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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邦保险 郭玉书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监会也放开了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的经营权限。于是,财险公司纷纷开始经营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但是在财产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中,对意外险的理赔流程却容易存在误区。
尽管人身意外伤害险与财产险类业务在保险期限、经营特点等方面比较相似,理赔流程也基本相同,但在理赔的具体处理上则差异较大。财产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往往从过往处理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的经验出发,认为意外伤害保险,尤其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应等同于雇主责任险的理赔。
对此,都邦保险提示:
首先,在保险原理上,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雇主对雇员的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对象是雇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对象是每一个具体的被保险人(即雇员)的自身利益。当投保团体为其雇员投保本保险时,其实是给每一个雇员提供了一定的个人利益。当雇员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时,可直接从保险公司得到给付。
其次,在立案对象上,雇主责任险以每一投保人为单位立案,一定阶段内几个被保险人的赔付资料可合并在一笔案卷中;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每一个具体的被保险人为单位立案,如果这个被保险人在同一个保险公司同时有几份有效的保单,而保障责任相同(也即身故和伤残保障),则可合并在一笔赔案案卷中进行赔付。
还有,在赔款支付上,雇主责任险项下,如果投保人(投保团体)同时有几份保障责任相同的保单,那么,保险公司仅负比例赔偿责任;而在人身意外伤害险中,如果一个被保险人同时有几份身故或残疾给付责任的保单,那么,他可同时获得保险金给付。只在该保单责任是意外伤害医疗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比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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