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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买电型和批发竞争型运营模式的特点及相关问题的不同处理。深入探讨这两种过渡形式的运营模式,对于推动我国电力市场的建立具有参考意义。 1、买电型运营模式 1.1 特 点 买电型运营模式的示意如图1所示,其特点如下。 买电型运营模式 1.1.1在发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 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电厂存在,可以把它们统称为独立发电厂(IPP)。如国家所有的电厂、私人电厂、独资电厂或合资电厂。正是这些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电厂的存在,促进了电力企业的运营模式从垄断走向竞争,从集中控制走向市场调节。在这种运营模式下,在电厂的基建和运行两个环节引入了竞争机制,由发电厂独立承担建设和运行的风险。这一点与垄断型运营模式有本质上的差别。 1.1. 2电网运营管理机构成为电网运行中枢 独立发电厂必须把所发的电全部卖给电网运营管理机构,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又把电卖给配电公司;电网运营管理机构既要负责整个电能的买卖管理,又要负责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因而,在这种运营模式下,电网运营管理机构成为整个电网的运行中枢。电网运营管理机构能否确保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地处理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这种运营模式能否健康运行的首要条件。 1.1. 3配电公司存在竞争和专营两种运营模式 配电公司有两种运营方式,一种是北爱尔兰采用的形式,其特点是:在同一个供电区域,允许有多家配电公司参与竞争,但这些配电公司只能从同一家卖电机构用相同的批发电价买电,竞争的手段只能是零售电价的差异,因而意义不是很大,但是由于北爱尔兰将来要转向零售竞争运营模式,所以它们目前仍采用这一形式;另一类是美国在1980年制定的能源法案中确定,并在有些州采用的形式,其主要特点是:每个供电区域只允许有一家配电公司,即对区域供电进行专营。这一点与我国的情况相同。 1.1. 4电网通过电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电力交易 采用买电型运营模式的电网之间也可以进行电力交易,但只能在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之间进行。不同电网的配电公司之间仍不能进行相互交易。这一点与垄断型运营模式相似。 1.1.5引入投标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 为了保证不同经济形式,不同经济成分的发电厂平等地参与竞争,维护买电过程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必须引入投标机制,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使买电过程自始至终处于法律和政府监控部门的有效监督之下,以维护电力市场的顺利运行。任何公开,公正,公平都是有条件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能源开发政策及有关法规对各种不同类型发电厂所获得的利润进行宏观调控。例如,对于发电费用较低的水电厂和发电费用相对较高的核电厂,就可以分别制定不同的买电价格,这样既引入了竞争机制,又保证了国家能源发展政策的顺利实施。在买电型运营模式下,由于电网运营管理机构是由政府指定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因而可以比较容易地做到这一点。在某种意义下,这也可以看做是买电型运营模式的一个优点。 1. 2相关的问题 1.2. 1贸易合同 在买电型运营模式中,要签订的贸易合同主要有两种:一是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与发电厂之间签订的买电合同;二是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与配电公司之间签订的卖电合同。 a. 买电合同。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与发电厂之间一般都要签订买电合同或者称为PPA。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要规定考虑固定费用的可用率结算价格和可变的发电费用的电能结算价格,以及按照可变部分的发电费用进行经济调度以保证全网的经济效益最大。 b. 卖电合同。电网运营管理机构通常按照当前的批发电价向配电公司售电。从效益上考虑,这一电价应能反映系统的边际成本。