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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的问题与对策
- 来源: 作者: 07-09-16 23:42:25 浏览量:
- 摘要:我国风险投资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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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是由一些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向那些刚刚成立、增长迅速、潜力很大、风险也很大的高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并参与其管理的行为。这些专业人员称为风险投资家,专门机构称为风险投资企业或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接受投资的企业称为风险企业,为风险投资筹集的资金称为风险资本。在高新技术企业创建期和成长期,风险投资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据美国“第一风险”投资信息公司1999年12月发表的报告,美国共有248家新公司在风险资本支持下上市,并创造了筹资194亿美元的新纪录。公司的报告显示,1999年,由风险资本支持的企业购并活动也创造了新的纪录,总金额达307亿美元。近50年来,风险资本对美国高科技产业的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公司上市前的启动投资主要来自风险资本。英国前首相撤切尔夫人曾说,英国高科技产业比美国落后10年,主要是风险投资起步比美国晚了10年。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支撑,风险投资是高技术产业化的“孵化器”。我国当前风险投资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缺陷,资金短缺成为制约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瓶颈”。要推进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 一、风险投资的特征和现存问题 高技术产业融资的特点,决定了仅靠传统融资手段是不可能满足其资金需求的,必须挖掘新的融资途径来满足其需要。风险投资则正好承担起弥补传统融资的巨大缺口、孵化高技术产业的重任。所谓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危险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其实质是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将其中成功的项目进行出售或上市,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变现(蜕资),这时不仅能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而且还可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见表1)。 高技术产业不仅具有极高的成长性和效益性,而且对国民经济具有极强的带动性和渗透性,是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关系到国家的综合竞争实力和经济安全。风险投资是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孵化器”,风险投资的发展程度决定着本国经济中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达程度。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极高的成长性和效益性,决定着一国国际竞争力的强弱;高新技术产业具有较强的带动性,它把自己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作为生产要素供应给绝大多数厂商,能够带动本国整体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高新技术具有极强的渗透性,风险投资推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不仅仅创造一个高新技术产业,也不仅仅把高新技术产品作为生产要素供应给绝大多数厂商,它还把高新技术产品作为消费品供应给全社会的消费者,从而改变整体社会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科技风险投资催生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达程度,决定着本国相对于他国能否享有生产技术上的比较优势。对于一个国家来讲,风险投资对高技术产业的推动,并不仅仅表现在塑造一两个成功的高科技企业,而是在强烈的竞争氛围下形成一种“一马当先、万马奔腾”的气势,促成高技术产业的诞生和成长。高技术向生产力转化离不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被称为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发动机。美国斯坦福大学国际研究所所长W·米勒曾经说过:“在科学技术研究早期阶段,由于风险投资的参与和推动,使得科学技术研究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由原来的20年,缩短了10年以上。” 风险投资对人们思想观念的影响作用更值得我们重视。在风险投资市场中有成功也有失败。风险投资的成功能吸引更多的风险投资资金,能激励更多的人去创业,而创业的失败也对人们有着正面的影响:形成创业的借鉴,去办别人办不到的事情。这样就使人们的创业、创新、创一流的精神,成为创新项目(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大大加快高新技术进入市场的速度,使区域经济发展走向良性循环之路。与此同时,人们的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效率效益观念、合作协作精神、双赢理念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对于提高我们民族自主开发能力至关重要。 早在1985年我国就开始尝试风险投资,并成立了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高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但风险投资在我国真正引起重视,还是在1998年民建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被列为“一号提案”之后。迄今,全国已创建各类科技信托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近百家,总资本几十亿元,但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贡献度很低。从目前我国各地发展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政府主导风险投资的发展,抑制了民间主体的积极性。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风险投资公司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创立的,并直属政府部门领导。这种政府主导风险投资的发展模式并不符合风险投资自身的性质。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2)风险投资蜕资渠道狭窄,投资风险无法社会化。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风险资本完成一次完整的循环必须依靠“套现”,“套现”后的风险资本才可以进行新一轮的风险资本投资过程。风险资本蜕资的方式主要有公开发行上市、企业并购、管理层并购、破产清算等几种,不同蜕资方式的周期和收益各不相同。而在我国,资本市场主要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的,很难顾及规模较小、且一般为民营的风险企业;在我国主板市场尚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风险较高的条件下,发展我国的二板市场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因此,对于我国的风险投资而言,其蜕资渠道是相当狭窄的。(3)风险投资的项目源头不足,可供风险投资转化的科研成果少。先进的科技成果是风险投资转化的对象和前提。