则该部分将被修改,但不影响特许证其余部分的继续执行。 1.2.4 本特许证所涉组织、协会、社团、团体或机构如发生解散、重组、更名、被取代等情形或者其权力、职能被转移至其他的实体、机构或团体,则由新的相应的实体、机构或团体继承其权力与职能。 1.2.5 如悉尼水务与特许经营监管机构在本特许证的任何条款解释上存在分歧,问题应提交部长,由部长或其指定的人员解决。 1.2.6 本特许证内的斜体字注释性文字不构成本特许证的组成部分。 1.2.7 如特许经营监管机构依本特许证要求采取某种行动,悉尼水务必须尽量向其或由指派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且主观意图上不应当阻挠该行动。 1.2.8 如本特许证与谅解备忘录之间或本特许证与用户合同之间意义有冲突(包括各条款及解释),本特许证在任何情形下具有优先权。 1.2.9 本特许证的任何明白或隐含地要求悉尼水务修改用户合同的条款都须受法案59节的制约,依法案59节任何这类修改必须得到州长的批准方可生效。 2. 关于本特许经营证 2.1 目的 本特许证的目的是为了赋予悉尼水务在其经营区域内依法提供服务的能力并要求其依法提供服务。为实现此目的,本特许证要求悉尼水务: (a) 达到法案所规定的目标与要求; (b) 达到本特许证所规定的水质与运营标准; (c) 尊重用户与消费者的权益; (d) 受经营状况审核结论(是否符合特许经营要求)的制约; (e) 建立争议处理程序。 2.2 特许期 2.2.1 本特许证特许期自2000年1月1日起延长5年。 2.2.2 特许期届满后,州长可依法案延长。 [注:法案17节允许州长每次最多延长特许期5年。] 2.3 特许证期中评估 2.3.1 期中评估必须在2002年1月1日或左右进行,内容包括: (a) 确认本特许证是否实现了其目标;及(b) 与特许证有关的其他需评估事项。 2.3.2 评估由部长指定的特许证评估机构负责组织执行。 2.3.3 特许证评估机构必须将公众咨询作为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 2.3.4 特许证评估机构应在评估起始日起6个月内向部长提交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a) 评估结果; (b) 修改特许证的建议;及(c) 修改与特许证有关的法律规章的建议。 2.3.5 部长有权决定是否采纳特许证评估机构所提出的建议。 2.3.6 如由特许证评估机构提出的特许证修改建议被部长采纳,对特许证的修改仍需通过法案16节所规定的程序后方可生效。 2.3.7 特许证评估机构所提出的建议如未被部长采纳,则该建议无法律效力。 2.3.8 特许证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应当在得到部长的指示的向公众公开(部长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向公众公开的指示)。评估报告副本应置于悉尼水务的各办事处供免费索取,并应将报告通过发布在悉尼水务互联网站供免费下载。悉尼水务各办事处、经营区域内的各环境中心、公众图书馆应备有合理足够数量的报告副本。 2.4 特许证期末评估 2.4.1 旨在确定本特许证特许期是否延长的期末评估应当于2004年1月1日或左右开始进行。 2.4.2评估由部长指定的特许证评估机构负责组织执行。 2.4.3特许证评估机构应将公众咨询作为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 2.4.4特许证评估机构应在评估起始日起12个月内向部长提交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a) 评估结果; (b) 修改特许证的建议,包括在延长特许证有效期时应增加的条款; (c) 修改与特许证有关的法律规章的建议。 2.4.5部长有权决定是否采纳特许证评估机构所提出的建议。 2.4.6如由特许证评估机构提出的特许证修改建议被部长采纳,对特许证的修改仍需通过法案16节所规定的程序后方可生效。 2.4.7特许证评估机构所提出的建议如未被部长采纳,则该建议无法律效力。 2.4.8特许证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应当在得到部长的指示的向公众公开(部长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向公众公开的指示)。评估报告副本应置于悉尼水务的各办事处供免费索取,并应将报告通过发布在悉尼水务互联网站供免费下载。悉尼水务各办事处、经营区域内的各环境中心、公众图书馆应备有合理足够数量的报告副本。 