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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03年8月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二)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 申请经纪会员的,须拥有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申请非经纪会员的,须拥有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 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 申请经纪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 主要交易设施和信息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六) 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除提供前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 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 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三) 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简历、期货从业人员名册。
第八条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 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 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 近两年期货交易情况;
(五) 交易所要求申请者须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
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 向交易所出资认缴50万元;
(二) 经纪会员交纳年会费2万元,非经纪会员交纳年会费1万元;
(三) 汇入结算准备金50万元;
(四) 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
(五) 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 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 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期最少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会员可以按一定程序申请远程交易席位。使用远程交易席位须严格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会员的变更
第十四条 经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禁止以发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提前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申请书。交易所按会员条件对受让方作资格初步审查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并报理事会批准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到交易所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 了结期货合约持仓;
(二) 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 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 办理专用资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五) 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
(六) 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会员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一) 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 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三) 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业务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四) 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未满一年的;
(五) 已被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
(六) 与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八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被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 私下转让交易席位,将交易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三) 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四) 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在交易所发展新会员前,会员向交易所出资认缴的50万元不予清退。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交易所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 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 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 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
(五)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 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 停止期货业务;
(八) 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 因违法、违规受到期货市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交易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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