据报载,厦门的风险投资公司1998年底成立至今,尚未找到一个合适的投资项目,淘汰的30多个项目,都属于技术难度低、垄断性差的项目;更有某城市财政投入1亿元组建的风险投资公司,由于找不到合适的项目,风险资金进入股市。(4)风险资本规模偏小,融资渠道单一。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仍是政府财政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没有调动起民间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投资主体单一。(5)风险投资发展所需要的市场环境还不完善。(6)风险投资所需要的人才还严重不足。 尽管如此,培育我国风险投资市场也有许多有利的因素: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实力上不断壮大,蓄势待发。人们创造机会引导市场的创业精神,使自主研发成果转化需求不断增大,使风险投资有着良好的市场前景。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各种公益基金、保险基金沉积的大量资金、国外风险投资基金的进入乃至我国的个人储蓄等都说明风险投资的供给潜力增大。股市的发展使人们的投资意识、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明显增强。人们科技意识日益增强,加之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为培育风险投资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思路 (一)科技风险投资需要一系列的规范投资、保障必要的社会支撑条件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发展风险投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该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 发展风险投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原因一是科技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具有权大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风险投资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必然会导致市场失灵,这就要求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纠正风险投资领域的市场失灵。风险投资具有典型的不确定性。一方面,风险投资的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故有所谓“成三败七”之说;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一旦成功,就会获得极高的回报率。但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当风险投资成功时,其他厂商的仿冒行为使风险投资达不到预期的盈利目标;而一旦失败,所有的损失都由风险投资者自己承担。所以,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剧了纯粹竞争市场条件下风险投资的成本——收益不对称性,使风险投资的供给进一步不足。风险投资的不确定性还通过另一个更为直接的渠道减少风险投资的供给:大部分人都是风险回避者,对于面临巨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自然会望而却步。政府就应该采取措施纠正风险投资领域的市场失灵,增加风险投资的供给。这类政策应该包括:以税收优惠、专利产品保护等手段促使风险投资的外部正效应内部化;确认对风险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合法性,保证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等等。在科技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中,政府科技风险投资应当主要起引导民间资金的作用,以提高风险投资企业的信誉,调动社会投入的积极性。二是科技风险投资是针对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商业化和产业化的一种投资工具,具有周期长、投资量大、投资管理过程复杂等特点。这样一种特殊性强和战略性高的投资迫切需要政府的引导与扶持。科技风险投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成批量生产的商品的全过程,具有以下特殊性:(1)投资周期比较长,一般需要5—7年。这使得投资者难以获得必要的流动性。(2)投资量大,风险投资的典型投资方式是分阶段追加投资,后一阶段投资额往往是前一阶段投资额的十倍左右,所以从全过程来看,科技风险投资的投资量是比较大的。这使得只有少数富有的投资者可以直接从事风险投资。(3)投资管理过程复杂,从科学研究、成果评估到管理风险企业、组织股票上市,风险投资涉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复杂的金融学、管理学知识,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精通其中的一部分环节。为促进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政府必须努力发展风险投资中介组织,使普通投资者能够获得必要的流动性,并能够把闲散资金投入到回报率比较高的风险投资中去。努力降低风险投资的信息成本,防范道德风险发生。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为科研成果提供权威的鉴定书,强制推行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引导资金等。三是科技风险是一种商业投资,需要有一套保证投资者高风险共担、高利润共享的市场机制,需要以股份制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与之相适应,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四是科技风险投资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对人才要求的特殊性,对人才的激励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风险投资需要有多个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人共同完成。政府需建立一种技术共享、信息共用、利益分享的制度,来调动创新者、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科技风险投资的成功还取决于科技成果的可转换性和产业化、市场化潜力,其中的关键是科技成果的创新性。这里要求政府对学生实行通才教育和终身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拘一格地培养跨学科、跨行业的人才。六是科技风险投资对高利润的分享是以上市和出售为蜕资前提的,这就需要政府在金融制度中设计出风险资本的退出出口。政府应完善本国的金融制度和资本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蜕资的出口。 科技风险投资需要一系列的规范投资、保障必要的社会支撑条件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只有政府才能提供这样的制度供给。风险投资涉及到向社会公众筹资和向风险企业投资两个阶段的行为,牵涉到较为复杂的契约关系,加上它本身的高风险性质,都要求为它的运行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架构。风险资本市场的建立需要立法保障,制定我国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1)风险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高风险。风险投资保险即投资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并缴纳保险金,项目如失败,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投资的部分损失。建议由国家专门拨款成立国家风险投资保险公司或成立混合股份保险公司,从事专门的风险投资保险,以鼓励风险投资。(2)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在风险资本市场上,风险投资者只有当预期风险投资的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才会投资,而税收政策被证实是影响风险代价的重要政府措施。