2.5 内容修改 2.5.1 依法案16节及本特许证2.5.2款,本特许证可由州长决定修改并须在政府公报刊登公告。 [注:法案16节规定,特许证内容修改除须遵守以上程序外,还须完成以下程序:书面的特许证修改议案须送达议会两院,自该修改议案送达议会之日起经过15个议会两院开会期工作日之后,议会没有就该修改议案提出反对议案,或反对议案虽然提出但已被终止审议、撤回或否决,该修改议案才可生效。] 2.5.2 在依法案16节将特许证修改议案提交议会之前,部长应以适当方式将修改议案通知悉尼水务以便其在有关修改生效后能遵照执行。 2.6 违约 悉尼水务认可:如部长认为悉尼水务违反了本特许证,部长有权依法案19节采取针对悉尼水务的必要行动。 [注:法案19节规定:如部长认为悉尼水务违反本特许证,部长可以向悉尼水务发出要求纠正违反特许证的行为的通知,在发出纠正通知的同时,部长可以作出决定(也可不发纠正通知而直接作出决定),向悉尼水务发出申斥信或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 2.7 取消 如出现法案20节规定的情形,州长有权决定取消本特许证。 [注:法案20节规定了本特许证可以被州长取消的有关情形,包括:悉尼水务未经授权或许可停止履行法案14节所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州长认为悉尼水务实质性地怠于履行本特许证规定的不可撤销的义务;或悉尼水务在连续12个月内3次涉嫌刑事犯罪。] 3. 悉尼水务的责任 3.1依据本特许经营证及其他相关法律悉尼水务应承担的责任 3.1.1 悉尼水务必须遵守本特许证及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 [注:悉尼水务有义务遵守以下一系列法律: • 环境保护运营法案1997(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Operations Act 1997); • 公众健康法案1991(Public Health Act 1991); • 水法修正案(饮用水与法人结构)1998[Water Legislation Amendment (Drinking Water and Corporate Structure) Act 1998]; • 水法1992(Water Act 1992);及价格与监管独立仲裁庭法案1992。] 3.2依据悉尼水务法案悉尼水务应承担的责任 3.2.1 悉尼水务清楚了解依法案21节其原则目标是(各目标具同等重要性): (a) 致力成为成功的商业机构,至少应如同其他商业机构一样有效运作,使国家在悉尼水务的投资价值最大化,关注其经营区域的公众利益以显示其社会责任感; (b) 遵守环境保护管理法案1991第6(2)第规定,在运营过程中坚持环境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保护环境; (c) 致力保护大众健康,依本特许证要求向用户及其他社会公众提供案例的饮用水。 3.2.2 悉尼水务清楚了解依法案22节其特殊目标是: (a) 降低健康风险;及(b) 防止环境退化。 3.2.3 对特殊目标的解释在环境保护管理法案1991的6(1)(b)款(与悉尼水务相关内容)。 3.3 谅解备忘录 3.3.1 依法案35节,悉尼水务应就本特许证的条款与各水行政管理部门、新南威尔士健康局及EPA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 [注:法案35节要求悉尼水务与某些监管机构分别签署谅解备忘录,包括水行政管理部门、新南威尔士健康局及EPA。如悉尼水务与上述监管机构就谅解备忘录的某一条款意见不一致,监管机构意见具优先权。法案36节规定了谅解备忘录向公众公开等问题。] 3.3.2 签署谅解备忘录的目的是建立谅解备忘录有关各方共同合作的基础,具体如: (a) 与新南威尔士健康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目的是为了明确其地位,即有权向新南威尔士州提供关于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安全供水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b) 与EPA之间的谅解备忘录,目的是为了明确EPA作为国家环境监管机构要求悉尼水务负责改善环境。 3.3.3 本特许证3.3.1款不限制悉尼水务可以与哪些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 4. 