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表示,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允许实行费率浮动管理。 通知表示,费率浮动指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在销售时,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被保险人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产品费率。 通知提出,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依法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通知强调,应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说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据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记者 卢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