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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使支付与结算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这一变革涉及两个方面:第一,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纸面支付工具的使用越来越少;第二,在大额支付领域越来越多地采用贷记划拨的支付方式,而传统的票据支付是采用借记划拨的支付方式。支付工具与支付方式的变革引起了调整支付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变革。本文主要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为依据论述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与法律制度。 计算机是20世纪最重大的发明。1946年,在美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电子数值积分计算机。进入80年代以来,计算机技术引发的信息革命以不可阻挡之势席卷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计算机已成为科技、政治、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新工具。人类正从工业社会迈向信息社会。为了迎接信息革命的挑战,各国银行界正厉行革新化与电子化,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加强竞争能力。随着计算机在银行中的应用,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已能将现钞、票据等实物表示的资金转变成由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data)表示的资金;将现金流动、票据流动转变成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流动。这种以数据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并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而使用的资金被形象地称为电子货币,其赖以生存的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被称为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在美国,现在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每天大约有万亿美元通过联储电划系统(Fedwire)与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划拨。①中国工商银行在1996年下半年刚开通的电子汇兑系统,现在已经达到平均每天业务量7万笔、资金流量100亿元的规模。②在世界银行集团的支持下,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组织建设中国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正像纸币取代黄金、票据取代纸币一样,电子货币将取代纸币和票据而成为未来货币。 一 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与支付金额的大小分为零售(retail)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又称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与批发(wholesale)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又称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零售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消费者个人。这些交易活动的特点是交易发生频繁,但交易金额相对较小。其法律关系主要是银行客户与银行的关系。根据小额交易活动的多样化要求及实现交易的便利程度设计有多种零售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如销售点终端设备(PointofSales简称POS)、自动柜员机(AutomaticTellerMachine简称ATM)、居家银行服务(HomeBanking)及自动清算所(AutomatedClearingHouse简称ACH)等。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关系除了银行客户与银行的关系外,还有银行间的关系,银行与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关系。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有以下几家:联储电划系统(FederalReserveWireTransferNetwork简称Fedwire)、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learingHouseInterbankPaymentSystem简称CHIPS)、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s简称SWIFT)、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TheBankofJapanFinancialNetworkSystem简称BOJ-NET)、瑞士银行间清算系统(SwissInterbankClearingSystem简称SIC)。 票据资金划拨与批发电子资金划拨在支付方式上存在重要区别。票据在出票以后,一般是通过银行以外的途径传送的,票据资金划拨的银行程序是在支付的受款人向银行提示票据以后开始,即票据资金划拨的银行程序是由支付的受款人发动的。由资金划拨受款人发动银行程序的资金划拨称为借记划拨(debittransfer)。在批发电子资金划拨中,发动支付的银行程序的是资金划拨的付款人,它向银行发出支付命令,指示银行借记自己的帐户并贷记资金划拨的受款人的帐户。由资金划拨的付款人发动银行程序的资金划拨称为贷记划拨(credittransfer)。Fedwire、CHIPS等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系统都是采用贷记划拨的支付方式,但零售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有的采用贷记划拨方式,有的采用借记划拨方式。 