授权及经营区域 4.1 授权及监管内容 4.1.1 本特许证授权并要求悉尼水务提供、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其所属各系统在其经营区域内提供高效、协调及商业上可行的服务。 [注:所称各系统包括了悉尼水务用以提供各类服务的必需的系统。] 4.1.2 悉尼水务必须确保其系统达到本特许证所要求的(或依本特许证所制定的要求)水质及运营标准。 4.2 权力无限原则 本特许证不能限制或影响有关的适用法律赋予悉尼水务履行其职能的权力。 4.3 经营区域 经营区域必须依法案10节方可变更。 [注:悉尼水务经营区域在本特许证附件2中列明。法案10节规定州长可根据需要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变更经营区域的命令,该命令须经提交议会后方可生效。] 4.4 服务接入 4.4.1 依各有关适用法律,悉尼水务须确保其经营区域内的任何地段都可申请接入到其服务系统。 4.4.2 依本特许证,为确保能在其经营区域内提供安全、可靠及财务上可行的服务,悉尼水务可能制定一定的接入条件,用户接入服务系统应接受和满足这些条件。按法案56(2)条,遵守这些条件将被视为悉尼水务批准用户接入其供水或污水干网的申请的基本条件。 4.5 非排他原则 本特许证不禁止其他人在悉尼水务经营区域内合法地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5. 用户与消费者权利 5.1 用户合同 5.1.1 用户合同只能依法案59节方可变更。 [注:用户合同可见本特许证附件1。法案第6章第7条饮食了与用户合同有关的规定。] [注:法案59节规定,用户合同变更必须在变更生效前至少6个月在经营区域内的主要日报刊登(经部长批准公告时间可缩短)。公告副本须同时送达用户。法案59节不适用于价格或费用的变更,此类变更应由IPART作出决定。] 5.1.2 依法案56节,用户合同自动适用于法案55(1)条所列明的人。 5.1.3 用户合同依本特许证规定用户与悉尼水务双方在悉尼水务通过其系统向用户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对法案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补充。 5.1.4 用户合同副本及其变更内容必须刊登在悉尼水务互联网站上供免费下载,并应置于其办公场地供公众免费浏览或索取。 5.1.5 除非部长另有要求,悉尼水务应在用户合同生效起始日后12个月内启动用户合同独立评估。该评估须将本特许证7.1.1款所述系统运营标准及7.3条由部长决定的其他运营标准纳入考虑范围。 5.1.6 评估执行人须就评估结果及建议提交报告。报告副本应报部长。 5.1.7 在用户合同独立评估完成后3个月内,悉尼水务必须针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建议采取必要步骤以发布一个新的用户合同文本。 5.1.8 在依特许证5.1.5款完成用户合同独立评估后3个月内,悉尼水务必须制作一本手册,内容包括: (a) 对用户合同作概要性介绍; (b) 概述用户合同中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c) 悉尼水务在经营区域内的各地办事处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电话。 5.1.9 依前款规定制作的手册在用户合同变更时必须作更新,并由悉尼水务通过以下方式免费发放: (a) 在租房者联合会放置足够副本供有兴趣人士索取并由租房者联合会通过适当方式向租房人邮发; (b) 至少每年一次随季度帐单或其他单据一起向用户发放; (c) 应要求发放给其他人士。 5.1.10 基于并服从于法案57节,悉尼水务为提供服务可以签署其他合同或安排。任何此类合同或安排的条款可由悉尼水务与相关人之间谈判决定。 5.2 消费者 5.2.1 悉尼水务必须履行用户合同中有关投诉处理及解决程序的义务,此类义务同样适用于消费者。 5.3 处理欠费与停止提供服务的规则与程序 5.3.1 自起始日起6个月内,悉尼水务必须建立一套关于处理欠费与停止提供服务的规则与程序。 5.3.2 处理欠费与停止提供服务的规则与程序必须: (a) 向消费者提供延期或分期付款方式的选择; (b) 向消费者提供的付款方式选择应在帐单中说明。 5.3.3悉尼水务必须将处理欠费与停止提供服务的规则与程序写入用户合同。 5.3.4 悉尼水务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免费发布与处理欠费与停止提供服务的规则与程序相关的信息: (a) 在租房者联合会放置足够副本供感兴趣的人索取; (b) 至少每年一次随季度帐单或其他单据一起向用户发放; (c) 应要求发放给其他人士。 