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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托是为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专为个人需求量身订作的生涯、税务规划及资产分配。信托改变传统“持有”的观念为“规划运用”的作法,即如何利用专业受托人以“专业管理,集体运作”的运用方式替个人作理财规划,取代传统“单打独斗”的理财方法。因此,个人信托在实务运作上极富弹性,在符合法令要求下,其目的、范围或存续期间等均可依委托人之各别需要而订定,进而达到保储财产、合法节税、执行遗嘱、监护子女、照顾遗族等多样化目的。 (1)个人信托的特性 ①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其外观上所有权虽属于受托人,但法律上信托财产权却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之外,不归属于受托人的遗产、破产财产范围,且受托人的债权人也不得对该信托财产行使强制执行、抵销等行为。为了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个人以生前信托方式将部分财产分割,独立管理,可防范万一未来生活环境骤变,仍能保障自身经济来源不虞匮乏。 ②专业管理经营。委托人经由订立信托契约,移转财产权予受托人。由于受托人为专业信托业者,可凭借其专业人才的管理、经营能力,促使信托财产创造最大效益。 ③延续经营。人的生命再长,亦有终止时,因此如何让财产保有完整性,并使财产权在原所有人生命终止后,仍可依照其意旨去执行,让财产权的效益得以持续,就成为财产规划的重心。而在信托法中明订信托关系并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因此信托的法律关系建立就提供一个得以让信托财产达到继续经营目的。 ④避免财产分散。将财产交付信托后可避免财产所有权因继承而强制分散,使家产永续存在,且委托人可在信托契约中确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子孙无须为争夺遗产而伤和气。 ⑤合法节税。经由信托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现在,我国的财产移转大都以赠与或遗产继承的方式处理,但不久赠与税或遗产税必将实行,参照国外的法律,此二者税率均高均达50%。因此,考虑税赋,信托就会成为移转财产的主要避税手段。 (2)个人信托的发展状况 个人信托肇始于英国,出现之初主要是以个人之间的信任、委托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且被作为一种消极的财产转移设计而加以运用。到现在,其个人信托业务仍占其整个信托业的百分之八十,且个人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这也是英国的信托业务与其它西方国家相比最为显著的特点。目前,英国的民事信托业务主要有:1、财产管理;2、执行遗嘱;3、管理遗产;4、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 在美国,全面的家庭及个人财产规划,包括从投资、理财、保险、节税、退休到遗产规划等几大方面,涵盖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一般来讲,设立个人信托的多是经济上较富裕的人,他们对理财方面也看得更重。目前,美国家庭及个人财产委托信托业务的比例近80%,美国知名家族,如肯尼迪家族、洛克斐勒家族的资产早已用信托方式,使得家族资产得已永续及传承。 根据我国的情况,个人信托品种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方面是针对富有阶层的,主要体现为投资和财产转移;另一方面是针对普通居民的保障性品种,例如投资理财信托、教育信托、养老金信托、储蓄性信托等。 个人利用信托的财产管理机制,可以实现投资理财,使财产保值、增值;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管理、移转及节税规划;子女生活、教养及创业资金的准备及管理;退休安养生活的照料;夫妻财产保障;家族股权的控制等等。如,在人生发展过程中,信托可以帮助投资者根据不同的生命阶段达成不同的人生目标: 25岁以前(求学和创业期)。经济能力不足,处于起步阶段,此时可以资金信托等方式累积资金,获得稳步收益。 26岁至35岁(安家期)。经济能力逐渐增强,但生活的负担也增加,此时除以资金信托或信托存款等方式累积资金外,亦可考虑办理个人人寿保险信托。 36岁至50岁(成熟期)。收入继续增加,贷款陆续偿还,小孩逐渐长大,比较有充裕的资金,考虑将多余的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信托及特定目的信托。此时如有专利权或其它资产,也可考虑著作权、专利权的信托及不动产、动产的信托或租赁权的信托。 51岁以后(退休期)。考虑退休金的运用、继承及遗产等问题,可利用年金信托、不动产信托、遗书保管、遗嘱执行、遗产整理及办理继承等信托。 建立信托的注意事项 由于信托这种特殊的托付关系,信托法对受托人有着严格的、特殊的要求,体现在受托人资格、责任、管理程序等方面的系统法律规范。归纳起来为:忠诚、勤勉、尽职、谨慎、专业几个方面的要求,体现了信托作为安全可靠的财产管理方式的特性。 因此,委托人在建立信托时,应该考虑下面几个因素: (1)选择优秀的受托人。受托人系信托关系中,在实质上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其地位相当重要。所以要选择有专业人才、正派经营、良好信用和值得信赖的信托公司,为你的财产做最有效的配置和规划,方能达成你所托付之信托目的。 (2)明确信托下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受托人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团的范围。另外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也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不得互相抵销。 (3)选择适当的信托产品,以实现信托目的。例如:若为投资增值,可选择各种资金信托产品;为管理财产者,可选择不动产(开发)信托或不动产租赁信托;为财产增值者,可选择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投资有价证券;为准备退休后颐养天年者,则可选择年金信托;为照顾未成年子女者,可选择抚育信托、保险金信托或遗嘱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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