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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缴税变相合法化
- 来源: 作者: 07-05-06 00:00:00 浏览量:
- 摘要:“进场费”缴税变相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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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灰色”进场费 昨天下午,四川供货商会一位负责人说,进场费一般要占到供货厂商年销售额的5%-10%,这个比例非常高。据称,目前“进场费”的收取大多不是公开透明的,甚至成为了一些商场的“灰色收入”。 焦点:商场店大欺客?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商家纷纷表示欢迎。家乐福有关人士表示,还没有哪条国家法令不允许超市收“进场费”,现在有了这个规定,今后更要照章办事。 好又多量贩人士也认为,进场费本来就是合理的。这是供货商购买“销售平台”的行为,不存在强迫一说。另外一些商家认为,商场收取进场费是参照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无可厚非。 但作为利益的另一方,供货商对此还是很不以为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销商表示,很多供货商都认为商场是“店大欺客”,相关合同根本就是不平等合约。不少中小供货商甚至担心,超市会变本加厉地收取更高的进场费。 悬念:合法化与否? “向商场进场费收取营业税,就像对某些灰色行业收税一样,等于变相地把进场费合法化了。”昨晚,四川大学一位从事商业研究的教授尖锐地指出,商场的收费确实很高,给供货商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负担,此举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供货商的生存压力,不利于生产企业的良性发展。 但是,成都另一位资深商业界人士则认为,由于商场的经营管理是需要成本的,商场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用是正常和合理的。没有进场费,零售商则无利润可言。 昨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正式对此表态,“这个《通知》等于把进场费给明确下来了,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合法了。”她认为,最核心的问题是,随着市场与企业的发展,怎么来界定不公平交易、怎么来界定垄断? 链接 收“进场费”要纳营业税了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首次明确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的原则: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