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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我被别人追了尾,是他的全责,我却要赔给他400元钱,还得替他跑腿,你说这叫什么事儿?”近日,车主刘先生致电晨报理财热线,表示质疑。据了解,在交强险理赔中,出现类似尴尬情况的还不少。
无责方先“赔钱”给肇事方
刘先生称,前不久,他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后面一辆车车速过快追了尾,撞坏了他的尾灯和保险杠。经鉴定,对方负全责。
保险公司定损员赶到查勘现场,得知刘先生已投保交强险后表示,刘先生可获得肇事方赔偿,但也要赔付肇事者400元———这笔钱最终由保险公司出,而刘先生必须先行垫付,待结案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定损员给出的理由是:交强险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方也得承担赔偿责任。
尴尬源于交强险理赔原则
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管李淑芳介绍,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尴尬,主要是因为交强险实行“无责也赔”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即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任一方也要掏钱赔付有责方。新的道路交通法第76条确立了这项“无责赔偿原则”,也就是说,事故中的车辆将互为责任,进行赔偿。
不过“无责赔付原则”给理赔工作带来了一些麻烦,比如保险公司的定损员首先要看车主是否投保了交强险,还要查实。无责方车主要先垫付400元赔款,然后到保险公司“报销”。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雪泓称,交强险的理赔程序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方也要向保险公司报案,为事故定损,而且在肇事方事故车辆修理后,还要从自己投保的公司为对方领取赔款,手续确实比较麻烦。
很多遇到类似情况的车主表示,虽然这笔钱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但让车主无法接受的是,自己要为肇事方索赔跑腿,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记者了解到,上述矛盾已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响。为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理赔手续,完善车险理赔服务流程,去年年底,北京地区正式启动了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执行统一的理赔操作流程,当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时,投保交强险的无责方只须提供有关索赔资料,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将承担查勘、定损及垫付赔款的义务,之后由事故涉及的双方保险公司进行结算。不过目前为止,这一协议还没有向全国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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