同时,该电价也应该反映买电机构在买电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为了能够做到这一点,通常使用多部制电价来考虑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可以用电价中的可变部分来反映系统边际费用,用固定部分来反映所有的其余费用。这种电价在不同的季节和每天的不同时段都有差别。零售电价跟踪反映批发电价的变化。在这样的批发电价中可以引入可中断电价,即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在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切负荷,通常是切除大型工业用户的负荷。做为回报,通常向这些用户以较低的价格供电。 1.2. 2输电服务 在垄断型运营模式下讨论过的电力转送问题在买电型运营模式下仍然存在,而且在后面将要讨论的两种运营模式下也存在。在买电型运营模式下要特别考虑的输电服务是在输电费用中如何考虑发电厂的不同位置和调度方式。在新建电厂的投标过程中,也要考虑实际上已经存在或者潜在的约束条件以及网损问题。 1.3. 3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与其它利益主体间的关系 电力行业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分的发电厂,电网建设部门,管理与调度运行部门以及配电部门。在买电型运营模式下,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与传统的电网调度运行机构相比,其地位与作用有很大的差别,不仅是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中心,而且做为电能的买卖机构,成为整个电网的商业运营中心,肩负市场运营和电网控制两副重担,成为整个运营模式的中枢环节。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必须与发电厂签订长期合同,因而必须要有信誉。这样,在电网运行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电网调度机构就义不容辞地要承担这一重担,但由于与其它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将会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能否顺利解决是买电型运营模式能否发挥最大效益的关键。解决方法如下。 a. 理顺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与其它利益主体的经济关系。 (1) 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与发电厂之间的经济关系,从原则上讲,电网运营管理机构本身绝对不能拥有自己的发电厂,甚至不能同属于一个所有者,但要完全做到这一点是不现实的。因此,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和发电厂之间在经济上要实行独立核算,并采用不同的激励机制。电网调度管理机构要考虑的不仅是电力公司本身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整个电力工业的利益和对社会发展的贡献。 (2) 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与电网建设和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或相互独立,或为统一整体,从对运营模式的影响上看,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3) 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与配电部门之间的关系,配电部门只能从一家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买电,是否独立对运营模式没有很大影响。 b. 建立法规与形成监督机制。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在买电型运营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其在买电和运行过程中应该始终保持公正,既不能偏向自己的发电厂,更不能歧视别人的发电厂。在买电过程中,通过投标机制来选择发电费用最低的发电厂实际执行,因为要对在不同时段不同地点采用不同成本构成提供的电能进行比较非常困难,因而,建立一系列的法规,并形成完善的有政府宏观管理部门,电力主管部门,电力公司和独立发电厂代表参与的监督机制,使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利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处理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成为电力企业采用买电型运营模式的前提。在运营法规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为电网运营管理机构提供一种激励机制,使其能够在不考虑发电厂归谁所有的情况下,让发电费用最少的发电厂尽可能地多发电,以确保电网的经济效益最大。 