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汇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关注企业”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9日消息,为进一步便利企业贸易资金的使用,加强对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按分类管理、主体监管的原则,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关注企业”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
通知如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增强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收汇单位贸易外汇实行分类管理。
二、外汇局按年度对收汇单位进行考核,收汇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结汇“关注企业”名单:
(一)一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总额相差10%(含10%)以上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三)根据信用记录、开业期限等,外汇局认为应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
三、对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在生产、经营和资金结算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收汇单位,以及一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差额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收汇单位,经外汇局审核后,可适当放宽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标准。
四、取消贸易项下外汇收汇与结汇待结汇账户和支付结汇管理。对“关注企业”名单以外的收汇单位,按相关规定直接办理收汇与结汇;对“关注企业”名单以内的收汇单位,经常项目全部收入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经严格审核后办理结汇。
五、凡“关注企业”名单以内的收汇单位,经常项目外汇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结汇,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关于结汇款项性质的书面说明,并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凭对应的盖有银行业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企业留存联)正本、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
属于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在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凭对应的盖有银行业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企业留存联)正本、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