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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是深圳市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经常从内地购进大批粮食作物,加工后再销往内地市场。在托运货物时,为了节省保价费用,降低成本,他很少会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来保价,比如价值20万元的货物,他只保价2万元。几年来,也从未出现过什么闪失,林先生不免有些麻痹大意,甚至觉得自己每次都掏保价费“实在冤枉”。然而,就在他精打细算之际,一场变故突如其来。 辞职员工冒领老板托运货物 今年5月份,林先生从河北省定州市一粮站购买了150吨中级标准的玉米,总价值18万元,付清货款后,林先生将玉米运到定州火车站,办理了托运手续,将货物由河北定州运至广东省江高火车站,收货人为“广州铁路?祅?訽?祅觔???祅觔???評凉?????来中,他与这家“广州铁路?祅?袀???樉????褽?餼?????槚?襤?騴秉驃???饮楅?袀??梀??楐?楆????磀?覉訿?馉餻祀?万元的玉米时,林先生还是按照“惯例”未进行“全额保价”,仅保价3万元,支付了60元的保价费。 10天之后,林先生持提货单前往广州铁路?祅?襏樴禗毼???导?禗饷???樵??祅觔?禃??????祍娿襜覈?????褼??樵?楑???首駿??樴種?奍夸?查,提货人一栏里的签名是林先生公司的业务员刘某。林先生心里暗叫“不妙”,因为就在两天前,这个刘某突然辞工了。 广州铁路?祅?褹?稧饆?飀?椻???????导?祅觔????有的货物都是委托这个刘某来提取的,打过多次交道后,大家彼此都已十分熟悉。因此,当刘某这次前来提货时,工作人员既未查验他的提货单,也没有查验收货人林先生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结果被这个骗子钻了空子。 低估“保价费”引发赔偿争议 林先生首先将对方起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这个官司要打也应该在广州打。最终,广州市铁路法院受理了林先生的案件。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150吨玉米被人冒领这一基本事实完全认同,并且作为被告的广州铁路?祅?覉?????夽??襜覔??秉馗毼??馌駅祷夽???婪??祍壀?樴示???褺??????椻奏?樴示??秚?覝??褹毼?????秉騢???检?椻?觤???????駚????榘?襅礽???祇椸???餺秔?楷襤秚?榭磀?r> 被告方广州铁路?祅?訮?????覉訿??0吨玉米时,保值金额为3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因此,根据这一规定,他们最多只能按照林先生的保价金额赔偿3万元。 原告林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虽作了上述规定,但在第17条第2款则明确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铁路法》中的“重大过失”作出了明确界定:“重大过失”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被告广州铁路?祅?觚????榞??梀??稿祤??????馍???饅?奾????襅??観娧??????饺?饅楮?妍??万元进行赔偿。 法院判托运方赔15万 今年9月初,在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本着相互谅解和自愿的原则,最终达成和解:鉴于被告广州铁路?祅?襜覜?褸?襜袀??稿祤???????????毼???祅觔?襧?褸??襈覟???被告处提取货物时,曾有数次未向刘某出具授权委托书,这在客观上导致了被告方工作人员的麻痹大意,因此,也负有一定责任。双方各自作出让步,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5万元。对这一结果,原、被告双方表示接受。 ( 记者 张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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