5.4 用户委员会 5.4.1 依法案15节,悉尼水务必须建立并定期向一个或多个用户委员会咨询,以便在悉尼水务依本特许证履行其承担的义务时,社区能参与相关事务。 5.4.2 依用户委员会章程的有关条款,除其他作用外,用户委员会对悉尼水务的作用主要有,就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用户合同以及悉尼水务的规划和运营决策等方面提供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5.4.3 依本特许证,首届用户委员会必须自生效起始日期起3个月内建立。但如果悉尼水务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经依照特许证5.4.5款到5.4.11款(均含)的规定聘任了用户委员会成员,可视为已遵守本款(5.4.3)之规定。 5.4.4 悉尼水务应当依本特许证规定聘任用户委员会成员。 5.4.5 在任何时候,以下每个方面至少各应有一个代表进入各个用户委员会中: (a) 商业和消费者团体; (b) 低收入家庭 (c) 生活的郊区和城市边缘地区的人群; (d) 常住居民消费者; (e) 环境保护团体; (f) 地方政府;及(g) 少数民族团体。 5.4.6 依前款之规定,悉尼水务如认为某人是承担用户代表职责的适合人选,可以聘任其担任多个用户委员会的成员。 5.4.7 依特许证5.4.10款,用户委员会成员任期为2年(自其被任聘之日起)。 5.4.8 依特许证5.4.11款,用户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半成员为新成员,即,他们在被聘任为用户委员会成员之前的2年时间内未担任过用户委员会成员。 5.4.9 依特许证5.4.11款,任何人连续担任用户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2届(包括但不限于依特许证5.4.10款递补担任成员的任期)。 5.4.10 如用户委员会成员席位在任期届满前空缺,悉尼水务可以聘任适当人选递补以完成其余下任期。 5.4.11 如悉尼水务所建立的用户委员会其主要成员不是由自然人组成,则特许证5.4.8款和5.4.9款不适用于此类用户委员会。 [注:例如,悉尼水务可以建立一个法人用户委员会,其成员主要为行业大用户。在此情况下,不允许连续任期超过2届就不合适,因为这将使悉尼水务失去来自这些用户所代表的行业的信息来源。此类用户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应遵守其按特许证5.4.12(b)款所制订的用户委员会章程。] 5.4.12 依特许证5.4.13款,在用户委员会成立后3个月内或生效起始日期(两者中较晚者),悉尼水务必须就制订用户委员会章程向用户委员会展开咨询,主要内容包括: (a) 用户委员会的角色; (b) 聘任用户委员会成员的选择标准; (c) 用户委员会如何运作; (d) 描述哪些类别的事项将会提交用户委员会讨论和处理; (e) 用户委员会会议程序,包括主席确定等; (f) 与悉尼水务交流用户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g) 对所提出问题的跟踪以确保采取适当的后续解决措施的程序; (h) 悉尼水务如何向用户委员会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 5.4.13 如果悉尼水务: (a) 已经于2000年1月1日聘任用户委员会成员并被视作遵守了特许证5.4.3款;且 (b) 已经依特许证5.4.12款就制订用户委员会章程充分咨询了这些用户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则悉尼水务被视为已遵守特许证5.4.12款。 5.4.14 每个用户委员会都必须有一个章程。但可以宣布同一章程适用于多个用户委员会。 5.4.15 悉尼水务必须向用户委员会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是悉尼水务所拥有的或由悉尼水务所控制的,悉尼水务或他人不得以保密或特权为由拒绝提供这些文件或信息。 5.4.16 各用户委员会章程副本必须刊登于悉尼水务互联网站上供免费下载,同时应置于其办事处供公众免费浏览或索取。 5.4.17 作为期末评估的组成部分,特许证评估机构必须就用户委员会的运作效果及用户委员会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报告。 6. 