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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0年金融服务及证券监管经验的香港联合交易所集团营运副总监霍广文认为,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一定会注重上市公司公司管治的质量,这其中,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所发挥的作用相当重要。
霍广文认为,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是按股东授予董事的权力,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内,清楚列明董事的职能,就是负责管理和经营上市公司的业务。所以公司业绩表现是否理想,董事扮演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他说,董事实际上就是股东的代理人,为确保这些代理人是按照他们的委托人——股东的利益而行事,香港联交所要求董事必须共同、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
为此,《上市规则》对董事有以下六个很重要的要求:一是诚实与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题行事;二是为适当目的而行事;三是对上市公司资产的运用或滥用负责;四是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同其职能冲突;五是全面及公正地披露与上市公司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六是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并具备相当的知识及经验。 他认为,虽然有这六个要求,但这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地确保一个公司良好的管治。就是要设立一个机制确保董事、公司的控制人或者经理不会滥用权力以谋取私利,并向股东包括小股东负责。
霍广文认为,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不但可以保障小股东的利益,更可以在董事局的决策过程中带来不同的声音,起到制衡的作用,尤其是当股东的利益不一致,或者牵涉关连交易的时候。此外,独立董事更可以在公司的内部监管及财务资料披露方面作出中立及客观的意见与监督,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保障。
他说,香港评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4个标准:第一,不应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百分之一或者以上的股权;第二,不应在上市公司或者它的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拥有任何财务或者其他权益;第三,不应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士有任何联系;第四,不在上市公司集团内担任任何管理职责。
霍广文介绍说,香港联交所日前发布了一份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指引,其目的就是让独立董事能够作出独立的判断,并且让人觉得委任他们是公平的。他说,目前《上市规则》不禁止董事收取公司赠送的公司股份;不禁止公司委任某人为独立董事,就算该名人士现在是或者曾经是公司的专业顾问;不禁止公司委任已经离职的行政人员或者执行董事为独立董事。但是,联交所认为,上面三个方面都可能妨碍独立董事作出独立判断,并且让人觉得该名人士并不适合作为独立董事。
因此,联交所建议在《上市规则》中提供更多指引,以说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如果一名独立董事有以下情况,他的独立性就应受到质疑:第一,他持有公司任何类别已发行股本5%以上的服务;第二,他曾经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士以馈赠形式或者其他财务资助方式取得公司证券的权益;第三,他是某专业顾问的董事或者合伙人,而该专业顾问现在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曾提供服务予公司;第四,他在涉及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业务活动中持有权益,而有关权益属于重大者;第五,他效忠于某一股东或者某一群股东;第六,他在董事会是特定为保障某些人士的利益,而这些利益与整体股东的利益并不一致;第七,他现在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曾与公司任何董事、行政总裁或者大股东有关联;第八,他现在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曾是公司、公司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者董事;第九,他作为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董事收取薪酬,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霍广文说,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的每名董事,必须令联交所确信他具备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个性、经验及品格,并证明他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上市规则》还规定,每名独立董事必须确保能付出足够的时间和精神,以处理上市公司的事务,否则不应接受有关委任。不过,他说,《上市规则》没有为委任独立董事指定最低资格基准。他认为,独立董事的其中一个主要职责,是在评估公司财务报表时提供客观意见,并参与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因此,应该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至少一名具备财务专业资格或者经验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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