1.2. 4经济效益 买电型运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对电能成本影响最大的发电领域引入了竞争机制。竞争机制的引入对提高投资效益也非常重要。制定电厂的投资决策,并确保如期在预算资金内建成,都要求用市场竞争机制来取代“计划”机制。因而在这一环节,也必须采用投标的方法。在买电型运营模式下的发电费用最小是在长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在电厂的基建和运行两个环节采用竞争投标的方法实现的。 买电型运营模式与后面将要介绍的批发竞争和零售竞争模式相比,其突出优点是通过长期合同减少了由于采用新技术使发电厂减少其市场份额的风险。独立发电厂和电网运营管理机构把新技术的应用与伴随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隔离起来(在这一点上与垄断型运营模式有相同之处),有助于整个电力工业的技术进步。 买电型运营模式下的效益分配是通过对买电合同进行仔细设计,使得调度员面对的边际成本(电能结算价格)与电厂运行边际成本相一致来实现的。发电厂的边际利润,包括可用率结算价格和电能结算价格,应该高于边际成本,这样才能使发电厂有积极性运行。如何考虑发电厂的地理位置对效益的影响就要求在投标阶段要考虑输电费用,而合同规定中的利益分配则要求对边际网损进行部分调整。效率最高的消费决策取决于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如何在批发电价中完整地反映边际费用,以及零售电价如何反映批发电价。 1.2.5承担社会义务的能力 买电型运营模式具有完成社会政策目标的能力,这一点与垄断型运营模式一样。如果政府(或者调控部门)要求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实现发电燃料多元化的政策,就可能对新建电厂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建设使用指定燃料类型的电厂,或者要求在指定地点投标建设电厂。也可能为了考虑环境问题而要求风能电厂或者其它的非传统类型的电厂,并把成本打入电价。在这种运营模式下,电网运营管理机构有义务确保有充足的发电容量,因为它对向用户供电实行的仍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垄断专营。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确保可以通过长期合同或者投标调度从独立发电厂获得充足的电能。电力公司对配电部门的垄断经营使其有可能实现这些社会政策目标,因为它可以让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1.3. 6变革的动力 要求买电型运营模式向批发竞争型运营模式转移的动力来自多个方面。配电部门或者大型工业用户要求变革,它们认为,如果允许与独立发电厂直接签订买电合同,它们可以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可能比目前经营得更好;独立发电厂要求变革,某些发电厂认为通过合同或者调控,获得的利润低于电能的市场价值;某些新建电厂认为它们的发电成本比在电网运营管理机构所确定的电价中反映出来的成本要低,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输电线路把电卖给邻近的电网。此外,一些地方电厂或者自备电厂也要求变革。 综上所述,买电型运营模式在发电这一占总电能成本主导地位的领域引入了竞争机制,对于降低总的电能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在吸引电力投资方面也是一个很好的模式。与此同时,这种模式避免了许多的后面将要介绍的运营模式中一定要出现的成本:实时交易市场和输电服务中发生的交易费用,以及当由发电厂承担技术风险时而引起的资金成本的增加等。这种运营模式也可以使政府比较容易地实现一些社会发展目标,如农村电气化,向生产者提供补助或者发电厂类型的多元化等。总的来讲,买电型运营模式在变革的初期,是一个很好的运营模式,对现有的组织机构没有很大的影响,也不需要签订非常复杂的合同。 在这种运营模式下,由于把发电厂的所有者与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力隔离,削弱了竞争的动态效益,把许多诸如何时建设及建设何种电厂的问题,留给了中央计划官员而不是企业家。更重要的是,竞争的净化效益有时被忽略了。只有市场价格才能使额外的成本很难隐藏在电费中,并减少内部交易和腐败现象。上述问题只有在充满竞争的运营模式中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2. 批发竞争型运营模式 批发竞争模式是与零售竞争模式相对而言命名的,借用商业术语,通过不同的买主来定义二者差别;如果买主是最终用户,那么这种交易就被定义为零售交易,允许零售交易存在的电力企业运营模式就称为零售竞争型运营模式;如果买主是零售商,那么这种交易就被定义为批发交易,允许批发交易存在的电力企业运营模式就称为批发竞争型运营模式。 