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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各业务规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
- 来源: 作者: 07-02-28 01:12:46 浏览量:
- 摘要:大连商品交易所各业务规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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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 第三十八条 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限价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会员可以在交易开市之前或交易过程中预先制作预备指令,预备指令进入到交易系统后即为限价指令。 交易指令的种类: (一)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三)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会员可以在交易开市之前或交易过程中预先制作预备指令,预备指令进入到交易系统后即为限价指令。 第五十条 经纪会员必须按会员服务系统中关于客户资料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信息的电子文档,不得跳栏或漏输。经纪会员变更客户资料或注销交易编码,应及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更换相应的资料信息。 经纪会员通过以上电子文档方式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经纪会员应保证备案客户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 经纪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资料后,客户交易编码由会员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使用。经纪会员须在一个月内将该客户资料报送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在收到该客户资料后,即开通该客户在交易系统中的交易编码。未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申报客户备案资料的,会员服务系统将自动退回其开户申请。 第五十二条 经纪会员应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客户开户备案资料包括:个人客户为《期货市场个人客户开户登记表》(见附件1)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单位客户为《期货市场单位客户开户登记表》(见附件2)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复印件等;客户销户资料包括:《期货市场客户销户申请表》(见附件3)等。 经纪会员对上述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 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 经纪会员申请注销的; (二) 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 (三) 客户在经纪公司已办理销户手续的; (四) 其他应予以注销的情形。 应注销的交易编码,经纪会员须在结算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销户。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 第三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六条 会员划拨资金的方式: 2、通过其他票据划款。经交易所批准,会员也可用专用资金帐户开出的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入金。会员用此方式划入的资金,经结算银行确认到帐后,交易所将在不迟于确认时间的下一节交易前增加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交易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支票、汇票等方式为会员办理出金至该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 第六十三条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根据不同交割方式确定。滚动交割配对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滚动交割和集中交割最后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细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 第七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最后交易日结算时闭市后,同一客户码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第八条 最后交易日结算时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结算时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款项。 第十条 最后交割日15:00闭市之前,…… 最后交割日结算时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 第三十三条第十二条 黄大豆1号合约的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扣价详见附件《黄大豆1号品质技术要求》和《黄大豆1号质量差异升扣价》。 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黄大豆1号的标准品为三等黄大豆,替代品为一等、二等和四等黄大豆,其中一等、二等黄大豆升价计算,四等黄大豆扣价计算。等级升扣价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合约》附件 第十三条 用于交割的黄大豆基准水分为13%,11、1、3合约月份的水分允许范围为:小于15%;5、7、9合约月份的水分允许范围为:小于等于13.5%。水分升扣价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合约》附件《黄大豆1号品质技术要求》及《黄大豆1号质量升扣价》。 第十四条 用于交割的黄大豆基准杂质为1%,允许范围为小于2%。杂质升扣价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合约》附件《黄大豆1号品质技术要求》及《黄大豆1号质量升扣价》。 第十七条 黄大豆1号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 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计算粮食净重时,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第十五条 黄大豆1号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增值税发票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开给对应客户。会员迟交增值税发票1至1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发票的,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会员迟交或未交增值税发票的,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四、《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细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 第二条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第二条第三条 豆粕的交割采用提前交割和滚动交割,均由交易所集中处理,即卖方标准仓单、买方货款全部交到交易所,由交易所集中统一办理交割事宜。豆粕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业务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二章 提前交割流程 第七条 提前交割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交易所在申请日将其各自持有的相应合约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平仓,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与货款的交换。 第八条 提前交割的期限为该合约交割月份的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含当日)起至交割月份的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买卖双方会员应在上述期限内交易日的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提前交割协议书》,交易所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予以审批。 第九条 提前交割只适用于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该合约持仓。 第十条 买卖双方会员达成的协议价格为含包装物的价格。办理提前交割申请时,卖方会员须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需将相应的提前交割预付款划入交易所帐户。计算交割预付款的公式为:买方会员的交割预付款(元)=[协议价格(元/吨)- 该合约在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每手交易保证金(元/手)÷10(吨/手)]×申请数量(吨) 第十一条 提前交割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买卖双方会员的相应持仓即被锁定,直至交易所代为平仓。平仓后,买方会员相应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提前交割货款。 第十二条 提前交割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并给买方会员直接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十三条 提前交割的持仓不计入当日的空盘量,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申请并执行的提前交割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卖方客户应在提前交割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卖方会员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其相对应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的全额交易保证金在结算后予以清退,盈亏由该卖方会员承担。 第二章 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货款和实物的交换。 第七条 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八条 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第九条 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十条 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卖方会员应在批准日结算前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一条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只收取交割手续费。 