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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 来源: 作者: 07-09-17 00:20:36 浏览量:
- 摘要:租客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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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胡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住房租赁给胡某使用。合同期将满时,胡某与王某商议继续承租该套房子之事,王某却告诉他:房子已卖给了何某,无法再租给他。原来,王某因急需钱用,将该套房子以15万元卖给了何某,并收受了何某预付款。胡某在这套房子里住了近一年,对这套房子的功能、质量及所处的楼盘环境等基本满意。胡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是违法的。于是,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王某与何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房屋承租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受法律的保护,出租人不得侵害。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我国法律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有两点:一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必须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由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派生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此,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以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为前提条件。如果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期限已届满,则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二是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出租人的租赁物,而不是以优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购买租赁物。这里的“同等条件”,一般指同等价格。王某与胡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在价格为15万元的情况下,承租人胡某依法享有优先于非承租人何某购买该套房屋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