借记划拨的支付命令同样可以通过电子工具传递。例如某些国家电力公司收取电费的方式是,电力公司的客户与客户的开户银行作出安排,银行接受电力公司的电子支付命令,借记客户的帐户,贷记电力公司的帐户。贷记划拨的支付命令也可以通过纸面工具传递。例如一项国际贷记划拨往往是由一系列的贷记划拨支付命令构成,其中有的支付命令很可能通过纸面工具传递,特别是发端人向发端人银行签发的支付命令;又如在英国等国,邮政服务机构或储蓄银行长期经营着称为giro系统的业务。使用该系统的付款人填写贷记划拨表格交给邮政服务机构或储蓄银行将款项划拨给受款人。尽管如此,现存的用于大额支付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如Fedwire与CHIPS都采用贷记划拨的支付方式,批发电子资金划拨也都是采用贷记划拨方式。贷记划拨总的发展趋势也是使用电子工具传递支付指令。可以认为,在批发电子资金划拨中,“电子”与“纸面”这两种支付工具的差别小于“贷记划拨”与“借记划拨”这两种支付方式的差别。从某种意义上说,贷记划拨与批发电子资金划拨是同义词。正因为如此,以调整批发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为目的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A编将其调整对象界定为贷记划拨关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将其起草的调整国际批发电子资金划拨关系的示范法定名为《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性》。 正因为存在零售电子资金划拨与批发电子资金划拨两类电子资金划拨,所以相应地也存在调整这两类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美国,虽然一些州制订了调整零售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但美国调整零售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主要是联邦的《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of1978)及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E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无论《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还是E条例都不适用于金融机构间的批发电子资金划拨,两者都只调整自然人客户的零售划拨。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保护银行客户的权益并主要依据披露原则(principleofdisclosure)。在英国,几乎没有有关电子资金划拨的成文法与判例法,③调整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框架建立在世纪中期的商业惯例与调整以纸面为基础的支付系统的法律之上。这些法律包括《1879年银行簿记证据法》(Banker'sBooksEvidenceAct1879》、《1967年支票法》(ChequesAct1967》、《1968年民事证据法》(CivilEvidenceAct1968》、《1974年消费者信贷法》(ConsumerCreditAct1974》、《197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ContractTermAct1977》、《1982年货物与服务供应法》(TheSupplyofGoodsandServicesAct1982)等。1992年英国银行家协会(BBA)等民间团体共同公布了《银行业惯例守则》(CodeofBankingPractice)④,《银行业惯例守则》只适用于个人客户,而不适用于公司、合伙等。 调整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联邦储备J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J)、(2)CHIPS规则(CHIPSrules)、(3)SWIFT规则(SWIFTrules)、(4)美国《统一商法典》第A编(ArticleAofUniformCommercialCode)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InternationalCreditTransfers)。批发电子资金划拨都是采用贷记划拨的方式,而在一项批发电子资金划拨整个过程的某些阶段,支付命令有可能是以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传递。为了使法律能管辖以非电子工具传递的支付命令,从而管辖一项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的整个过程,也由于《统一商法典》第A编与《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起草者认为传递支付命令的是电子工具还是纸面工具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性,《统一商法典》第A编使用了一个意义更广泛的术语“资金划拨”(fundstransfer)来代替“批发电子资金划拨”(wholesaleelectronicfundstransferorwiretransfer)。在《统一商法典》第A编中,“资金划拨”与“贷记划拨”是同义词。第A编调整的对象为贷记划拨的法律关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其制定的以调整国际批发电子资金划拨为目的的示范法定名为《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贷记划拨法律关系。考虑到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均为贷记划拨系统,而且美国两家主要的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系统Fedwire和CHIPS均受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管辖,《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与《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实质上调整的是批发电子资金划拨。 虽然在许多欧洲国家里,银行间支付系统是以纸面贷记划拨为基础的,但是在这些国家里,有关的法律是以一般法律原则、合同、法院判例及学术著作为基础的一个非法典化的法群(uncodifiedbodyoflaw),并不存在专门调整批发电子资金划拨和贷记划拨的成文法。