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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展中国风险投资业
- 来源: 作者: 07-09-16 23:41:59 浏览量:
- 摘要:如何发展中国风险投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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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风险投资可以起到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生产率、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作用。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增长势头强劲,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增长低通胀时期,这和美国有着发达的风险投资业是分不开的。 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关键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就内部环境而言,就是要有一个通畅的资金来源渠道,一批高素质的人才,一个健康的风险投资中介组织模式。而外部环境则是要有一个高效的风险投资退出市场和一个积极扶持风险投资的政府。 一、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在究竟应该由谁做风险投资资金的提供者上,有些学者认为应该个人、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业一起参与,资金越多越好。对这个问题应该辩证地看,增加风险投资资金固然可以带来风险投资一时的繁荣,但也可能造成风险资金供过于求的局面,弱化了项目筛选等风险控制机制的作用,降低风险项目的成功率,最终影响风险投资的发展。 在居民储蓄是否应成为风险投资资金主要来源的问题上,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居民储蓄规模庞大,储蓄余额已达4.6万亿元,即使从中拿出很少一部分也完全能够满足风险投资的需求。单从数量上讲,这种想法是说得通的,但是居民储蓄投资出现亏损可能会使其积累一生的财富损失殆尽;二是风险投资属长期投资,流动性差,而居民则要求其用于投资的资金随时可以变现。这些特征决定居民储蓄不适合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在政府是否直接投资于风险企业的问题上,应该按风险投资发展时期的不同区别对待。由于我国正处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初期,政府资金的投入可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从而可以引导其他民间资金的投入。但是随着我国风险投资业逐步走向成熟,政府资金应逐步退出,让民间资本成为风险投资业的主角。 在计划体制下,银行信贷曾是我国风险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但是随着国有银行的商业化,银行越来越注重资金的安全性,对贷款的附加要求越来越多。风险企业由于缺乏作抵押的资产,没有稳定的现金流人,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而难以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从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来看,用于风险投资的银行信贷可能会越来越少。 风险投资业的最佳资金来源应该是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资金来源多为长期资金,正好可以满足风险投资的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从目前情况看,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实力的是保险公司,比如去年全国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达1080亿元。建立养老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养老基金的数额也会越来越大。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健全,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政府对这些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运作限制较多,比如目前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仅能用于国债投资。因此,今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政府应逐步放松对这些金融机构在投资方向上的限制,允许其将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如5%?6%,用于风险投资,这样既能增加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又能使金融机构的投资组合多样化,同时又不会过于增加他们的风险。 大型企业也是风险资金的重要来源。大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有许多优点:对大企业本身来说,等于是获得了一个技术窗口和兼并候选人;对风险企业来说,则可从大企业获得营销、资金、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多种支持。 二、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模式选择 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包括两种类型,即风险投资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担保公司从控制委托??代理风险的角度来看,不是一种良好的形式。从风险企业的角度看,处于初创阶段的风险企业自有资金可能很少,因此通过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而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可能会占到其资产总额的80?90%以上,这会给风险企业家一个过度冒险的激励。从担保公司的角度看,它们获得的担保费收入仅占担保额的1?2%,这么低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它对企业在获得贷款前后所进行的信息调查和监控的成本,而缺乏控制企业风险的激励。在这种一方有扩大风险的激励,而另一方缺乏控制风险的激励的情况下,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的运营可能会出现困境。 按我国现行的法律,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可以有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选择。契约型是依据一定的信托契约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保管公司和作为受益人的投资者三方订立信托投资契约。作为委托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依据契约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作为受托人的保管公司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则是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投资公司,该公司发行股份,投资人通过购买股份成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公司型投资基金本身并不从事经营,而是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运作,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采用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还是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各有利弊。