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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营会员是一家生产性公司,因产权制度改革重组,通过债转股组成新公司,新公司名称是在该自营会员(也指原公司)名称的基础上加了“有限”二字构成,原公司作为新公司的控股股东,继续使用原公司的名称。该自营会员认为新公司与原公司没有多大差别,拟用新公司的名称在交易所以会员资格身份从事期货交易,于是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会员名称变更。经期货交易所初步审核,该自营会员不能采用申请会员名称变更的方式,只能通过会员资格转让方式来达到以新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也就是说,该自营会员将其会员资格转让给新公司。理由如下:
1.申请企业法人或者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属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变更登记的范畴。通常情况下,必须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即国家工商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完相关的手续后,只是企业名称发生了改变,企业的性质、法律地位没有变化。
根据前面描述的情况看,该自营会员与其新组成的有限公司已经分属两个独立的企业,其企业性质也各不相同。因此,对于新组成的有限公司来讲,它需要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而不是变更登记。
2.按照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会员向期货交易所申请名称变更时,其手续相对较为简单,除提交会员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纪会员提交《经纪业务许可证》和中国证监会公司名称变更复函)外,主要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更名的有效证明。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会员发出同意更名的通知。会员收到通知后,到交易所领取新会员证和变更开户银行名称等即可完成名称变更程序。而且,名称变更后的会员编号、持仓、资金等不改变。但是,由于上述自营会员和其新组成的有限公司已经是两个不同的企业,不适用名称变更的程序,只能通过会员资格的转让方式完成。
3.会员资格转让手续不同于会员名称变更,相对较复杂,时间长,步骤多。首先,转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申请书、双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同意企业申请本所会员资格的批准文件等。其次,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进行转让和受让资格鉴定,并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第三,初审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第四,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获得批准的申请单位发出同意转让和受让通知书。最后,转受让双方到交易所办理会员资格转受让手续。转让方必须清理在交易所的所有持仓,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办理退会手续,受让方办理入会和入场手续后,接受新的会员编号,而不能继续使用原会员编号。
因此,了解会员名称变更和会员资格转让的区别之后,会员才能更好地根据企业的性质和自身状况来办理相关的会员名称变更或者会员资格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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