所以在当今世界上,只存在两部调整批发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关系的成文法,即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笔者也以这两部法律为主论述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与法律制度。 二 批发电子资金划拨 都采用贷记划拨的支付方式,因此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也就是贷记划拨的当事人。批发电子资金划拨有如下6种当事人:(1)发端人(originator)。在批发电子资金划拨中,发端人是向银行签发第一项支付命令的发送人,正是由于发端人的支付命令开始了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的银行程序。发端人是付款人,因而往往是债务人。票据的出票人也是付款人,也往往是债务人,但出票人的出票并没有开始资金划拨的银行程序。(2)发端人银行(originator'sbank)。如果发端人不是银行,那么发端人银行是发端人的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如果发端人是银行,那么发端人银行就是发端人,无论发端人与其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事先是否存在帐户关系,发端人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都是发端人银行。(3)受益人(beneficiary)。在批发电子资金划拨中,受益人是发端人在其支付命令中指定的、作为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的结果而收到资金的人。受益人是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的受款人,因而往往是债权人。票据的收款人也是受款人,也往往是债权人,但是票据的收款人是资金划拨的银行程序的发动人。(4)受益人银行(Beneficiary'sbank)。受益人银行是支付命令中指定的、根据支付命令受益人在该行的帐户被贷记的银行,或支付命令没有规定贷记受益人帐户时,以其他方式向受益人支付的银行。同样,无论受益人与向其支付的银行事先是否存在帐户关系,向受益人支付的银行都是受益人银行。(5)中间银行(intermediarybank)。中间银行是既非发端人银行又非受益人银行的接收银行。在一项批发电子资金划拨中,中间银行可以没有,也可以有一家或多家。另外,在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中,还有发送人(sender)与接收银行(receivingbank)这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是一个总称:发送人是向接收银行发出指令的人,而接收银行是发送人指令发往的银行。发端人、发端人银行及中间银行都可以是发送人;而发端人银行、中间银行及受益人银行都可以是接收银行。批发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的过程,就是发送人签发支付命令、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与执行支付命令的过程。 三 批发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产生的时间 《统一商法典》第A编与《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均规定,批发电子资金划拨中发送人与接收银行的义务产生于接收银行接受(accept)发送人的支付命令时。一旦接收银行接受发送人的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的发送人与接收银行就都受支付命令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接受银行的种类不同,作出接受的方式也不同。 (1) 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的方式《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规定的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的方式有3类。最重要的一类是,接收银行在收到支付命令后作出明示的行为,明示行为作出时,即为接受支付命令。《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规定的种明示行为是:(1)接收银行签发自己的支付命令以实施它收到的支付命令;(2)接收银行向其发送人发出接受通知;(3)接收银行借记发送人在接收银行开立的帐户作为对支付命令的付款。迄今为止,第一种方式是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最通常使用的方式,这种方式也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的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的唯一方式。第二类是接收银行事先与发送人达成了协议,在从发送人处收到支付命令时就执行支付命令。在这种情况下,接收银行在收到支付命令时,就自动接受了支付命令。第三类是当发出拒绝通知的时限已过而没有发出拒绝通知时,接收银行就接受了支付命令。这项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长期讨论的最后结果。 (2) 受益人银行接受支付命令的方式《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规定的受益人银行接受一项支付命令的时间在本质上与对其他接收银行的规定是一样的。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的接受与受益人银行的接受之间的唯一区别是,在受益人银行的情况下,与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签发自己的支付命令以执行其收到的支付命令的接受方式具有同等意义的行为是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以其他方式将资金交由受益人支配或通知受益人有权提取资金或使用该贷记款。《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以下3种行为均构成受益人银行的“接受”:(1)受益人银行向受益人支付;(2)受益人银行通知受益人已经收到支付命令;(3)受益人银行从向其签发支付命令的发送人处接收支付。