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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退出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
- 来源: 作者: 07-01-10 21:20:00 浏览量:
- 摘要:券商退出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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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中重要中介机构的证券公司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证券公司整体质量较差、经营不规范。而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因此,研究我国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探索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助优胜劣汰 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缺失既阻碍了市场内在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又阻碍了优秀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致使一些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恶性竞争,甚至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应当建立证券公司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通过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关闭等方式,实现券商的优胜劣汰。目前我国完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是实现我国证券公司的“优胜劣汰”,改善证券市场主体结构,提高证券公司总体质量的需要。 对于一个市场来说,进入和退出限制条件的高低对于该市场的平均利润水平和竞争程度有着明显影响。完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促使劣质公司适时退出证券市场,给成长性良好的证券公司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有利于改善市场主体结构,优化证券公司的内在质地,提高其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 其次,完善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是优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内控机制的需要。 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降低代理成本,把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从而促进证券公司运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再次,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是激励劣质证券公司积极改善经营状况,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需要。 退出机制对于那些处于亏损边缘的证券公司来讲,无疑形成了无形的经营压力。证券公司若一亏再亏,有可能被迫退出证券市场,这对于处于经营亏损边缘的证券公司,压力与影响尤为明显。另外,建立退出机制对于那些业绩尚可的证券公司来讲也是一种挑战。如果不尽快完善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证券公司的行为就难以规范,成熟的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建立。 第四,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需要。 只有通过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证券市场内在运行机制的自身调节,把优质公司吸纳进来,将劣质公司淘汰出局,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优化证券公司主体结构,改善其整体素质,才能为我国证券市场运行实现更高层次的动态均衡奠定坚实的基础。 应遵循四项原则 一是市场化原则。通过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过程,为市场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促使资源从低效率的劣质公司流向高效率的优质公司,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是审慎原则。监管机构应给予危机证券公司一定宽限期、鼓励其寻求并购或整改,而破产程序中也应给予证券公司重整机会。在宽限期内仍无法达到准入条件的方可令其退出。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以及职工的利益,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提高内在质量。 三是效益原则。退出机制谋求的是优胜劣汰、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企业退出市场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公司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公司的“起死回生”,不仅取决于企业本身的努力,还涉及宏观环境、市场条件的改善等众多因素。对于一些自身经济效益不高,但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却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公司应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四是退市措施要考虑国情并与国际接轨原则。按照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给净资本低于规定标准的公司一定的“宽限期”,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的证券公司,监管部门应及时取消其业务资格。 需明确退出标准 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首先要确立证券公司的退出标准。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涉及证券公司的退出问题。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在操作中难以把握其标准,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首先必须明确规定退出标准。 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设计一般应包括风险预警系统的构建、退出程序的设计、配套措施的完善等过程。而退出标准的制定应该通过风险预警系统的构建来完成。风险预警机制是通过对证券公司报告的财务数据及有关陈述说明材料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根据事先设定的预警区域,寻找预警信号,从而发现和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我国监管部门目前已经设计了一套风险监管指标和风险状况的评价方法。其中,净资本是一个反映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流动性状况的综合性监管指标,也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监管的核心指标。经过几年的努力,证监会在利用净资本监控证券公司风险状况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预警标准。 根据国内证券公司的现状,净资本充足率低于20%的证券公司应限期补足。对于净资本绝对值低于5000万元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净资本的证券公司,应首先考虑取消其经纪业务资格,由经营状况良好的证券公司受让其营业部,以便于及时化解劣质证券公司的潜在的系统风险。 完善的四点建议 (一)尽快完善证券公司的风险预警体系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为了及时准确地发现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部门应以监控流动性风险为主导来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风险预警体系,提高其操作性。通过立法要求证券公司股东对客户资产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在具体措施上授予市场机构加大处理退市权限的力度,明确市场机构享有独立处理退市的具体权限。 (二)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提高证券公司会计工作质量。 由于净资本作为证券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控制的核心指标,将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方面,而净资本数据的准确与否便成为加强净资本监管的基础保证。证券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风险预警体系的实施效率。 (三)全面改革当前国有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推进国有证券公司的重组过程。 国有证券公司的改革,应同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一样,同样需要以建立现在企业制度、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国有股一股独大、界定政府与国有证券公司的界限等为目标,促使这些传统的证券公司逐步摒弃资本市场初期发展阶段从旧体制带过来的一些特点,实现向现代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演变,实现在开放的大背景下与国际投资银行规范的接轨。 (四)引入资本中介服务市场新的活力,培育新的市场力量。 通过放松管制推动市场发展,推动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成长和成熟,不断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特别是在外资即将全面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之前,对内资开放证券行业,引入资本中介服务市场新的活力,培育新的市场力量。 来源:证券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