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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的新鼓励投资法
- 来源: 作者: 07-09-17 00:07:42 浏览量:
- 摘要:苏丹的新鼓励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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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新投资法体系由苏丹《1999年鼓励投资法》与《2000年鼓励投资条例》两部分组成,其中,《1999年鼓励投资法》由导言、鼓励投资、优惠和保障、投资规程、投资机构、最终条款及附表等几大部分组成。苏丹新鼓励投资法是苏丹政府吸引外国投资的重大举措之一,其对外开放程度之深,优惠幅度之大,投资事项规定之具体细致,在近年来的非洲国家投资法系统中是少见的。 历史发展及背景 苏丹位于非洲大陆东北部,红海西岸,是非洲大陆面积最大的国家。苏丹自1958年1月1月正式宣布成立共和国后,其国内经历了长期的持续不断的政治动荡。直到1996年,苏丹国内首次举行总统和议会大选,巴希尔当选总统,苏丹国内才进入大体稳定时期。 长期的政局动荡使苏丹国内经济基础薄弱,对自然及外援依赖性强,苏丹是被联合国宣布的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 巴希尔政府执政以来,致力于发展经济,先后实施了《挽救经济三年计划》、《十年全面发展战略计划》,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改革措施。 一方面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实行市场经济,鼓励外国投资,发展农业,促进出口;另一方面大力推进国营企业私有化的工作,吸引世界各地的投资者。这些措施明显地改善了苏丹的投资环境,近几年来,通货膨胀率明显下降,汇率保持稳定,成为非洲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 近年来,苏丹在投资领域也加快了改革步伐,新经济政策鼓励外国投资、促进出口,设立了5个自由贸易区,为进一步促进外国的投资,苏丹政府制定了《1999年鼓励投资法》,废除了《1996年鼓励投资法》,并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增补了三部分内容,出台了《2000年鼓励投资条例》,并进一步改全称为《苏丹共和国1999年鼓励投资法》(2000年修订版),即新鼓励投资法。 苏丹新鼓励投资法主要内容 苏丹1999年鼓励投资法(以下简称投资法)是苏丹对于外国投资规定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与以往旨在严格限制外资、限制进口的旧投资法不同,新投资法采取了贸易自由化政策,放宽外汇管制,放宽进口限制,力图创造一个宽松的投资环境。并且为保证新投资法的贯彻和实施,新投资法采取了“条款至上”的原则,即如遇其他法律与新投资法抵触,以新投资法为准。 一、投资的资本结构和投资领域 投资的资本构成,又称外资的出资方式,指外国投资者出资的具体形式。在投资领域方面,苏丹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并附表于后。 1.外国投资 根据苏丹投资法,投入资金的外方构成为:①为实施项目宗旨而从国外进口以充作项目资金投入的机械设备、原材料、零件、构件、活动房、交通和运载工具等;②在项目基础阶段,为项目本身所作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研究及服务于项目的其他无形劳务与资产如专利权等。 2.鼓励投资的领域 农业、畜牧业、工业、能源、矿产、运输、通讯、旅游、环境、仓储、房产、承包、基础设施、经济服务、管理和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教育、卫生、给水、文化和新闻服务等。 新投资法还特别规定,以下领域的投资均属重点投资:①基础设施、道路、港口、电力、水坝、通讯、能源、运输、承包、教育、卫生和旅游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和给水项目;②地下和海洋资源开采;③农业、畜牧业和制造业;5跨州项目。 二、投资程序和规则 投资的程序和规则指从投资立项批准到获取优惠政策的过程,苏丹投资法在此方面有着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投资者应遵循的义务和违反投资法的处罚。 1.依照新投资法第19条的规定 在苏丹投资,须经过批准,未经苏丹国际合作与投资部长(以下简称部长)或州级部长依据投资法作出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苏丹兴建任何项目;未经部长批准,各州不得批准外资或合资项目;投资者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或得到由部长或州级部长颁发的投资许可证。 2.许可证和优惠待遇的维持条件 根据新投资法第24条规定,在依照投资法取得许可证和优惠的有效期内,未经部长或州部长书面批准,不得采取下述任何措施:①调整或改变项目的规模或许可证限定的目的,或将项目迁离许可证的原定地点;②将享有优惠的设备、机械器材、物资、零件出售或用作许可证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③全部或部分地改变项目专用地的使用目的,或者全部或部分地将之变卖、抵押或租赁。 3.