2.1 批发竞争型运营模式的基本特点 与买电型运营模式相比,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发电领域继续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允许配电公司选择供电伙伴,其示意如图2所示。其特点如下。 图2 批发竞争型运营模式 2.1. 1发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 体现在发电厂建设和运营两个方面。但此时,它们所发的电不必全部卖给电网运营管理机构,通过与配电公司直接签订合同或者进入实时电力市场把电直接卖给配电公司。 2.1.2输电网络向用户开放并提供输电服务 尽管独立发电厂所发电能可以直接卖给配电公司,但仍然必须通过输电网传送。这时,要求输电网必须向用户开放,并有偿地提供输电服务。输电服务包括电网运行控制和实时电力市场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2.1.3配电公司获得选择权 在这种运营模式下,配电公司获得了选择供电对象的权利,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或者在实时电力市场上进行选择。但对其运营区域的供电仍然实行供电专营,即配电网仍不开放。 2.1.4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市场风险 电能价格不再由电网运营管理机构统一确定,而改由买卖双方根据电能需求变化情况协商确定。因而,市场风险不再由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单独承担,而由独立发电厂和配电公司共同承担。 2.1.5调控更加重要 市场竞争范围的扩大并没有削弱调控的作用,而且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因为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对电网的运行管理仍然是垄断的,为了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更需要加强统一调度,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对市场竞争主体加强监控。 2.2相关的问题 2.2. 1贸易合同 在贸易合同中要考虑的主要问题如下。 a. 电网调度。调度员需要控制电网,获得电压支持能力,频率支持能力和备用容量。 b. 买卖双方确定实时电价。通过实时市场或者电能交易场所使买卖双方利用投标形式确定电能的实时价格(以小时或者半个小时为基础)。 c. 输电服务的定价原则。输电服务的价格应能反映输电的边际成本,并在经济上合理的方式确定输电瓶颈线路的优先级并对其进行管理。 d. 期货市场的管理。在电力期货市场上,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双边合同的方式进行电力的中长期交易。 e. 市场的自由进出。市场主体有进出市场的自由,即可以根据市场竞争能力自由开停电厂。因而市场必须保证能提供必要的备用。这可能要求对法律和条例进行修改。 电能交易市场包括由电力市场管理机构经营的实时市场和双边合同两部分。在这种运营模式下,还会出现一种相对较少的交易形式,称为“转送”。即:由用户与发电厂签订双边合同;现有的电力公司为其竞争对手提供输电服务,并对合同中的不平衡量设定调控电价。电力公司因而充当调度员、输电服务提供者和市场经营者3个角色。 2.2.2 输电服务 在这种运营模式下,配电网仍未开放。但输电网必须开放,因而要考虑输电服务定价问题。其基本原则是要为电网所有者,电网经营管理者提供一种保证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并获得足够利润的机制。 2.2.3 电力企业组织机构的影响 在批发竞争型运营模式下,也会出现一系列诸如内部交易、市场垄断、利益冲突等问题。 a. 与输电有关的问题。在批发竞争型运营模式下,对与输电有关的问题和功能应该进行重新定义。首先,为了提高输电网的经济效益,输电网应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因为,独立发电厂和配电公司与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之间要签订的合同非常复杂,分属不同所有者的输电网越多,需要谈判签订的合同越多,运行管理和结算越复杂。在英国和美国的电力市场实践过程中,认为建设统一电网是最好的办法。我国一直坚持的“电网四统一”的原则是非常正确的。第二,涉及到输电方面的功能是否应该由独立公司来经营。与输电有关的功能至少有3个: (1) 电网调度机构,为了避免内部交易,电网调主机构应该与电能的买卖双方保持独立; (2) 输电服务提供机构,其主要功能是为用户提供输电服务,并收取输电费。该机构一般就是输电网的所有者,但在美国南加州电网,就成立了独立的专门负责输电网运行、市场运营和提供输电服务的系统运营机构(Poolco)。由该机构负责向输电网的所有者支付电网使用费。 (3) 电力市场经营机构,其主要功能是负责交易结算。尽管大多数交易都按照合同进行的,但合同规定的交易量和实际发生的交易量不完全匹配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经常出现。因而需要市场运营机构对出现的这些不平衡情况进行处理。 