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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个笑话,说的是,根据新婚姻法,想离婚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找人同居,并且采取广而告之的态度,你想离婚,自然调解无效。当然,你不要有太多的财产。
法律有空子可钻是难于避免的。毕竟这个世界上,只有结不成的婚,没有离不成的婚。
有一篇小说曾描写一个男人为了甩掉妻子,精心设计了一个陷阱,让妻子不自觉地爱上另一个男人,同时让他“发现”,而让妻子悔愧交加地主动离婚。
今天如果有人按照这个套路设计一下,情形会怎么样呢?
就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是妻子向丈夫索赔,尚无丈夫向妻子索赔的实例。如果是妻子红杏出墙,做丈夫的男人,会不会索赔?绿帽子换来的钱,男人会要吗?
由于没有实例,我们不能妄自猜测。但是既然男女平等,为什么男人不可以理直气壮地索赔?
我们没有看到实例的最大可能是,当事人没有闹上法庭,在法院外就协议了。
五、成本总核算
核算下来,你明白了吧,如果你打算将外遇进行到底,总有一天事情会露馅的,不离不弃的想法比较天真,既然“过错赔偿”本身的灵感来源于合同法,那么没什么不好意思的,一项投资不能赚钱,那就得止损,所以有必要核算成本在先。
表面上看,离婚是最大的成本,加上数万元的赔偿———如果你的法定配偶看在曾经的夫妻情分上,不那么狮子大开口;又或者,她(他)没有请到一个激情和口才都足以打动法官的律师。
当然,身心的折腾是不能算的,因为你一定乐在其中才要这样折腾的呀。
民间曾有一句恶俗的话,与婚外性成本有关:“想喝牛奶,为什么要养一头奶牛呢?”
这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等于明确告诉你,一时的通奸和一夜情,都不算此列。同样是出轨,“持续稳定地居住”符合索赔的条件,一夜情和嫖娼,都不算“过错”,不符合索偿的要件。
如此推断下来,“养奶牛”的人至少是爱牛的,属于有情人,只喝“牛奶”的当然谈不上情了,却是最节约最经济的。法律到底要打击谁和保护谁呢?如果一个妇女到法庭请求离婚,理由是其丈夫屡次嫖娼,并且要求赔偿,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她的愿望或许会落空。出轨的丈夫可以理直气壮地根据这个“司法解释”驳回。——难道法律认为嫖娼和一夜情都不足以破坏婚姻?不会给配偶带来精神伤害?
而对被侵权的第二者,最大的成本应该是捉奸费用,万一这部分的支出,以及雇请律师的费用,加起来远远大于获得的赔偿,而且———你自己捉的奸,法律是有可能不认账的,因为这是侵犯隐私。
那么,谁会在这些赔偿案中受惠呢?答案是可笑的,但却是事实,那就是:律师和法院,以及冲晒胶卷的影楼。
很多聪明人看到这一点,于是不会闹到法院,平白做了神圣法庭的经济支柱,还免费娱乐了旁观者,更有可能成为正愁无处找社会新闻的记者的好素材。
这是从经济出发算出来的。
当然,如果有孩子,孩子可能永生的心灵缺陷,是为人父母的最大成本吧。
况且,科学家们说了,爱情是一种化学反应,好像最长也就36个月,就化为乌有———你要是活70岁的话,36个月才是几分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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