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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有序竞争的中国金融体系是中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的路径趋向。随着中国国有银行改制、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不断推进,银行业分类监管体系逐步构建,金融监管由准入、市场等带有行政性色彩的监管向合规监管的逐步转型;同时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等的不断推出和成型,中国金融企业市场化竞争的市场途径和监管途径渐次清晰,改革已行程于路中。
然而,对金融机构推出机制的探索一直在争论和潜行中。对于意在市场化的金融改革,只有嫁接起金融企业市场准入、合规经营和退出机制等金融生态链的完整线条,才能成为是真正的、初步到位的市场化改革。与其他环节相比,金融企业的退出渠道是最为薄弱的环节。在市场化改革中,过去的那种行政性破产、一企一议的耦合性的破产机制必然无法与市场化的改革产生有效的嵌入点,同时也与于去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许可法》和打造有效政府的政体改革不相锲合。
今年上半年,构建中国金融机构退出的制度和市场基础的课题开始有破题的迹象。《存款保险条例》的基础框架初见雏形,不过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的意见存在着多方利益的激烈博弈。毕竟政策资源、行业监管资源对市场资源的合规性的影响关系到今后金融业运行中利益分配格局和风险分担格局的沟通和协调效力。鉴于此,笔者认为,只要参与各方都能本着建设性的态度,争议有利于明晰化各方的责权利间的关系,有利于理顺在这一问题上的一些关键性细节,利益诉求声音若能够得到全面、深入的传送,只会使得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要义更加全面和富有可操作性。关键是各利益集团博弈需要照顾到利益间的平衡,而不是企图把这场博弈变成在政策资源庇护下的零和游戏。
对于《存款保险条例》在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中的重要性,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加以考证。
有利于构建金融企业独立的市场信用基础和商业信用基础,把捆绑在国有金融机构上的国家信用和社会信用从中解脱出来,从而形成门类齐全的有国家信用、商业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社会诚信体系,使得政府真正从具体的经济领域退出来,合理地归位;构建相对独立的、相克相生的具有互补机制的信用形成机制;实现政策的中立性、独立性、公正性和法制性。近而分离国家资产负债表和商业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有效地分离财政和金融的边界,避免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滥用国家信用、社会信用和政府信用。
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金融监管和约束体系,特别是有利于培育市场约束下的利益相关体的共同监管体系。在金融机构的约束机制中,监管约束(或合规性约束)、资本金约束(资本充足率约束)、风险配置约束等在目前的金融监管和约束体系中都初步成型,但市场约束,即利益相关主体的约束却相对较为弱小,特别是债权人约束(主要存款人约束)目前还不到位。原因是金融机构一直在国家信用的庇护下,缺乏市场约束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另外也尚未建立有效的存款人监控渠道和利益诉求路径,同时存款人也缺乏对银行约束的主体意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有限赔付机制的形成,有利于使得金融机构债权人成为独立的风险受益的主题,提高其危机意识。
便于构建金融机构的预算硬约束和有效的激励共容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有限赔付机制的形成,使得金融机构在自身的风险资产配置中更加科学、有效,防止风险资产的过于集中和风险资产期限配置缺乏弹性,同时加大金融企业市场竞争压力和产品和理创新的动力,避免资源过于滥配,按照约束和激励的共容原理,约束的必要手段就是有效地激励,这种来自市场的激励约束、企业控制权的激励约束和资产剩余索取权的激励约束的多维度的机制,将会丰富和强化委托———代理和信托的契约文化。
有利于培育多层次的、配合相得益彰的金融生存形态。存款保险制度和有限赔付机制的推出,使得市场的各种风险能够在市场中进行有效地消散和转移,势必会不断丰富理财市场的繁荣,对于缺乏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知识和技术的剩余资金(闲置资金)所有者,可以在不断兴起的理财市场中买到合适的资产管理服务,实质上催生出了一个潜在的大市场。
然而,理论上的描述和现实的流变并不是完全相互吻合。目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构造中的一些关键细节却存在着技术上的难题和利益上的取舍。如运作存款保险资金的组织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其资金的来源渠道和运作方式如何确定,是在银行同业市场流动还是在各大市场游弋?至少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不可闲置性,否则就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毕竟对于存款保险资金来说并不是一笔小数额。对参保金融机构的费率如何设置是目前关键的一个技术难题,如果实行统一费率那么对规模较大和质地较好的金融机构就存在逆向选择的可能,如果实行差别费率,如何确定差别等级?是否会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生存的环境的恶化?出现“劫贫济富”降低市场竞争活跃度,从而限制主要服务与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处理不好可能限制了差的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同时也会限制质地较好但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泥石具下的效用。
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关键是看对金融业分类监管和评级制度是否有效运作,而且需要在市场中形成符合市场自身规律的分类、评级制度。毕竟管理层的分类评级主要在于合规性,而市场形成的分类、评级体系更符合市场变化的流变性特征,因此需要尽快培育市场自身对金融机构的分类、评级的体系和制度环境,与管理层的分类监管和风险评级体系遥相呼应。在赔付问题上,如果金融公司发生破产、清算,存款人能够得到多大比例的赔付,如果比例过低,那么存款人的存款就会在赔付率的零界点分散到多家金融机构,反过来又影响了金融机构存款结构问题,而且会出现存款短期化的倾向。由于中国的银行是主要的融资市场,一旦出现存款短期化现象,很可能会影响银行的风险资产的配置问题。因此在这一具体问题上过多地参照发达国家的赔付率并不是一个最优的办法。许多发达国家,银行主要提供的中短期贷款服务,企业的长期资金和固定投资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这种市场结构的差异,使得具体的运作机理也会存在显著的差异。对于人均储蓄为6763.5元,人均GDP刚过1000美元的国家,许多居民的存款并不是一般的闲置资金,而更多地市养命钱。这些居民一旦选择存款机构不善,损失的不是生活质量而是生存 状况。特别是对一些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来说,一些有实力的金融机构由于经济效应的原因,不断收缩分支机构,而留下来的却是一些风险隐患较大的中小金融机构。对这些存款主体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实质板子打在了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他们身上。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高层次的游戏,风险承受能力弱、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可选择性差的主体来说,很难玩得起。
可以说,存款保险体系中,不仅要考虑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存款人的风险承受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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