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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婚恋财产约定”是王芳律师将自己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创设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财产协议”。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相关许多问题并未涉及到,因此有些条款还颇有争议,但毕竟是一种探索和尝试。
“九九婚恋财产约定”共计99条,一万三千多字,由于篇幅有限,王芳律师特别对其中有实用性、前瞻性、创设性、选择性的条款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了解约定的内容和含义。
婚前财产约定
现行法律对于恋爱甚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并没有详尽确切的规定,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并不像夫妻财产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对恋爱期间的财产归属更应该有所约定。
2、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曾赠与女方(礼物详细名称)(①该礼物不论双方结婚与否,均视为男方无条件赠与,女方无需返还;②该礼物为婚约定情之物,若双方未缔结婚姻,则女方应该返还男方)。
律师解读:本条款是说关于定情信物或彩礼等的归属,恋人分手时,男方说还我钻戒,女方说已送我的不能再要回,这样的情节一遍遍重演。再比如手机、电脑、汽车等贵重的礼品送给对方时总是以为要结婚的,结果不能如愿时就争执不休。如有约定,就照约定办。
3、婚前女方(男方)父母曾出资人民币元,帮助新人结婚购置房屋(或其他购置财产),现双方均认可此出资为(①父母对女儿、女婿〈或对儿子、儿媳〉的借款,双方约定婚后年内偿还完毕;②父母对女儿〈或者对女儿、女婿〉的赠与,无需偿还;③父母对女儿、女婿夫妻俩的赠与,无需偿还)。
律师解读:婚前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如果没有约定,法律上会认为可能是借款关系(有借条或双方都认可时),也可能是赠与关系,要注意,这种赠与是出资一方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是对小夫妻俩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示是赠给双方的。如果约定后,要不要还这钱,谁来还这钱就很清楚了。
4、婚前双方曾借用第三人名义(该人姓名)购买房屋(或者汽车其他财产),现两人均认可购置该财产出资系(①男方〈或女方〉一人出资;②双方共同出资)。
律师解读:我国实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如果产权证上是第三人姓名,那么法律会认为是第三人的财产。现实中律师已经处理了不少此类纠纷,所以公民应当慎用第三人名义购置贵重财产。本条约定功能是确认男女双方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事实、确认两人出资情况的事实。
5、婚前曾以(男方或女方)名义购置房屋一处,位于,该房首付为元,向某银行分期按揭每月偿还贷款额为元,其中本金元,双方约定该房产为(①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银行按揭还款由其个人负责偿还;②双方共同财产,各占份额分别是,首付与每月按揭还贷均由双方共同出资)。
律师解读:如今婚前购房已成为婚姻财产纠纷最集中的焦点。王芳律师曾在搜狐网站作过网上调查,其中对“婚前买房写谁的名字”一问题关注度最高,达到70%以上,由此可见许多人对这个问题并不清楚。这里面有多种情况,最常见的是一方或双方共同在婚前出首付,以一方名义买房,同时向银行申请了购房贷款,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并且房产证在结婚后下达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看,一方在婚前以自己名义借款买房,虽然房产证是婚后取得,但购房行为是在婚前就已完成,所以会认为此房产为这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而对于另一方对房屋的出资或是给银行的还款,是否能得到相应返还或补偿,目前还有争议,况且当事人也很难证明当时出资或还款的真实情况,导致对未在房产证上署名一方不公平的现象。所以建议婚前买房的恋人,要么在购房时以双方名义购买,要么对婚前房产的归属直接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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