接受发生在这些时刻中最早的时刻。只有当接收银行接受发送人签发的支付命令,接收银行与发送人的权利与义务才产生。 2.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与《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均规定,当支付命令被接受时,接收银行的种类不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同。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以后,接收银行承担对发送人的义务;受益人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以后,受益人银行承担对受益人的义务。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以后,支付命令发送人的基本义务,是向接收银行支付该命令的金额;接收银行的基本权利是要求发送人支付被接受的支付命令的金额。发送人的权利是使它的支付命令,在正确的时间、按正确的金额、向正确的地方得到执行,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的义务是向中间银行或受益人银行签发一项自己的支付命令以执行收到的支付命令。对受益人银行与受益人来说,《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在接受了支付命令以后,受益人银行有义务就支付命令付款,而受益人有权利得到付款。 3. 义务的履行《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与《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均规定,当受益人银行代表受益人利益接受了支付命令时,一项批发电子资金划拨就完成了。此时发端人履行了对受益人的基础合同义务。 四 批发电子资金划拨主要有以下问题: 1. 欺诈问题银行界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欺诈。欺诈人以银行客户的名义,向客户的银行签发一项支付命令,指示从客户的帐户划拨一定数额的款项到受益人银行的受益人帐户。这个受益人就是欺诈人或其同伙,在没有找到欺诈人时,问题是应由哪个当事人来承担欺诈所造成的损失。在票据资金划拨中,核证问题可以简化为核对签字或图章。但是在电子资金划拨中,无法使用这种方法。《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了一种核证的方法,这就是“安全程序”(securityprocedure),安全程序是接收银行与它的客户间核对支付命令的协议。《统一商法典》第A编规定的一般规则是,来源于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的损失风险由银行承担。这项规则的例外是,除非接收银行与它的客户达成协议,以客户的名义签发给接收银行的支付命令的核证将通过安全程序进行并且银行遵循安全程序。实际上,银行几乎都设立了安全程序。只要满足了下列4个条件,来源于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的风险从银行转移到了客户:(1)客户与其银行达成协议,以客户的名义签发的支付命令必须使用安全程序来核证;(2)使用的安全程序必须是检测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的商业上合理的方法;(3)银行是按诚信原则接受支付命令的;(4)银行遵守了安全程序。如果银行满足了所有这些条件,那么银行客户将承担损失并就未授权的支付命令向接收银行付款。商业上的合理性是一个法律问题,《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了如下的标准来确定安全程序是否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1)客户向银行表达的愿望;(2)银行知道的客户的情况,主要包括该客户在正常情况下签发支付命令的规模、种类和频率;(3)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另一种安全程序;(4)在类似情况下的客户与接收银行通常使用的安全程序。但是,如果客户能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不是由能接近秘密安全信息的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签发的,也不是从客户控制的来源得到信息的人签发的,那么,客户就能不承担责任,这时损失仍由银行承担。 《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对未授权的支付命令的核证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并且规定,各方当事人不得商定,在核证程序按具体情况并非商业上合理的情况下,名义发送人仍承担责任。这项规定强调安全程序应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的要求不得通过协议变更,加强了对银行客户的保护。 2. 错误支付命令的问题错误支付命令是指在支付命令的内容中存在错误,或在支付命令的传递中产生了错误,但不指欺诈。错误支付命令有以下几种情况:(1)支付命令错误指定了受益人;(2)支付命令的支付金额存在错误;(3)重复的支付命令。在错误支付命令的情况下,产生的问题是哪个当事人将承担错误支付命令的损失。对此,《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规定是,发送人应对其支付命令的金额负责,除非发送人证明了三项事实:(1)它遵循了发送人与接收银行间检测错误的支付命令的安全程序;(2)接收银行没有遵循安全程序;(3)如果接收银行遵循了安全程序,错误本来是能够检测出来的。不能证明三项事实中的任何一项,将导致发送人承担损失。 《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规定,一般来说,发送人应对支付命令的错误复本、差错或差异承担责任,但在下述情况下,发送人并不对支付命令的错误复本或其中的差错或差异承担责任:(1)发送人与接收银行商定了用以查出支付命令的错误复本、差错或差异的一种程序,而且(2)接收银行使用该程序查出了或本应查出错误复本、差错或差异。这项规定如同适用于支付命令的差错或差异一样,也适用于修正或撤销命令中的差错或差异。 3. 间接损害赔偿问题如果电子资金划拨没有完成,或者银行迟延执行、不适当执行及没有执行其应执行的支付命令的,每一个发送人,包括电子资金划拨的发端人,以及在电子资金划拨链中支付命令的每一个后继发送人,是否有权要求间接损害赔偿,这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这个问题最早是在Evra公司诉瑞士银行这一重要案例里提出的。 