契约型公司的信托财产的依据是信托契约,基金没有法人地位,因而一般不得向银行借款,投资者购买基金受益凭证,对基金资产的具体运用没有发言权,但基金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公司型风险投资公司的信托财产是依据《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基金本身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投资者作为股东在股东大会行使议决权。 但是从防范代理风险的角度看,公司型优于契约型。原因在于:首先,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不能行使基金管理权,无法对基金经理进行监督,而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则可以组成董事会、监事会、从而可以参与基金的重大决策;其次,如果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资产规模收取固定的管理费,而不能接受以经营业绩为基础的报偿,这种约束导致契约型基金的经理缺乏冒正常风险的激励,而过于保守。 三、风险投资中的人才因素 发展风险投资业需要的人才包括:科技专家、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其中风险投资家的作用最为重要。风险投资业中一个合格的风险投资家不但要掌握金融知识,还要懂经营会管理,甚至还要有一定的科技知识。在风险企业的发展历程中,风险投资家不仅要为企业筹措资金,还要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管理咨询,甚至寻找销售渠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风险投资家是风险企业价值增加的源泉。 要想使风险投资家在风险投资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常用的方法包括:支付给风险投资家的薪水中除固定部分之外,还应有按其业绩计算的浮动性分红,以及允许风险投资家持有其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的股份或给予其购买风险企业股份的选择权。 四、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 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鼓励与扶持。特别是象我国这样风险投资业正处在萌芽状态之时,政府的责任就更为重大。从政府支持的范围看应该是全方位的,包括:加强对风险投资的宣传、制定发展规划、培养风险投资人才、在行业发展初期提供资金支持、进行税收减免、制定风险投资法规、对风险投资的运作实施监管等等。 在资金的支持上,我国政府应增加对高科技产业扶持资金的投入。国家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每年应当增加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专项拨款。由于风险投资在各个阶段有着不同的风险特点,政府资金主要应该投入到初创企业的种子期阶段,对其它阶段的投入则主要依靠民间资金。拨款的使用方式则可采取低息长期优惠贷款、信用担保以及成立专门的高技术产业化发展基金。应该注意的是,政府资金的投入应随着我国风险投资业的不断成熟而逐步减少。 税收优惠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最有效的工具,世界各国均对从事风险投资业的公司进行极为优惠的税收减免。相比之下,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则显得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政府可以考虑: 1.降低高技术风险企业所得税,其中在创业初期可免征所得税,之后随企业发展逐步提高税率。 2.对高技术企业投人的研发费用可部分抵扣所得税,鼓励其进一步创新。 3.对专门投资于风险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免征所得税。 4.风险投资基金向投资人分配所持证券时免征资本收益税,只是在这些证券出售变现时才征收资本收益税。 西方国家的风险投资业之所以如此发达,除了企业经营得力,政府政策扶植外,拥有健全的法规和法规和政府管制得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相比之下,我国还没有一部风险投资方面的法规出台。当前急需制定的一部法律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与设立、募集与交易以及运作的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使得风险投资基金在资金筹集、项目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以及政府对风险投资基金的监管方面都有法可依。除此之外,考虑到我国风险投资业还不够成熟,管理条例中还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保证资金真正用于高技术产业化的风险企业。 3.限制基金承担无限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提出明确的要求,以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转等。 阻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另一个法律问题是《公司法》中对技术人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了20%的上限。在知识越来越重要的今天,20%的比例显然不能代表一项技术的价值。软件行业是最典型的例子,在这一行业中,有形资产的使用相对很小,而无形资产则重要的多。因此,《公司法》中的这一限制应逐步放松,对那些从事高新技术的风险企业则不作上限的规定。 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发展作用固然重要,但也要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在政府的作用上应把握以下的原则,即:介入但不包办,管理但不干预。 五、风险投资的退出市场 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通常有三种:公开上市、兼并和企业回购。其中公开上市是最佳的退出渠道。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资格作了许多规定(如企业必须连续3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但是高技术风险企业在建立初期,经营还不够稳定,财务状况不佳,风险过大难以满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无法获得上市渠道已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 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降低高科技风险企业的上市标准。为了与正规的上市公司相区别,可考虑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设立第二板股票市场,或建立类似于美国NASDAQ的柜台交易市场,专门用来满足高科技风险企业的上市问题。在第二板市场或柜台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上可适当低于主板市场。但是这并不意昧着监管上的放松,恰恰相反,由于这些风险企业的规模较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因而资产与业绩评估分析的难度较高,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就更应该制定和实施严格的监管标准。 此外,政府还应鼓励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对处于发展中的高科技风险企业进行兼并和联合,为风险投资建立另一条退出渠道。 总之,上面所讨论的关于风险投资内外部环境的五个问题是当前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关键性环节,这些问题解决得好,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就能逐步走上正轨,取得长足的进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