建议降低风险投资的资本所得税,特别要降低软件行业的现行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和其他税收。(3)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高科技企业创业需要风险投资家同技术专家的密切结合,其中关键要处理知识产权即技术人股的问题。西方国家非常重视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在高科技企业中,技术专家的技术发明可占有相当股份,一般可享有20一25%的股权。有的国家为照顾某些特殊发明的权益,允许技术专家在持股51%的条件下(包括技术股20—25%),在企业发展后,可按事先的契约,购回其余49%的股份。(4)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是为风险企业提供“种子”资金和创业资本,通过参与企业管理将科技成果“孵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特殊投资,它不同于任何形式的传统投资。因此,严格规范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是保证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最重要的是要做到两点:第一,严格规定风险投资企业的性质、经营目标、投资方式、投资方向等,将风险投资与常规投资区别开来;第二,明确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对风险企业的权利与责任,防止风险投资信贷化和永固化。(5)维护和重建信用准则的法律制度。只有市场主体普遍遵循“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并且相信交易对手也会遵循这一原则,风险资本才能顺利地筹集起来,风险投资才能顺利地从风险企业中退出。而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中,缺少起码的商业信用观念,借钱不还几乎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因此,要在我国发展风险投资,必须重建社会经济中的信用观念。 (二)在发展科技风险投资过程中,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原则,政府到位而不越位,引导企业成为科技风险投资主体。 风险投资的主体应是企业而不是政府。发展风险投资的关键是政府到位但不能越位。(1)风险投资具有商业性,是一种企业行为。追求自身的增值和利润是风险投资的本能,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原始动机是发展风险投资的最基本的动力。作为企业行为的风险投资,由于复杂性和不透明性等原因,若由“官办”,将导致腐败现象产生。(2)政府主办风险投资不利于引进创新、激励与竞争精神,风险投资的效率会因此下降。(3)政府在搜集市场信息、辨别投资机会方面弱于企业,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会出现“政府失灵”现象。风险投资决定应该由民间部门依据市场信息分别作出。(4)政府经营风险投资会出现较高的监督成本,导致道德风险和短期行为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只当裁判,不当球员。如果政府自己经营风险投资,就如裁判既当裁判又作为球员参加比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肯定不可能对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5)风险投资是个竞争性极强的领域,政府不宜进入这一领域充当主要投资者。(6)政府办风险投资同机构改革的思路不符。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只应该管非管不可的事,可管可不管的事就不要管。我国正在进行精简政府机构的改革,“欲省官,必先省事”,政府经营风险投资是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思路不相符合的。(7)政府主办风险投资不能调动大量的民间投资,不能满足风险投资量大、周期长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必定会压抑民间投资主体的积极性,而且,在国家财力比较有限的条件下,政府投资也无法满足风险投资巨额的资金需求。(8)国际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风险投资只能引导,不能作为投资主体。 科技风险投资还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公正的中介机构和完善的支撑服务体系。这就迫切要求政府打击仿冒行为、规范中间机构的行为和强化服务职能。科技风险投资的发展还需要另外一些条件,如仿冒商品难以存身的市场环境。科技风险投资的最终结果是生产出高新技术产品,而对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风险企业损害最大的(从而也是对风险投资损害最大的)就是仿冒行为。所以,政府对仿冒行为从快从重惩罚,是科技风险投资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又如公正的中介机构。科技风险投资过程中需要有多种中介机构,包括技术成果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风险投资公司等。这些中介机构是否公正和行为是否正当,严重影响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风险投资的运作要求一种制度或支持体系来支持,而这个制度或支持体系要靠政府来提供。这个支持体系主要包括:投资主体(出资人与资本管理人)、市场条件、投资对象(高新技术企业或该类企业金融工具)、中介组织、监管机构及有关金融机构。具体来说就是: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公司;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投入或此类企业证券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为创业资本撤出服务的市场,如股票市场主板及第二板(高科技板)、场外交易市场、企业并购市场等;中介机构,如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评价机构、投融资咨询机构、项目评估机构、保荐机构、行业自律培训等组织,以创业投资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其他中介机构等等;监管机构,创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主要依靠某些政府部门或政府监管部门委托承担跟踪监督任务的中介机构;可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投资、上市推荐、创造金融产品等服务的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规范运作有关的法规、制度;创业资本的投资对象;金融工具,如资产证券化等等。 (三)完善产学研结合机制,促进科技链与产业娃的联动,提高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可转化性和市场化渗力,为风险投资提供源头。 具有创新性、可转化性和市场化潜力的科技成果,是风险投资的前提和基础。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数量众多、人才济济,每年都可以产生大量的科技成果,但由于缺乏资金和经营管理经验,缺少对市场需求的了解,每年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很少。另一方面,我国许多企业资金雄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了解市场需求,但缺乏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经济效益欠佳。按照市场经济需求牵引的规律,学术界、研究机构和产业界之间正好可以优势互补,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然而,目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企业采用高科技成果的数量都很低,高技术产业的技术源头与需求终端出现脱节,科技链与产业链缺乏有机的结合。