在Evra公司诉瑞士银行一案中,原告是一个芝加哥商人,他通过电子资金划拨向船主支付运送货物的运费。瑞士银行是电子资金划拨的中间银行。1973年4月26日,被告因疏忽没有执行原告一项27000美元的支付命令而给原告造成了210万美元的利润损失。原告就其利润损失的金额对瑞士银行提起诉讼。此案旷日持久,直到1982年才有最后结果。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定伊利诺斯州法律管辖该案。根据该州法律,瑞士银行有疏忽行为,因而应210万美元的利润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瑞士银行辩解到:它不可能预见到因它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损失数额,因而它不应对根据利润损失计算的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如果说有损失的话,它只对没有按时支付27000美元这笔款项的直接损失负责。联邦地区法院坚持认为瑞士银行应对210万美元负责。因为“原告通过电子方式而不是邮寄方式划拨资金的事实足以使瑞士银行意识到交易的重要性。”但是,美国第7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对瑞士银行的指控。上诉法院裁定:“电子资金划拨并非如此不同寻常,以致于在划拨出错时能自动通知银行不同寻常的后果。瑞士银行没有足够的信息去推断如果它丢失一张27000美元的支付命令,它将面临超过200万美元的赔偿责任。”Evra案的最终判决限制了银行的责任,得到了银行界的拥护,却引起了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用户的不满。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与《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均规定,在批发电子资金划拨未完成的情况下,发送人有权要求偿还支付命令的本金及其利息。除非发送人与接收银行另有明示的书面协议,银行不对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在迟延执行、不适当执行等情况下,承担责任的银行也不对间接损失承担责任。《统一商法典》第4A编对银行责任的规定与美国上诉法院对Evra案的判决是一致的,其立法理由是,电子资金划拨的优越性在于高速与低价,如果要求银行为几美元的划拨费而承担几百万美元的间接损失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求银行自己估计支付命令的重要性,不仅十分困难,而且与电子资金划拨高速的特点相违背。《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官方评论重申了Evra案中上诉法院法官的观点:电子资金划拨的发端人自己最容易判断其支付命令的重要程度,它应该为重要的支付命令投保,它还应该提前签发支付命令,以便在出现意外时有时间采取补救措施。 笔者认为,《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与《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在损害赔偿问题上过多地保护了银行的利益,损害了银行客户的利益。在Evra公司诉瑞士银行一案中,由于瑞士银行的疏忽,给客户造成了210万美元的高额损失,银行理应对该损失承担责任。如果说电子资金划拨收费低难以承担高额损失,银行可以提高其服务费,银行也可以为其电子资金划拨业务投保。银行将一种高风险的服务投入社会,对其损失承担责任才是公平的。 4、银行是否有义务接受或拒绝支付命令的问题 关于银行是否有义务接受或拒绝支付命令的问题,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与《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有不同的规定。《统一商法典》第A编规定,除非发送人与接收银行存在明示的相反协议,银行没有义务接受来自任何发送人的任何支付命令。《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则规定,如果发送人已向接收银行付款,那么接收银行有义务或者接受支付命令或者拒绝支付命令,发出拒绝通知的时限已过而接收银行未发出拒绝通知的,接收银行视为接受支付命令。笔者认为,虽然《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规定“推定接受”(deemedacceptance)的意图是保护发送人的利益,但是这种规定可能反而损害了发送人的利益,因为这时接收银行很可能在执行支付命令时发生迟延或根本不执行支付命令,但只要发出拒绝通知的时限一过,便构成接收银行对支付命令的接受,发送人已与该接收银行连在了一起,而不能自接接受,发送人已与该接收银行连在了一起,而不能自由地通过其他银行执行贷记划拨,按时履行债务。这种规定对发送人进行贷记划拨的目的并没有什么有利的地方。笔者赞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在此问题上的规定,除非另有协议,银行没有义务接受发送人的任何支付命令。 电子资金划拨的出现,特别是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的发展,使得传统的管辖纸面资金划拨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如上所述,这种变革既体现在法律概念上,也体现在法律规则上。与调整票据资金划拨的法律相比,调整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 为了迎接信息革命的挑战,我国银行业也提出了“科技兴行”的口号。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电子汇兑系统,许多银行已安装了ATM与POS。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组织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但我国有关电子资金划拨的立法还是空白。何况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革命方兴未艾。信息革命的不断深入,必将引起电子资金划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我们应加强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将我国建设与发展中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纳入法制的转道。 华中理工大学学报 刘颖 戴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