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翻翻抽屉和书包,一大堆乱七八糟、名目繁杂的卡让你眼花缭乱。电话卡、购物卡、美容卡、贵宾卡、积分卡……啊,它们想累死谁?!
各种各样的储值卡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走进了我们的生活。
虽然,储值卡的使用与有关政策规定有相左之处,但由于其具有方便快捷、充值操作简单的特点,而被消费者所普遍接受,商家也自然乐意采用。
但是,它是不是有些泛滥成灾了?同时,在管理上,这里边是不是存在许多问题和漏洞?
储值卡与现行规章制度存在冲突
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由于目前对储值卡的管理多为地方性和行业性的法规,储值卡的使用对象和范围也都由发卡主体自行规定,加之储值卡的发行主体较为分散,导致储值卡在市场准入、行业标准、储值卡卡基、用卡环境等方面无法统一,信息也无法共享。而各发卡主体各行其是的结果,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也给持卡人带来诸多不便和风险。
有关专家认为,储值卡发行中的一些问题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因为——
在整个储值卡运行环节中,协议、使用规则都由发卡方单方面制订,并兼有解释和修改权,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同时,储值卡在整个运行过程中涉及发行、消费、清算等诸多环节和机构,如果出现欺诈、非法集资、经营不善倒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等行为,除持卡人蒙受损失外,还将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
发行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了消费者同时持有多张卡,不能一卡通用。甚至有些卡被限定了消费场所和范围,公平交易的原则被打了折扣。
由于储值卡先储值后消费的性质,因此,会在发行机构形成大量的沉淀资金,其结果是挤占了一部分居民的储蓄存款,而商家则可以无偿使用这部分资金。如果,这部分被掌控的资金流入投资领域出现风险,持卡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失。
除了在储值卡流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储值卡的使用一直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障碍。早在1998年,有关部门就明文规定“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人民银行法》也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由此可见,储值卡与现行的规章制度存在冲突,不解决上述问题,储值卡的发展就难有出路。
储值卡发行、使用与管理应纳入金融管理体系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针对储值卡发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应会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金融管理体系中。并结合现阶段储值卡的使用情况,对储值卡的概念、功能、使用范围、对象等内容进行重新定义和规范。
必须明确储值卡发行条件。对储值卡发卡主体的资本金要有限定,实行记名制,明确储值卡的使用范围及单张储值卡最高金额等。对于联名卡,其发卡主体是商业银行,可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必须规范储值卡使用和资金清算工作。储值卡作为一种电子货币,其使用较为广泛,在持卡人、发卡主体、特约商户、特约银行、信息交换和资金清算中心之间存在一系列法律责任,必须加以规范,以保障各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储值卡的资金清算,则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从长远来看,储值卡资金清算组织的建立,可实行市场化,以摒弃垄断行为。
必须严禁发卡单位利用沉淀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储值卡监管当局可以强制要求电子货币发行者提取最低比率的准备金。
必须对沉淀资金采取封闭式管理方式,由储值卡公司选定托管银行进行资金管理。储值卡发行主体对于储值卡的资金,在消费者未使用前,须在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待消费者支付后,从托管银行专户划付款项,以防范储值卡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同时,与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储蓄卡相比较,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储值卡的使用范围应当受到更多的限制。储值卡监管当局应规定:一般情况下,储值卡的主要用途只能与其业务有关。经监管当局同意后,这些储值卡可以具有有限的附属用途。通过较为严格的监管手段和措施,防止那些利用储值卡进行非法吸储等犯罪活动。
储值卡不同用途可区别管理
目前,针对不同用途的储值卡在发行管理中应区别对待。
首先,对于用途专一、发卡数量少、影响面小的储值卡,如停车卡、健身中心的消费卡等,持卡人只是凭卡获得分期消费和取得服务的便利,可实行市场化管理。其次,对于范围固定、发卡数量众多的储值卡,如大型商场的电子消费卡等,实行适当的市场准入制度。再次,对于跨行业、跨地区使用的,且发卡数量众多,影响面较大的储值卡,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发行。
另外,可以借鉴香港八达通卡的成功经验,以使内地储值卡业务能够健康发展。香港八达通卡于1997年面世,初期主要用于香港区内的交通服务。该卡由九广铁路公司与香港联俊达公司共同推出。3年后,香港金管局就认定香港联俊达公司有权接受存款,并批予金融牌照。目前,香港有18家银行与其进行业务合作,提供自助增值服务。在香港有超过253家的商户采用了八达通卡,包括公共交通、停车场、零售、会议及展览、影剧院、超市等,八达通卡已成为用途广泛的电子货币。
在储值卡管理方面,香港特区政府在《银行业条例》中赋予了金融管理专员监管储值卡发行的权力,并对储值卡的发行要求、犯罪惩处都有详细而全面的规定。
相关链接
储值卡
储值卡是一种以电子卡为载体,具有支付功能,限于一定范围内使用,可以用价值计量的有效凭证(或小额电子钱包)。
目前,储值卡的发行主体多为企事业单位和商家,也有一部分储值卡是由银行和企业联合发行的。储值卡有单一和多用途之分,在北京市,电信部门、公用事业性服务单位和各大商场发行的储值卡,功能上较为单一,如电信企业推出的电话充值卡,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单位推出的储值卡,消费者可以持卡到发卡机构或银行充值,用以缴纳各种费用。而各大商场单独或与银行联合发行的储值卡,一般只满足商场和个别单位的需要。还有一类储值卡用途较为广泛,如北京市政交通发行的“一卡通”,可在公交巴士、地铁、停车场、高速路收费及市政领域中使用;北京市民卡管理中心发行的储值卡,可用于办理各项社会保障事务和享受政府公共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