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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地点
- 来源: 作者: 07-05-06 00:00:00 浏览量:
- 摘要:增值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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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997年11月11日 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