卖方客户应在期转现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参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只收取交易手续费。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四条 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在当日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金结算表》中单独列示。 第十五条 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批准日时未保留相应持仓、现货交易后未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的期转现行为,交易所将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章 滚动交割流程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八条 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质押仓单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闭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配对日结算时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为申请交割的卖方会员找出该交割月多头持仓,按照“申报交割意向的买持仓优先,持仓时间最长的买持仓优先”的原则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 配对日结算时闭市后,买方会员的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配对日结算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交割通知单》和配对结果等滚动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15:00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交收日15:00之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交割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最后交易日结算时闭市后,同一客户码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最后交易日结算时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最后交易日结算时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款项。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 最后交割日15:00之前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结算时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豆粕的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为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2)》中规定的标准品。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豆粕交割的基准地为江苏、浙江和上海地区。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粕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用于交割的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豆粕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员以及是否转基因的证明和标识,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交割的豆粕入库日期须在生产日期90(含90)个自然日以内。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豆粕,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豆粕包装为新的白色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50±5mm或700±5mm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100mm---1200mm1075mm---1225mm。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豆粕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豆粕的每一袋包装上必须有印刷的生产厂家和出厂日期的标识或印有上述内容的标签。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1.入库费用: 铁路运输:2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倒费另计)。 船舶运输:13元/吨(包括库内搬倒费、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2.出库费用: 铁路运输:2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倒费另计)。 船舶运输:13元/吨(包括库内搬倒费、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豆粕的检验费为3元/吨。(放到仓单管理办法中)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增值税发票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开给对应客户。会员迟交增值税发票1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发票的,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五、《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主要修订条款对照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1号、豆粕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第五条 自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当合约进入某一交易时间段起始日时,新开仓合约按该交易时间段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该交易时间段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第六条 …… 黄大豆1号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此款规定对A0311及其以后上市的黄大豆1号合约实施。原规定为:大豆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 第七条 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套期保值的会员或客户在不同时间段,应按下述比例向交易所交纳标准仓单或全额货款交易保证金。 交易时间段
交易时间段 其余套期保值持仓仍按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执行。 第八条 卖出套期保值的标准仓单和买入套期保值的全额货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交易所。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按已交标准仓单或全额货款的比例,计算出应保留的套期保值持仓。计算公式为: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8%7%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8%7%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个交易日该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涨跌停板由3%增加到4%(原涨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执行),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若第N+2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强制减仓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 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具体强制减仓方法如下: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确定: 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 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手)×交易单位(吨/手)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记录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持仓,并逐手累计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按其净持仓方向的持仓均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净持仓方向的持仓均价是指客户该合约净持仓方向的所有持仓的实际成交价按其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七)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 (八)由上述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 上述该合约在采取强制减仓后若风险仍未释放,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此条款具体施行日期另行通知,原实施条款为: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会员或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如果使用电话提醒方式,应保留电话录音;如果当面谈话,应保存谈话记录。 (三)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 (四)会员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六、《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主要修订条款对照 第三十五条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 逾期未了结持仓,交易所将于到期日下一个交易日对该会员实施强制平仓;未结清与交易所的债务的,交易所将在清退会员资格费前从会员资格费中扣除,会员资格费不足以结清与交易所债务的,交易所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其他未办事项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主要修订条款对照 (7)企业近2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8)企业历史套期保值情况说明; (9)期货经纪公司担保企业套期保值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二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套期保值建仓期限原则上限于批准日后10个交易日内。 