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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请求人:张某 被请求人:武汉市司门口商业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司门口商业大楼) 案由:“手持式蚊蝇电击杀拍”专利侵权纠纷 1997年6月,请求人张某向武汉市专利管理局提出专利纠纷调处请求,被请求一方是司门口商业大楼销售的一种“网球牌电子灭蚊拍“落入了他的”手持式蚊蝇电击杀拍“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要求司门口商业大楼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2000元。请求人提供了在被请求人处购买的一把” 网球牌电子灭蚊拍“作为证据。 武汉市专利管理局受理本案后,首先审查了请求人专利的法律状态为合法、有效,经过到司门口商业大楼进行调查,市专利管理局查明被请求人确有销售争议产品的行为。被请求人是在与亿信(福州)电器有限公司联营销售“电子灭蚊灯“过程中,亿信(福州)昌器有限公司未经被请求人许可,擅自销售了佛山市美尚电子塑料制造厂生产的”网球牌电子灭蚊拍“,也就是本案争议产品。被请求人发现亿信公司的上述行为之后,已停止对”网球牌电子灭蚊拍“的销售并撤离柜台。经过分析查明,该争议产品已经落入请求人专利的保护范围,但直到请求人向市专利管理局提出请求前,被请人仅销出这种侵权产品1把。 [处理结果] 1997年8月15日,市专利管理局公开审理了本案,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请求人口头向请求人表示歉意,给予请求人经济补偿470元,并承担本案调处费用。 [评折] 专利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产品生产者应该重视的问题,同时也是产品销售者所应重视的问题。在整个市场体系中,商场主要承担的是产品销售工作,这其中,专利权的保护也不容忽视。一般地说,商场主要承担的是产品销售工作,这其中,专利权的保护也不容忽视。不般地说,商场在进货时都要查验商品“四证“,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除此之外,商品中涉及专利的还应查验专利证书。同时在发现销售了侵权产品时,要及时停止销售,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在流通领域中杜绝冒充专利现象,杜绝专利侵权产品,也同样是在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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