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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岂止汉中市,近年来在西北五省区不少地县,包括城乡居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甚至包括基层政府、金融界人士在内等社会各界,几乎都对民间融资持肯定和正面看法。大量事实也充分证明,民间融资已经对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和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特别是民间融资已经成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私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同时,一个人们隐讳但不言自明的事实是,多年来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农村乡镇企业在极少得到金融机构贷款的十分艰难的条件下,之所以能得到快速发展和成长,并且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个十分重要甚至关键的因素就是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民间融资也的确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作用和影响:如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有时在借贷者之间引发经济纠纷甚至案件;给国家对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等宏观分析和预测带来不确定因素等等。特别是如不能进行科学及时地规范和引导,当融资规模无限制发展时,也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但是,这些显现的和潜在的问题并不能成为否定或取消民间融资存在的真正理由。事实上,在目前现状下,一切要从根本上否定、限制、取消和制止民间融资存在和发展的企图,都是无益的,也是根本做不到的。既然规范的民间融资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益,且不可能从根本上制止,那么人们,特别是金融管理和监管当局能否转变思路,给民间融资一个出路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可喜的是,在前不久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语出惊人,公开为民间融资正名。她认为政府对民间融资的管制严格,限制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扭曲了社会融资的结构,增加了银行信贷的风险。吴晓灵认为,在一个金融中介机构不尽完善的经济体系中,民间融资就有其存在的必然而又合理的空间,这不是政府能够以行政命令限制得了的,因为这是经济个体合约选择的自由权。
种种现象表明,在我国,也许是该到给民间融资出路的时候了。就此,人行陕西省汉中中支行长张国林提出建言:一、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当局认真将民间融资纳入管理层和决策层的视野,尽快承认民间融资存在的合法性。二、采取相应得力措施,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疏导、引导和规范。如对民间融资的合同(或借据)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并进行公正(或登记),明确规定经公正(或登记)的合同(或借据)受法律保护,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这样做既可以减少因合同(或借据)签订不规范带来的不必要经济纠纷,又可以通过公正(或登记)掌握民间融资的规模和投向,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同时,还可以按照公正(登记)利率水平征收利息税,调节居民收入,缩小社会差距。三、尽快研究、探索出台《民间融资法》,对资金来源和运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民间融资行为给予保护,引导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四、加大对灰色和非法民间融资活动打击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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