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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人翘首企盼的《物权法(草案)》终于在7月10日向社会公示,全民可对这部法律发表自己的意见。人们关注这部法律,是因为其面世将起着定分止争的作用。而房子,又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不动产,跟其有关的规定就更加备受关注。
一经公示,关于《物权法》“亮点”的报道纷纷出现在各大媒体。但也有人指出,既然是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那么我们在看到亮点的同时,更应该指出问题。为此,记者选取了购房者、开发商以及专家都非常关心的方面采访了各方人士,一起来听听他们对《物权法》的意见。
聚焦一:《物权法》解决车库的归属?
车位纠纷一直是社区的“老大难”问题。有的开发商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已经将车库面积进行了公摊,但当业主入住时必须通过购买车位产权或者租赁的方式才能取得车位使用权。公开报道的车库纠纷也不在少数。
新闻背景:7月9日,永泰园小区就由于地下车库的归属权不明确,开发商和业主发生了严重冲突,开发商认定车库属于自己,业主认为应当属于全体业主。
法律条文:《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业主共有。”
对于《物权法》这一规定,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对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应该由法律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否则,《物权法》很难完成定分止争的任务。他表示,会所、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物,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对业主而言并不公平,因为在双方强弱势力差距悬殊的情况下,这实际上“合法”剥夺了业主的共有权利。开发商可以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通过格式合同方式将本应由买受人共有的公共设施和收益约定归为自己所有,损害购房人的利益。
但是对于车库的规定,人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林却是抱支持态度。他表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理应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从法定”原则。如果强制规定所有的车库都归业主,将带来几个问题:一、无法提高开发商修建车库的积极性;二、在车位不够的情况下,即使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也会产生使用权的矛盾;三、即使车位足够,有的家庭拥有几套房产,那么他也必须同时拥有几个车库,从而造成资源浪费。但是叶林指出法律应该明确“建筑区划”的具体范围,否则又会因为概念模糊而引发纠纷。
同时,他还指出,很重要的一点是对于车位的规定必须明确指向的范围,否则只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因为对于旧有小区的车位问题不仅严重,并且其解决办法更加复杂。他建议这一条款应针对还未开始销售的项目来实施。
而对于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开发商和购房者也有不同的看法。开发商基本倾向于他们持有大产权,业主可购买小产权或者租赁,他们认为车库与房屋一样,都是由开发商建设,产权自然也应当归其所有。仅有一套房子的购房者希望车库产权归全体业主,这样就不用花高价去购买一个车位。而有多套房产的购房者则希望开发商持大产权,业主可以选择是否购买或者租赁,他们认为即使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也会把车库的价钱计算在房价当中,但是一个家庭基本就是一部车,多出几个车库也没什么用处。
聚焦二:《物权法》解决“一房两卖”难题?
花了钱却发现房子不属于自己,这无疑是一件痛苦的事。毕竟买房子不像买衣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还得以产权登记和过户为最终的句号。虽然仅靠《物权法》无法解决这一难题,但它明确了拥有房屋产权的条件。
新闻背景:史大爷耗尽自己毕生积蓄为儿子在北京市霍营全款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一直找借口没有为其办理房产证,结果等到史大爷准备帮儿子搬进新家时,发现已经有人住在自己购买的房中,并且住户出示了自己的产权证。当史大爷再去找开发公司说理时发现公司也没有了,不懂法律的他只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血汗钱白白付诸东流。
法律条文:《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明确规定,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并且证书上的事项必须与不动产权属登记簿记载的一致,否则以登记簿上的为准。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史大爷已经交付了房屋的全款,但由于其没有产权证书,也没有到相关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交易过程并没有完成;而另一户购房者已经取得了该套房屋的产权,所以史大爷无法再享有该套房产。
但是,史大爷的权利真的就无法保障了吗?专家认为,《物权法》规定了权利人享有房产需要具备的条件,史大爷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并且也不可能再取得房屋的产权证,所以他无法获得该套房产。他的权利只能通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加以保障。
邱宝昌律师表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只要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就开始生效,但买家要真正成为房子的物权人,还必须以产权登记和过户为标准。如果卖家同时与甲、乙二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和乙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卖家与甲签订的买卖合同就无法实现了,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甲也可以根据法律追究卖家的责任。
叶林特别指出,《物权法》对权利人拥有物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有权属证书,同时还要保证其内容与登记部门的登记备案内容一致。所以购房者必须注意,在购买房屋时不仅要进行产权过户,同时要保证登记簿上的记载与产权证的记载相一致,以免遭遇假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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