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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跨期套利管理办法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和投资者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跨期套利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跨期套利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跨期套利是指同一会员或投资者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在同一期货品种的不同合约月份建立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交易部位,并以对冲或交割方式结束交易的一种操作方式。
第四条 跨期套利申请必须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最近交割月份的套利申请。
第五条 申请跨期套利的会员或投资者必须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跨期套利申请(审批)表》(表格从交易所网站www.czce.com.cn下载)。
第六条 交易所对跨期套利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其套利额度。
第七条 交易所审批跨期套利由跨期套利审核委员会进行。
跨期套利审核委员会由交易所领导及交割部、交易部、结算部、稽查部、市场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跨期套利交易
第八条 跨期套利持仓必须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对历史持仓予以确认或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建仓。
交易所批准的跨期套利持仓的确认或建仓时间最迟在交割月前一月第10个交易日。
第九条 跨期套利的额度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条 跨期套利额度不受《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的持仓限制。
第十一条 跨期套利持仓某一方向平仓(不包括交割),另一方向的套利持仓自动调整为投机持仓。
第十二条 会员和投资者通过套利接收的仓单量,在跨期套利额度内不受《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接收仓单量限制。会员和投资者允许接收的总仓单量为交割月最大持仓量的2倍加上套利额度。
第十三条 会员或投资者将近期月份通过套利接收的仓单转让或注销,则另一对应合约月份批准的套利持仓额度相应减少。
如果会员和投资者通过套利接收仓单后,又将另一对应月份的套利持仓平仓,则套利额度相应减少。会员和投资者允许持有的总仓单量为交割月最大持仓量的2倍加上调整后的套利额度。超过规定部分,必须当月注销或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 套利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保证金。套利持仓单边平仓时,不释放保证金。
第十五条 如投资者既有投机持仓,又有跨期套利持仓和套期保值持仓,平仓的顺序是先平投机持仓,再平跨期套利持仓,后平套期保值持仓。
第四章 套利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强行平仓时,按先强平投机持仓,再强平跨期套利持仓,后强平套期保值持仓进行。当市场连续出现单边市,强制减仓时,一般跨期套利持仓作为投机持仓执行强制减仓。已接受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强制减仓。
第十七条 会员或投资者在进行跨期套利交易时,有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停止其跨期套利交易,已建持仓按一般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损失由会员或投资者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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