水质 6.1 解释 在本章内: (水指标)感官指导值(aesthetic guideline values)指用以表示水质外在特征(包括物理和化学属性)的浓度和指标达到优良标准的值。例如:外观、pH值、口感和气味等。 (水指标)健康指导值(health guideline values)指用以表示水质内在特征(包括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放射性的属性)的某些浓度和指标的值,基于现有认识,终身饮用达到这些指标值的水不会对健康造成明显危害。 饮用水物理特性(Physical characteristics of Drinking water)指NHMRC和ARMCANZ在澳大利亚饮用水导则1996(Australian Drinking Water Guidelines 1996)中具体规定的饮用水物理特性,包括:溶解氧、硬度、pH值、口感和气味、溶解性总固体、色度及浊度。 饮用水回流阻断装置(Potable water backflow prevention devices)指设计安装用于防止饮用水污染的一种铅制十字接头。 6.2 饮用水水质——标准 6.2.1 悉尼水务必须达到以下有关饮用水的标准: (a) NHMRC和ARMCANZ制定的澳大利亚饮用水导则1996[“1996导则” (“1996 Guidelines”)]中有关的健康指导值; (b) 由新南威尔士健康局所作的对“1996导则”健康指导值的任何更改或补充[“更新导则” (“updated Guidelines”)]; (c) 由新南威尔士健康局长与部长磋商后所确定的“1996导则”中的感官指导值; (d) 由新南威尔士健康局长与部长磋商后所确定的“更新导则”中的感官指导值。 [注:饮用水质标准的重要意义在于确保悉尼水务能维护公众健康。] 6.2.2 在输水过程中,悉尼水务必须重视“1996导则”和“更新导则”中有关风险最小化和公共供水系统管理的理念(包括隐孢子虫和贾第鞭毛虫问题)。 [注:在发表的有关隐孢子虫和贾第鞭毛虫的导则草案中,NHMRC已经指明针对饮用水中存在隐孢子虫和贾第鞭毛虫设定级别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在还缺少检测水中能导致人类传染病的有机物的适当手段。] 6.2.3 悉尼水务必须委托一项独立的研究,内容是针对悉尼水务执行NHMRC和ARMCANZ的澳大利亚饮用水导则1996中感官指导值所需付出的成本和所能获得的利益,研究结果应不迟于2002年1月31日报告特许证评估机构,以便作为特许证评估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特许证1.2.2款,悉尼水务应确保此项研究包括公众咨询程序在内,在研究结束前将研究报告讨论稿(discussion paper)提交公众咨询。 6.3 饮用水水质——监测 6.3.1 悉尼水务应当按照新南威尔士健康局的要求,制订综合性的针对其供水系统的年度饮用水水质监测计划(Annual Drinking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Plan),首个年度计划应于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今后(特许期内)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当年年度计划。 6.3.2 针对供水系统的年度饮用水水质监测计划必须包括系统运营监测和定期取样、实验室检测和水质保障程序。饮用水质监测必须包括: (a) 特许证6.2.1(a)和(b)款所要求的健康指导值达标情况;及(b) 特许证6.2.1(c)和(d)款所要求的感官指导值达标情况。 6.3.3 悉尼水务必须对其饮用水水质按“1996导则”所规定的适用于饮用水特性的感官指导值的标准进行监测。 6.3.4 饮用水水质监测必须评估悉尼水务供水系统内的饮用水水质状况。监测取样位置和频率的选择原则是所取样本须能够代表悉尼水务实际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的水的质量。 6.3.5 悉尼水务水质监测首个周期自生效起始日期至2001年6月30日,以后周期按财政年度确定。 [注:对于年度饮用水水质监测计划的要求也可见新南威尔士健康局与悉尼水务1999年7月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NSW Health and Sydney Water, July 1999)。] 6.4 饮用水水质——报告 6.4.1 悉尼水务水质监测报告必须刊登于悉尼水务互联网站上供免费下载,同时应置于其办事处供公众免费浏览或索取。 