这些职能应该与市场的参与者完全独立地执行,而且这些功能的执行经常受到宏观调控的影响。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利益冲突,有必要使这些功能彼此独立地执行。 b. 与发电和零售有关的问题。批发竞争模式下的配电公司,做为电能的买主,涉及到零售问题,与发电厂的所有者之间也可能会产生矛盾。这些矛盾通常是由内部交易问题引起的。自己拥有发电厂的配电公司可能宁愿以比市场价格高得多的价格从自己的发电厂买电。供电专营意味着这些额外费用可以转嫁给用户。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是剥夺这些配电公司对发电厂的拥有权。 c. 发电领域的市场垄断。在批发竞争运营模式下,适当的市场份额和潜在的市场垄断问题在发电领域也会出现。解决市场垄断问题的一种办法是通过在机构方面采取一些限制措施,如把现有的大公司分成小公司,解除市场进入壁垒等;另一种办法是对实际出现的市场垄断结果进行限制,例如制定收益或者利润的上限;还可以采用调整法规的办法,例如限制收费价格。 2.2.4 经济效益在批发竞争运营模式中,对发电资产的选择,包括数量和燃料类型,都留给了市场。象在其它类型的市场上一样,如果市场价格能够收回电厂基建和运行的成本,发电公司就会建设新电厂。在前两种模式中,发电公司的选择范围没有这样大。结果是,在建设电厂之前需要与电网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合同。而在这种模式下,发电公司也寻求签订这样的合同。然而,由于已经建立了一个模范化的实时市场,使得发电公司可以把电卖出去,就不一定要事先签订合同了。这种运营模式下的合同主要用于共享市场风险。这种运营模式为提高发电公司运营效益提供了很好的激励机制,即使买方的数量有限,甚至所有的市场都是期货市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实时市场的电价对用电单位也是一个很强烈的信号。由于在短期内发电量是有限的,负荷需求对系统产生的短期压力就会提供一个通过电价,甚至是可停电电价来提高用电效益的手段。这样实时市场就起到了提高用电效益的目的。在英国,已经有一些大型公司通过重新安排生产计划的手段来对实时电价作出响应。 2.2.5 承担社会义务的能力 发电厂承担与发电有关的社会政策义务的能力在这种运营模式下基本上消失了。不经济的发电因素(高成本煤炭,过高的环境标准,由于国家安全原因采用的技术)在竞争性的市场下不能持续下去。当然,可以通过给予补助的形式鼓励利用风能发电或者燃煤电厂的建设,或者采用特别的技术,但是市场本身将不会提供这笔资金。然而,对于发电没有直接关系的社会政策义务还可以继续承担下去,只要调控机构决定可以从零售垄断获得的利润中拨出一部分款项。例如,可以对大型用户给予优惠电价,只要它们不再把这些优惠电能再卖给别的用户。同样也可以向穷人低价供电。要提供这些补助必然要求有人承担这笔费用。由于在这种运营模式下,最终用户仍然是被垄断的,可以忍受比较高的当地税收,或者向穷人提供补助。 2.2.6 变革的动力 在批发竞争模式下,需要确定配电公司的准确定义。如果把它定义为贩卖电能的电网公司,那么拥有自己电网的大型工业公司、工业园区、一组大型工业用户是否属于配电公司需确定。 这种运营模式通过定义哪些用户可以参与选择的方式来限制用户的选择权,如英国规定达到一定负荷水平(1MW)的大型用户可以选择。这个定义本身就不严密。如果用户选择被限制到累计负荷达到某一水平的用户上,是否允许把几个建筑物的负荷累加起来或可以成立联合买电公司把几个公司的负荷累加起来,这些负荷是否必须在同一个地方或者必须由同一个电网供电。这些定义上的问题促使批发竞争型运营模式向零售竞争型运营模式发展。 综上所述,批发竞争运营模式通过允许配电公司直接选择独立发电厂的方式扩大了竞争范围。市场中的买主越多,竞争越激烈。通过把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推向发电公司,使发电领域中竞争的效益得到加强。在判断新技术的利弊问题上,发电公司所处的位置比调控机构要好。当发电公司自己的资金遇到风险时,它们更愿意通过周密的思考来决定是否进行新的投资。在这种运营附表模式下,现有的发电公司还要与新建的发电公司竞争,在前两种运营模式下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然而,由于要求签订市场和网络合同,增加了交易费用。把采用新技术的风险推给发电公司也增加了它们的资金成本。这使政府失去了选择新技术的决定权,除非给予直接补助。然而,由于对最终用户的供电仍然是垄断专营的,使得提供补助和完成社会义务的能力还可以得到维持,尽管在执行形式上有所限制。 批发竞争型运营模式被认为是一种过渡形式,其最终的发展方向是零售竞争模式。其原因在于,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允许一部分用户有选择权,而其它用户被剥夺了选择权,这本身就不公平。因而,当批发竞争型运营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一定会向零售竞争型运营模式转移,这将是电力市场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 中国电力 宋永华 刘广一 谢开 于尔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