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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反洗钱需“添”新招
- 来源: 作者: 07-05-08 00:00:00 浏览量:
- 摘要:保险反洗钱需“添”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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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成洗钱重要工具———保险反洗钱需“添”新招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该针对保险业的具体现状,重新修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使这些法律法规实施范围扩大到保险领域。
毫不客气地说,洗钱的行为在保险业屡见不鲜。
在寿险领域,尤其是在团体寿险中,存在着大量的洗钱、洗单行为。它是指当事人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违规退费、混乱代理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达到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目的。由于“形似”洗钱犯罪,人们也将这种行为形象地称为保险“洗钱”、“洗单”。
近年来,一些企事业单位通过买保险来“洗钱”、“洗单”的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干扰并危害了国家的经济生活秩序。
一方面,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保险“洗钱”、“洗单”行为增加了企业成本的支出,对应着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从而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而利润的下降直接造成了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税收量的减少,从而影响了国家的财政和国民的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就保险公司而言,首先,这种“洗钱”、“洗单”行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保险公司在运营中能否获利主要取决于死差、利差和费差的益损,三者中最大的变量是利差,利差的来源是资金运用,可运用资金的来源是保险费。而这种“洗单”行为本质上是保费虚增,即资金通过保费实现了转移,而真正的保费收入却没有增加。这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
由于这种危害的严峻性,据了解,有关监管部门已经有意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上进行改革,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以全面围剿保险洗钱行为。
笔者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针对保险业的具体现状,重新修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使这些法律法规实施范围扩大到保险领域。
另外,中国保监会力求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在该系统建立完成前,各保险公司应将出单情况通过报表方式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对报表的真实性要进行不定期抽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使“问题保单”无所遁形。
中国保监会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来约束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对于大额付款金保险公司应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对于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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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景网) 编辑:实习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