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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些关于地下融资的数据:
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全国地下信贷的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比重近30%。
在2004年5月到10月期间,银行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
据公安部消息,在2004年4月至12月份期间,公安部共捣毁155个地下钱庄以及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窝点,涉案金额高达125亿人民币。
花旗银行2005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中国非正规资本市场大约为9000亿元,将近总存款的4%或2004年GDP总额的6.5%。
另据《国际金融报》载文称,民间借贷正受到越来越多需求者的青睐,融资规模或许已经达到1万亿元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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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样触目惊心的数据,来参加两会的代表坐不住了。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安徽省工商联会长王鹤龄委员坦言,由于大量资金从事地下融资活动,已经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了一些列的负面效应。王鹤龄委员强调,在当前形势下“解决地下融资问题势在必行。”
从身份来看,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安徽省工商联会长,王鹤龄委员日常工作必然有很大一部分是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在过去的2004年,是中国宏观调控的一年,这一年里,由于信贷政策的紧缩,企业资金链发生断裂的现象可以说是随处可见,规模小的甚至早就已经破产关闭了。当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难以从正常的渠道获得时,游离于社会正规金融体系外的金融活动就有了生存的空间。国家原本要控制的项目,由于有了体外资金的支持,有可能又大张旗鼓的继续实施下去,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最终,国家的利益完全被企业抛弃,宏观调控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而过多居民参与地下融资,也会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看在眼里,痛在心头。王鹤龄委员呼吁要解决地下融资问题也就显得迫切而又必要了。
地下融资其实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是相对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经常也被称作黑市融资、非正规融资或“草根金融”等。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为缺乏地方中小企业法务的金融机构体系。长期以来,政府通过金融参与并调控经济运行,使得整个金融资源基本被政府所支配。金融压抑和垄断造成了严重的信贷歧视,为城乡个体农、工、商、贸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严重缺失,非国有经济部门深受其害。有资料显示,不小地区非国有企业对GDP的贡献率超过了70%,但是获得银行正式贷款的不到20%,80%以上都流向了国有企业;中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约有三分之一强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不少地方农民非正规金融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超过一半。特别是在浙江、福建等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几乎就没有民营银行,这样就使得一些资金进入了地下钱庄、“标会”等。
二是利率刚性的因素。从经济学意义上说,金融压抑扭曲了资金配置。改革开放以来,银行官方利率一直比非正式信贷市场的利率低50%-100%.最近几年,国家允许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可以上浮10%-50%,但有些市场利率仍然比最高利率高出50%以上。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居民存款以及民间资本流入地下金融,追逐更高的资金价值。
三是抵押担保体系发展严重滞后。在我国,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共同推动担保业的机制尚未建立,鼓励担保业发展的政策性在担保没有全面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地下融资的兴起,担保难也是其重要的原因之一。
“问题严重”,对地下融资的可能产生的危害,王鹤龄委员曾经作了深入的调查。调查表明,由于大量资金在体外循环,其数量、运动方向却不能够准确地了解、掌握,从而带来了对国民经济的预测、决策困难,增加了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难度,使之加剧了经济过热。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法规规范,地下金融尚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因素,潜在的风险及其巨大。一些变相非法融资就屡禁不止,而在一些地区,非法融资甚至已经出现了自我制度化的趋势。地下融资活动已经成了中国的金融乱源。
委员揭示的问题虽然严峻,但并不是说就找不到一个恰当的解决方式避免并化解地下融资有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要解决地下融资,还需要先认识到它的真正本质。
笔者认为,地下融资活动的出现和活跃,表面上反映的是金融秩序问题,其实质上体现的是金融供给与需求不平衡,是金融体系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金融供给不能满足金融需求的结果。要彻底解决地下融资问题,必须标本兼治。俗话说“疏胜于堵”,对待地下融资不能一味采取“关门政策”,应该区别对待,“堵”、“疏”结合,将民间金融资金“拉”出地面,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比如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最终实现资金的市场价值,让利率相对自由浮动,因为如果不是长期存在的“负利率”,人们就不会纷纷从银行取钱投资,如果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更加灵活,银行就会考虑以合理的利率将钱贷给中小企业。再比如针对民间借贷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处于正常范围内的民间借贷,应该明确其借贷最高限额、利率,并按规定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向税务部门纳税,到公证机关公证,建立民间借贷的监测体系。
除了合理规范民间金融资金的发展外,国家也要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但我们希望在加大对“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打击力度的同时,通过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增加金融供给,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一方面要积极稳妥地引导民间金融,多开辟各种融资渠道,另一方面要深化金融体系改革,打破金融业的垄断格局,加快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构建更加开放更加市场化的金融体制。这样,地下融资的空间将逐渐缩小,走向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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