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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央行和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在坚持“谁集资、谁负责”、集资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帮助集资企业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地方政府帮助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的,应进行严格的甄别,同时要严肃处理集资机构的违法行为,追究集资机构和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知”还要求,监管部门或托管清算机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实施保护性冻结的权属清晰、未被挪用的个人委托理财,经托管清算机构核实并确认后,予以解冻,客户账户内的资产不纳入收购范围,不作为清算财产。
“通知”还明确了“委托理财”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划分标准: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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