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汽车上了损失险,并增加了保费签了合同,但是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却按照增加保费前的额度进行赔偿,为此,市民鲁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鲁某告诉记者,她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名下的一辆奥迪轿车投了损失险,2003年7月23日,在与保险公司协商,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她将车辆损失险金额由30万元调整到了50万元。当年11月26日晚10时许,鲁某的驾驶员王某驾驶奥迪车发生事故,经保险公司认定车损为 13.2万余元。但对方却以她支付的保费金额不够为由,只肯赔偿60%。因与对方协商不成,鲁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出,鲁某调整保额的申请批改日期为2003年12月,而事故发生在当年11月,在批改之前发生的事故,不该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市南法院和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尽管事故发生在2003年11月,但当年7月,鲁某已经提出了申请,鲁某履行合同义务后,保险法律关系生效时间应为当年7月,遂支持了鲁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剩余款5.2万余元。