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栏目文章由广发期货香港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组提供
编者按
成为全国期货业首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赴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之后,广发期货公司在思索着如何加快此项工作的进程。虽然,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对于广发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扩展、品牌树立等方面都是一个极大的提升,但迈好“走出去”第一步非常重要,为此,广发期货香港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组联合本报特开辟“瞭望香港期市”专栏,用以帮助广大期货同行和投资者熟悉香港的法律法规和交易制度,使大家对香港期货市场有一个感性认识。此专栏系列将详尽介绍香港金融产品服务、监管制度及监管架构、法律制度、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核准介绍代理人制度、各类衍生品工具、结算及交收等,敬请关注。
香港金融产品及服务
香港是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其金融机构和市场紧密联系,为本地和海外的客户及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产品及服务。香港金融市场的特点是流通量大,市场在有效和高度透明的监管下运作,各项监管规则都符合国际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恪守尽量不干预金融市场运作的原则,并尽力提供一个有利经营的环境。政府实施低税政策和推行简单的税制,使各类商业有更多主动权及创新空间。香港十分重视法治及维持市场的公平竞争,不会阻止境外公司参与本地的金融市场,更不会限制资金进出香港。此外,香港亦无实施外汇管制。
香港的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分别由联合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经营,联交所和期交所都是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自2002年以来,香港交易所陆续有新产品面世。2002年5月推出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期货在期交所进行买卖(2005年由于交易量少停止交易),让投资者可在美股开市前或收市后迅速对公司公告或其他市场事件作出反应。此外,2002年11月推出小型恒生指数(小型恒指)期权。小型恒指期权的合约乘数是恒生指数期权的1/5,可以让更多个人投资者有机会参与股票指数期权市场。
联交所自2000年推出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以及引入若干新的交易设施和投资者参与途径后,交易活动变得更加精细和多元化。衍生产品的交易经香港期货自动交易系统执行,直通式网上交易也因而变得可行。目前,香港交易所已经把期货和期权的结算工作合并,大大方便了衍生产品结算及交收系统进行交易。新一代系统的网络接驳设计能提供综合的渠道进入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操作的金融服务网络。该网络连接了香港各大金融机构,方便实行直通式交易,以至最终完成处理即时金融交易。新一代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全面实施后,该系统的开放式界面架构可以让香港交易所能够迅速回应不断转变的市场需求。新系统也能支援更多不同特性和交收期的区域性和全球性产品,并可以提升市场及市场参与者的营运效率。
现在香港金融市场上设有种类齐全的产品及服务。这些产品及服务可满足投资、获得资本收益及集资、促进现金及资本流动、资本及投资保障(例如对冲)、妥善保管及保安、投机及保险等需求。产品包括证券、衍生工具(包括期货)、外汇产品、互惠基金、单位及信托投资基金、存款证及其他银行业产品、货币市场产品、黄金市场产品、公司可转换权益(例如:股份、债权证、认股权证及可换股证券等)。金融服务包括证券买卖、期货交易、外汇买卖、财务顾问、机构融资、包销、合并和收购、创业资本、投资和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放债、黄金买卖、保险及保险经纪服务等。
随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及日益完善、巨额财富的流动及不良行为的滋长,越来越需要健全有效的市场及独立的专业监管机构。大多数市场所采纳的模式,就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场并对市场专业人员、参与者及产品施加适当的监管。
近期,在受监管的市场经济体、自由的市场经济体,以及这两者混合的经济体中,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监管机构除负责监管外,亦能有效执行其他有用的职能。例如,监管机构可透过以下方式提高所监管市场的素质:鼓励开发新产品及服务;协助提高金融市场专业人员的素质及技能;通过投资者教育计划,协助提高公众人士的投资知识等。
监管制度
香港首间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891年,1973年增至五间,其中包括香港期货交易所。香港期货市场是从上世纪7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历史虽然不长,发展过程却十分复杂曲折。现在的期货交易所其前身是商品交易所,是在1973年6月首先由一些公司和商人组成的时金集团提出申请,以后四年经港府严格审核,立法部门制订了商品交易条例之后,于1977年领到执照后才开始营业的。最初主要经营棉花和原糖期货交易,1979年和1980年又先后推出大豆和黄金期货合约。经营仅几年,棉花期货交易便宣告失败,其他期货交易也很不景气,加之管理中存在集团操纵等严重弊端,从1982年起便进行整顿,后经有关各方多次磋商和港府从中协调,于1984年由多家银行组成的集团与商品交易所达成了联合改组协议,原商品交易所改组为期货交易所。而1987年10月发生的全球性股灾促使当局对监管架构作出进一步检讨,即委任由戴维森担任主席的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戴维森委员会)负责检讨金融市场,并最终采纳其建议。
戴维森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是:有稳定的体制;以一个平稳有序、公平且无操纵及欺诈行为的市场;有充分的保障投资者制度;有实行以从业员为本的监管体制,即由具有行业或监管经验的专业人才执行;有制约平衡制度,即由一独立于政府的委员会负责监管交易所,而政府仅在该委员会未能施行适当监管时加以干预;在交易所及结算所进行交易。戴维森委员会建议的架构由1989年起运作,至今仍保持不变。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香港证监会及政府经过近10年的努力,终于在2003年4月版布《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于当年4月份生效。《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并取代了以往10条监管证券、期货及杠杆式外汇行业的条例而成的法律架构。
香港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的共同宗旨如下:透过确保在尽可能极少监管的情况下仍能维持适当的市场监督,协助维持香港作为主要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地位。致力于在尽少干涉的同时,维持可接纳的国际金融监管水平。努力使市场开放、公平且有效。在权力范围内,致力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得以明确、完善及公平执行。鼓励建立稳健的技术性基础设施,促进市场的运作及与全球交收结算系统接轨。采取措施协助提高国际及本港金融市场的信心。
监管的理念及制度有时以监管机构的评审为本,有时以披露为本。英国及美国的制度据称是以披露为本。该制度关注于最高披露限制及提供有关公司发售的资料。披露可以属强制或自愿性质。在香港,《公司条例》是以披露为本,且具有法律效力。简单地说,该理念假设投资者需受最高披露限制保障,但参与者一方也有责任运用所有资料作出独立投资决定。而以评审为本的监管方式是以筛选出不受欢迎的参与者及不受欢迎的发售为宗旨。在受这种监管方式规定限制的市场中,投资者一般是不会投资于可能由“不受欢迎人士”发起的所谓“不受欢迎发售”。然而,由于以披露为本及评审为本的监管方式之间并无清晰的界线,实际上两者有重复。证监会在解释其监管制度时,还会经常用到以风险为本一词,这种监管制度基本上着重监管对于市场参与者构成的最大的风险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