针对这种状况,政府应制定有利于产学研结合的政策,如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促使科研人员转变思想观念;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挂钩,长期稳定地在科研开发、成果产业化、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广泛的合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办研究开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流动站等,开展项目合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股份制的形式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允许高等院校、大型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到高技术开发区挂职。此外,政府还要对高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高技术企业的建立予以适当的财税支持。科技风险投资赖以发展的重要土壤还要有经济与科技的互动、产学研的有机结合和各部门的配合。这就迫切需要政府提高对高技术产业的协调层次,加强互动,形成合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涉及到科技界、实业界、教育界和金融界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密切协作问题。在这方面仅仅依靠市场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市场上的分工会形成一些壁垒;有科技成果的人找不到资金,拥有资金的人找不到科技成果;有资金有成果之后又找不到管理人才。经济界和科技界可能是隔离的,结果经济界无法借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获取高额利润,而科技界也无法将科技成果转化成产品和利润以反哺科技研究工作。要发展风险投资,就必须打破这种壁垒,沟通社会各方面的信息,为此,政府必须提高对高技术产业的协调层次,加强经济与科技的互动、产学研的有机结合和各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工业园区融人才、知识、技术为一体,是一种集约化和高效化的社会组织形式,必然成为风险投资由点到面扩散的基地和先行区。美国硅谷是世界上第一个科技工业园,也是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的典范。研究表明:硅谷内的高科技企业成功率可达60%,而一般条件下高科技企业成功率仅16%;在美国风险投资总额中,硅谷占43%,每年有近1000家风险投资支持的高科技企业在硅谷创立。硅谷风险投资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硅谷良好的“土壤”环境:肯于冒险的文化、敢于创新的精神、规范的信用关系、较低的交易成本等。 (四)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 风险投资业要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的资金支持体系,必须有雄厚的资本。因此,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发展风险投资的首要条件。结合中国国情,中国在解决风险资金短缺难题时,必须广开投资渠道:原有的政府科技风险投资仍需保持和增加,特别是发挥政府风险投资在主导产业的作用及对其他投资主体的市场导向作用;原有的银行科技贷款仍要继续向风险企业发放,使之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来源;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高瞻远瞩地肯于投入,逐渐伎企业投资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要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吸引总量超过6万亿元的民有资本流向风险投资企业,使民有资本成为中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要充分利用香港和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加大风险投资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力度,大力发展外资、中外合资风险基金,使外资成为风险投资的重要补充来源。 (五)积权发展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通畅的蜕资渠道。 风险投资与银行贷款的最大区别在于:银行贷款靠固定利息获取回报,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风险投资则靠股权转让来分享回报,风险投资家参与项目经营管理。风险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投资周期通常是四至七年,风险投资追求超常规投资收益和尽可能减少风险的投资动机,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能使风险投资者“进可攻、退可守”的“通道”。风险投资必须同风险企业上市相联系,只有通过上市,风险投资企业才能通过股权转让而“套现”。由此可见,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基础是有利于风险企业股权或股票转让的市场,而资本市场正是为风险投资提供了这样一条“安全通道”。风险资本蜕资的方式主要有公开发行上市、企业并购、管理层并购、破产清算等几种,不同蜕资方式的周期和收益各不相同,为了使我国风险投资的内在运作机制能够正常发挥,首先必须认真研究深沪两地股票市场上的高科技板块的操作问题,同时要积极探讨在我国开设第二板市场的可行性。其次,要积极鼓励高技术企业到海外证券市场融资。目前境外创业板市场如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二板市场、欧洲证券经纪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及香港二板市场等均看好中国大陆市场,为高技术企业海外融资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再次,要积极培育和发展高技术企业产权交易,促进高技术企业股权转让交易的正常运行。 (六)积极探索外商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建立独资、合作、合资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参与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我国在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利用本国资金,另一方面由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外风险资本,由国外运作规范的风险投资公司作为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公司的发起人之一。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引入直接投资形式的大量国际资本;带来国外先进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沟通与国际资本市场、高新技术市场的联系渠道;便捷地获取国际创业市场的信息;扩大与国际同业组织的交往。因此,我们在制定创业投资体系发展规划时,可针对外商投资机构的业务特点,在给其与国内同类机构同等优惠待遇时,再实行有实际意义的某些特许待遇,主要包括:(1)为鼓励国外资本以直接投资形式进人中国的创业领域,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经营时间达三年以上者,其到期本金的货币兑换向境外转移可不受限制。(2)外商参与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外资比重超过规定比例(如25%),且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期限达十年以上者,可不纳入国家外债指标管理范围,但报有关部门备案。(3)某些高新技术领域的特许进入权。合作大致可在以后的几个方面展开,并依次循序渐进。聘请海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机构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的投资顾问;建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基金;组建中外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方对基金托管人的介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