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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业基金发展铺平道路
- 来源: 作者: 07-09-16 23:42:22 浏览量:
- 摘要:为创业基金发展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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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我国创业基金要积极 发展高新生态产粘,科教兴国,是新一届政府带领我国迈向二十一世纪,进入世界中等发达国家行列的必由之路。目前发达国家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60%至80%,而我国只有30%左右。我国每年有专利技术2万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5万多项,但转化成商品并形成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瓶颈,而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是造成这一事实的重大原因。 据调查,我国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中,成果转化资金靠自筹的占56.8%,国家科技计划拨款占26.8%,风险投资仅在2.3%。而在美国,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得到过风险投资的帮助。与此同时,国有资金来源严重不足,有限的国有资本难以支撑现有的国有经济盘子。工商企业大都捉襟见肘,在较长时期内难以较多投资于高新技术。因此,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创业基金,从而有效地把民间闲散资金有秩序,有组织地募集,投入于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二、发展我国创业基金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政府应大力支持但尚没支持。国家虽然对风险投资持支持姿态,但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既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和明确的发展计划,又缺乏规范化管理办法。创业基金虽在国际上已广泛流行,但在中国还属于新概念、新方式,主管部门尚处于认识和研究过程。实际上,风险不等于投机,创业基金的风险投资是经过严格评审之后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事业,创业基金的大力发展不仅不会引致泡沫经济,反而有利于减少泡沫、化解金融风险。 其次是相关法规不健全,创业基金的申办、设立处于无法可依状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经过了好几年的反反复复,多次修改才得以定稿,创业基金的有关法规估计也难以在短期内出台。为积极发展中国式的创业基金,解决办法可以是先允许地方自行试点,在摸索的基础上再出台全国性法规进行规范。 其三是资金制约。近年来,我国的资金总量一直不足,科技贷款在金融贷款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到1%,银行不大愿随高新技术投资的巨大风险。风险投资银行慎之又慎。国有经济资金缺口巨大。国家财经费十分有限。 其四是人才制约。我国目前还缺乏创业基金管理人才和高机关报技术企业的专门人才。 其五是退出渠道不畅。在国外,创业基金通常是通过所投资企业上市流通来退出,而在我国现阶段,上市规模控制极严,企业上市很难,而且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 其六是科研与应用脱节。我国科技资源分布的重点在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企业尚未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高校与研究所不了解市场需求,不懂得经济分析和经营管理,不熟悉生产与工艺,致使许多科技成果不具备投资价值。 其七是技术市场发育滞后,科技成果流动不畅。 其八是有知识产权的法制不健全,致使科技成果产业化成功后,得不到有效保护,仿制、抄袭、假冒纷至沓来。 其九是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的制约。我国产权交易极不发达,导致创业基金在投资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退出成本高,加大了投资的风险。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许多没衽现代企业制度,致使创业基金在其中的产权份额难以合理确定,养活了创业基金的投资机会。 三、发展我国创业基金的机遇 我国创业基金的发展尽管遇到了种种问题,但也面临着良好的机遇。 新一届政府把长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我国产业政策的重点。 各界人士呼吁要发展风险投资,全国政协曾就此提出议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立健全。 我国现有大量的有投资价值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供选择,国外有许多经济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可以引进。 国外创业基金的成功史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并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 居民储蓄已超过4万亿元,为创业基金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国内已出现一批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助于吸引投资者。 四、发展我国创业基金的措施 先积极实践,再逐步规范,放下顾虑,大力推进。发展创业基金可推动科技进步、带动企业结构升级转型。 借鉴欧美国家有关创业基金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经验,在我国创业基金积极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基金和风险投资活动。国外的创业基金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在英国,创业基金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的比例达80%就可申请税收豁免;法国为40%;美国则将资本收益税率由49.5%降至10%;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中国台湾1983年颁布“风险资本条例”保证投资于高机关报技术的资金获得20%的回报,政府还采取财政补贴,以补偿风险投资失败损失。 公募为主,并鼓励国有机构参与。从资金供给能力看,创业基金的资金来源最终只能主要依靠民间资金。要鼓励国有机构及其它机构参与。带动个人投资者投资,并可考虑信用担保制度。 积极鼓励发展境外中国创业基金,以少量国内资金启动大量国际资本,用于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直接投资。 加快对高科技创业家,创业基金运作与管理人才的培育和相关投资顾问的培育,引进国外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 建立、健全创业基金的退出机制。允许封闭式创业基金发行后短期内即可上市交易。使投资者可通过上市交易退出,增强流动能力。允许或鼓励创业基金与境外专门公司(SPC)建立长期合作,使创业基金能以转让预期现金流方式退出所投资项目。逐步建立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使创业基金能较顺利地通过转让产权退出项目。允许创业基金先以债券、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形式投资,缓解退出渠道不畅的问题。 短期内宜以收益成长型为主,中短期投资为主,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阶段。逐渐转为以成长兼收益型为主,逐渐增加长期投资,增加对种子阶段的投资。 允许创业基金对部分项目实行控股经营。 创业基金,特别是公司型,首先属于风险投资,其次才属于投资基金。应可以大企业集团为主发起人,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其他发起人。 为引进国际经验,允许成立中外合资创业基金管理公司,积极探索中外合资创业基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