6.4.2 悉尼水务必须提交年度饮用水水质报告(Annual Drinking Water Quality Report),内容包括: (a) 特许证6.2.1(a)和(b)款所要求的健康指导值达标情况; (b) 特许证6.2.1(c)和(d)款所要求的感官指导值达标情况;及(c) “1996导则”所规定的适用于饮用水特性的感官指导值达标情况。 6.4.3 年度饮用水水质报告还必须包括监测情况总结、水质趋势与问题说明、以及总结过去一年来系统故障(重大水质事故)、所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和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 6.4.4 年度饮用水水质报告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须刊登于悉尼水务互联网站上供免费下载,同时应置于其办事处供公众免费浏览或索取。 6.5 饮用水——规划 6.5.1 悉尼水务应当按照新南威尔士健康局的要求,在生效起始日期起5个月内制订一份饮用水水质管理5年规划(Five-Yea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Management Plan)。悉尼水务应当在生效起始日期起2个月内发布饮用水水质管理5年规划讨论稿并依特许证1.2.2款向公众咨询。 6.5.2 饮用水水质管理5年规划须包括:悉尼水务供水系统饮用水水质综合管理战略、降低公众健康风险的目标、达到特许证采纳的感官指标指导值以及饮用水回流阻断装置的检查等。 [注:对于水质管理长远战略的要求也可见新南威尔士健康局与悉尼水务1999年7月谅解备忘录。] 6.5.3 悉尼水务应当按照新南威尔士健康局的要求,针对其供水系统制订年度饮用水水质改进计划(Annual Drinking Water Quality Improvement Plan),首个年度计划应在生效起始日期起1个月内完成,以后每后3月31日前完成该年度计划,除非依特许证6.5.5款进行评估后另有决定。 6.5.4 年度饮用水水质改进计划必须通过对饮用水水质监测数据和期间系统监察与评估结果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所必需的系统和运营方面的改进,其目的是降低公众健康风险和达到特许证采纳的感官指标指导值。 6.5.5 依特许证2.3.1款,年度饮用水水质改进计划必须作为期中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接受评估,目的是确定是否延续其效力及是否有每年制订计划的需要。 [注:对于年度饮用水水质改进计划的要求也可见新南威尔士健康局与悉尼水务1999年7月谅解备忘录。] 6.5.6悉尼水务应当按照新南威尔士健康局的要求,制订一份饮用水突发事件管理计划(Drinking Water Incident Management Plan),该计划应于生效起始日期起1个月内完成,并应始终保持该计划有效发挥作用直到与新南威尔士健康局达成制订新计划的协议。 6.5.7 饮用水突发事件管理计划必须包含或结合饮用水突发事件管理中的信息提示、程序、预案等内容,包括媒体与股东联络及按新南威尔士健康局指示向用户发出公众健康建议通告等。 [注:对于突发事件综合管理计划的要求也可见新南威尔士健康局与悉尼水务1999年7月谅解备忘录。] 6.6 环境水质 悉尼水务对外排放任何水均须达到环境水质标准的要求,或达到EPA或土地与节水部(Department of Land and Water Conservation)所颁发的许可书的要求。 6.7 其他等级水 6.7.1 悉尼水务在供应其他等级的水时,必须达到有关各部门提出的原则和要求,这些部门有:EPA、新南威尔士健康局、土地与节水部、农业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其他有关机构以及新南威尔士水循环协调委员会(NSW Recycled Water Coordination Committee)。 [注:新南威尔士水循环协调委员会已颁布了新南威尔士水城市及居民使用再生水导则1993(NSW Guidelines for Urban and Residential Use of Reclaimed Water, May 1993)。] 6.7.2 其他等级水最低标准与监管原则必须在期中评估中进行评估。如经期中评估后部长认为这些标准与原则是适当的,则悉尼水务必须将这些标准与原则作为本特许证的有效条款之一。 6.7.3 如适用于悉尼水务的原则、要求和标准之间产生冲突,依特许证6.7条部长所作决定具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