八、《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主要修订条款对照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 (二)具有仓库所在地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三) (三)仓库所在地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 (九)(增加1条)每年初向交易所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告; ……。 第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未经交割预报的商品有权拒收。 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期货商品悬挂期货标牌。豆粕交割库豆粕须存储于房式仓内。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每垛期货商品堆码不得超过100吨。豆粕入库须合理堆放。期货货物须合理堆放。 九、《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与原《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重要变动条款的对照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品种、有效期、水份要求、数量等。 第二十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汽车衡检重为准。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数量、质量没有异议。 第三十九条 所有的黄大豆1号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四十条 所有的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并不得用于后续合约交割。 1、豆粕五月合约最后交割日结算后,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将当前各仓库的可分配豆粕仓单数量予以公布。 2、持有豆粕仓单的客户可选择意向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并在最后交割日后第一个交易日16:00之前,将意向书提交交易所。 3、交易所根据持有豆粕仓单的客户的意向接货仓库和持仓数量、各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可分配仓单数量,按照“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持有豆粕仓单的客户在各豆粕指定交割仓库所分配的仓单数量: 1) 如果某仓库的可分配仓单数量大于或等于意向接货数量,所有在该仓库有接货意向的客户仓单均从该仓库分配; 2) 如果某仓库的可分配仓单数量小于意向接货数量,交易所对接货意向以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先申报的先安排满足意向。 4、进行上述分配后,交易所对其余的豆粕仓单,按照 “最少配对数”的原则统筹分配,以确定客户持有仓单所在的豆粕指定交割仓库。 5、上述分配完成后,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交易所网站,将仓单持有会员的仓单数量和交割地、指定交割仓库予以公布,以便于会员进行仓单转让。 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与原《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重要变动条款的对照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豆粕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豆粕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持有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质押、冲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品种、有效期、水份要求、数量等。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 第三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填写《储存商品检验证明》(附指定交割仓库商品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十八条 商品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豆粕检验费为3元/吨。 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填写《储存商品检验证明》(附指定交割仓库商品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十九条 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90(含90)个自然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厂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厂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厂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必须有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支付保证方式,交易所方予以注册。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单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是指当前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担保函或其它支付保证方式的数额。
第六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原第四十条 所有的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并不得用于后续合约交割。 1、豆粕五月合约最后交割日结算后,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将当前各仓库的可分配豆粕仓单数量予以公布。 2、持有豆粕仓单的客户可选择意向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并在最后交割日后第一个交易日16:00之前,将意向书提交交易所。 3、交易所根据持有豆粕仓单的客户的意向接货仓库和持仓数量、各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可分配仓单数量,按照“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持有豆粕仓单的客户在各豆粕指定交割仓库所分配的仓单数量: 1) 如果某仓库的可分配仓单数量大于或等于意向接货数量,所有在该仓库有接货意向的客户仓单均从该仓库分配; 2) 如果某仓库的可分配仓单数量小于意向接货数量,交易所对接货意向以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先申报的先安排满足意向。 4、进行上述分配后,交易所对其余的豆粕仓单,按照 “最少配对数”的原则统筹分配,以确定客户持有仓单所在的豆粕指定交割仓库。 5、上述分配完成后,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交易所网站,将仓单持有会员的仓单数量和交割地、指定交割仓库予以公布,以便于会员进行仓单转让。 第七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四十三条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四十四条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提货厂库意向。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厂库的具体情况安排提货厂库、开具《提货通知单》,并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厂库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不含开具日)的3日内开始发货。 第四十七条 货主提货时,须向厂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起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商品重量以厂库检重为准。商品出库时,货主应到厂库监发。货主不到厂库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厂库所发的商品重量没有异议。 第四十九条 厂库应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天,做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五十条 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 厂库的日发货速度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条 如果有多个货主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时,厂库应根据各个货主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 第五十二条 厂库应将每天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上报交易所,以备核查。 第五十三条 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按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第五十五条 货主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3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3日后(不含当日)且在18日(含当日)内到厂库提货,货主应按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第五十六条 货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18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按全部的商品数量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提货通知单》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8天 第五十七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五十八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向货主支付未发货商品的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征得货主同意,向其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未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现货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五十九条 当厂库发生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一)动用厂库交具的银行保函和其他保证方式支付; (二)动用风险准备金支付; (三)动用交易所自有资产支付; (四)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厂库追索。 第六十条 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滞纳金或滞纳金赔偿金。 第六十一条 厂库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十二条 厂库未按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重、发货时,交易所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厂库标准仓单注销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由交易所参照本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