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同志: 我有一幢房屋,价值10万元,向一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财产险。某同学在另一保险公司工作,向我推销业务,我又为该幢房屋投保了10万元财产险。不久前,房屋毁于一场火灾。我向前述两家保险公司同时要求理赔,按合同我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但两家保险公司知晓我重复投保后,均拒绝完全赔偿,而只同意按比例赔偿。请问:重复保险能获得双倍赔偿吗?读者朱华 朱华同志: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我国法律允许重复保险,但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而且重复保险还不得违背保险合同的填补损失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是填补损失的合同,即财产保险合同是在事故发生时用来补偿被保险人遭到的损失的一种合同,绝对不允许参加保险的人因为参加了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那么,投保人重复投保,且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是否还应当理赔?若要理赔,又当如何理赔呢?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因此,对重复保险,保险公司也不是不予赔偿,而是应当依据该规定按比例理赔。(律师 辛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