投资者的义务 依据新投资法第25条规定,投资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①在接到地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着手项目的实施,除非部长或州部长适当延长上述期限;②在优惠期内,每六个月向部长、有关部委部长和州部长提交项目实施状况的定期报告,直至投产或开业为止;③定期记账并保留有关免除关税的项目资产和进口物资的记录;5在优惠期内,每年向部长和有关部长或州级部长提交经法定审计师核准的项目年度账目副本。 4.条款的违犯 苏丹新投资法规定,投资者的下列行为被视为违犯条款:①提供虚假材料或使用非法手段使自己或他人获得本法规定的任何好处;②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③违反国家法律,危及国家安全。 对于违反新投资法的投资者,在不破坏其他法律处罚规定的情况下,视情况由部长或州部长可根据其违法行为的程度、情节以及对国民经济造成损害的情况,给予如下处罚:①必要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杜绝违犯因由;②缩减项目的某种优惠或项目的某些优惠幅度;③不给予本法规定的任何优惠和保障;5全部或部分取消优惠。如果投资者因不正当利用上述优惠条件而获得物质利益,则应(部分或全部地)取消其享有优惠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退赔;⑤吊销许可证并收回依据本法条款而提供的土地。 三、对外投资的鼓励和优惠 苏丹政府为吸引外资进入本国,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优惠的措施,而且优惠的幅度相当大,对外国投资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根据苏丹新投资法,这些鼓励和优惠主要表现在: 1.重点项目的免税 新投资法第10条规定,投资重点项目依法注册后,享受下列优惠:①自商业性投产或开业之日起,至少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可适当延长上述期限;②在规定的免税期内,对有关条例所规定的下列物品免征全部关税及其他进口税;各类轿车、皮卡和四轮驱动汽车;原材料和初、中级生产资料;③免征全部:项目产品出口税;联邦工业生产税或任何类似税费。 2.给项目提供划拨土地和折旧优惠 对执行条例规定的重点和非重点项目,部长可:①与主管部门协调,从有关部门的计划用地中为重点项目无偿划拨必要的土地,以优惠价格为非重点性项目提供必要土地;②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换算价格,同时根据劳动周期,给予折旧优惠;③在豁免期内所发生的任何亏损均作为免税期最后一年的亏损计算。 3.特别优惠 部长可给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以特别优惠:①向欠发达地区投资;②有助于提高国家的出口能力;③有助于实现农村的全面发展;5创造大量就业机会;⑤致力于鼓励慈善捐赠;⑥致力于发展科技研究;⑦用项目利润进行再投资; 四、投资保障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将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为了消除外国投资者的顾虑,各国都在投资法中制定专门的章节,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苏丹投资法对投资的保障主要表现在: 1.除非依法给予公正补偿,否则不得因公益需要而对投资者的项目进行国有化或没收,不得对其不动产进行全部或部分征用,也不得对其投资加以没收; 2.非经司法当局下令,不得对项目资金实施没收、冻结、封存或监管; 3.如项目根本就未予实施,或未对其整体或局部作任何变动,在履行所有法定义务后,投资资金可按汇入时的货币退汇;如项目根本就未予实施,在履行上述所有义务后,在项目名下进口的机械、设备、器材、运输工具和其他材料可以再出口; 4.在项目法定应付款项目已付清,并且在外资或债款亦如期汇入的情况下,外资或债款的利润及供资费用按汇入的货币汇出。 5.投资项目完成进出口企业注册后即可自行进口项目所需的原材料或出口其产品。 新投资法规定,国家对投资项目享有的优惠和保障给予保护,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得拒不执行本法所给予的优惠和保障。此外,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投资法还规定了“禁止项目歧视”的原则:不得因投资奖金来源为本国、阿拉伯国家或其他国家以及国营、私营、全作或合资公司的不同而对投资奖金区别对待;不得对执行条例确定的同类项目在提供优惠或保障时区别对待。 苏丹新鼓励投资法意义 苏丹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立法,无论投资的结构还是投资的鼓励和优惠,其优惠政策和开放程度都较之前的投资法有质的飞跃,而且在许多方面已接近于发达国家的投资立法,其在非洲国家所制定的投资法体系中具有典型的意义。 苏丹的新鼓励投资法根据苏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种具体细致的规则来保证新投资法的实施,且非常详细地列举了鼓励投资的各个领域及部门,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和需求,是一部较为成熟的投资法典。 近年来,苏丹促进外国投资的政策初见成效,外国投资开始进入苏丹,截至2001年6月外资总额达70亿美元。然而,苏丹生产力水平不高,基础设施较薄弱,还背负巨额外债,要把新投资法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仍需较长的路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