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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股民状告咨询公司案宣判
- 来源: 作者: 07-01-10 21:15:27 浏览量:
- 摘要:福建首例股民状告咨询公司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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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股民9000元咨询费 4.8万交易损失赔偿泡汤 ——《“仙人指路股”每炒必亏》追踪 日前,倍受关注的我省首例股民状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案(本报曾于2003年2月27日、2004年1月17日予以报道),在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决被告方福建天信投资退还原告南平股民蒋先生9000元咨询费,同时驳回蒋先生关于赔偿证券交易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有过错 要退钱 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咨询费。 法院观点之一: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天信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时,原告支付给被告9000元咨询费,履行了合同义务。此后,对被告适当履行该合同义务的要求是,被告应提供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依约定的通讯方式为原告发送投资分析意见或建议。 法院观点之二:合同事项不完整。 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由被告事先印制好,提供给原告填写签名的格式合同,被告对合同依法应载明的有关事项未载明,以致原告不清楚提供服务的业务人员的姓名和资格,因此引发争议,被告应负举证责任。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应载明投资咨询业务人员的姓名,以及执业资格证书的编号。 法院观点之三:被告未指派有执业资格人员。 被告提供的陈某的执业证书既未在合同上载明,又未提供应保存的原始投资咨询服务资料予以佐证,不能证明给原告提供服务的是陈某,故被告未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指派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存在过错和违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技术合同的受托人提出的咨询,凡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结论: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咨询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欺诈不成立 不撤合同 原告要求:被告作虚假广告诱骗签订合同,主张撤销合同。 法院观点:广告尚不构成欺诈。 被告广告虽夸大其词,但尚不构成欺诈,股市风险众所周知,原告对此应有判断能力。 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因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具备可撤销的要件。 结论:对原告撤销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盈亏要自负 不赔钱 原告要求:被告应赔偿买卖证券的亏损。 法院观点之一:依合同约定,盈亏原告自负。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是基于独立判断自行决定投资,被告仅是提供分析意见或建议,投资风险及利益悉由原告自行负担与享有,被告不保证获利或承担亏损。 法院观点之二:分析师是否有执业资格,与原告盈亏无必然联系。 股市风险难以预测,被告是否提供有执业证的分析师为原告提供服务,并不能必然使原告投资获利或亏损,因此原告的亏损并不因被告未提供有执业证的分析师的违约行为而造成,二者不存在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 结论:被告只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减收或免收咨询费,原告提出赔偿买卖股票亏损的请求没有合同约定,也不符合赔偿成立的法定要件,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半年损失近5万 2002年6月,蒋先生在省内一家电视台看到了天信投资的广告后,禁不住诱惑,便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在公司业务员的一再催促下,蒋先生加入了其会员行列,与其订立了一份《咨询服务合同》,汇付了9000元咨询费。 在公司人员的建议下,蒋先生先后买了申华控股、盘江股份、新亚股份等股票,但此后这些股票一直下跌,最终不得不“割肉”卖出。在仅仅三个月的会员期中,蒋蒙受了35800.07元损失。之后,蒋又按该公司人员的建议,于2002年12月买了金牛实业、ST渝开发,但再度亏损3647.21元。几次操作共计造成48450.28 元的经济损失。 蒋一怒之下,于2003年6月,向中国证监会投诉。中国证监会将投诉信函转至福建证监局(时为福州特派员办事处),该办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责令天信投资进行整改。蒋告诉记者,此时自己才得知,天信投资指派为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吴某,竟然没有注册证券分析师资格。经过多次与天信投资交涉未果,蒋于今年1月份,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信投资退还其9000元咨询费,并赔偿39450.28元买卖证券的经济损失。 对话股民 签合同别忘细节 对于此次走上法律诉讼的道路,蒋先生有何想法?在经历了一年多漫长的维权后,蒋先生最想告诉股民一些什么?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南平股民蒋先生。 东南快报(以下简称“东快”):证券维权道路十分漫长,为何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此事? 蒋先生(以下简称“蒋”):经多次协商,对方不愿让步,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用南平话说:“不为蒸馒头,就为争口气。”我一定要讨个说法,打官司即使再花钱,我也不在乎。我甚至想,只要有人为我打赢这场官司,我愿将获赔的钱奖励给他。 东快:此次官司,最为关键的焦点在哪里?在经历了一年多漫长的维权后,你最想告诉股民的是什么? 蒋:给我交易指令的吴某,没有从业资格,目前已经离开天信投资,但对方否认是吴某为我服务,并称吴不是他们的员工。由于签订合同时,事先没有在合同中写明指派的分析师是谁,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号码也没有写清。因此,对方狡辩称,是有执业资格的陈某为我提供服务。希望股民今后签订类似合同时,一定别忘了将具体细节写清,同时要注意保留各种证据,一旦诉诸法院,凭证据说话。 记者昨日欲就有关判决结果采访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但均未能联系上。 来源:东南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