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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有了说法
本报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尚未投保交强险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老保单,出了险是仍按老办法赔,还是按新的办法来赔?发生赔偿纠纷法院该如何审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说法。
日前,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旧商业三责险保单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这个时期,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这意味着,新老保单“对接期”最大的悬疑和分歧终得化解。
8月初,保监会已将最高法院相关函件悉数下发至各地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监会产险部主任郭左践说,“这次最高法院向全国转发,相当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条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司法解释。”
郭左践告诉记者,今年7月1日旧商业车险条款已全部废止,7月1日后起期的商业车险产品都进行了与交强险责任相搭配的调整。到明年7月1日以后,新老保单并存的问题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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